
一、民商法時代到經濟法時代的歷程
在自由資本主義時代,強調“私”的獨立性,國家的介入被視為違背自由平等原則的不合理行為,亞當.斯密認為存在著像一雙“看不見的手”作用于市場,因此,國家就不應當干涉個人追求自己利益和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自由;國家的任務僅限于對外防御侵略、對內保障個人權益和自由、提供公共福利事業和設施。 國家作為“公”的代表應當與“私”的民相分立,也就是“公私對立”,國與民的對立。民商法是調整社會關系最基本也最重要的法律,逐漸形成了“公私對立”觀念下的民商法時代。
然而,在經濟和法律調整的不斷磨合中,國家和公民之間的隔閡漸小,公和私出現了融合的趨勢。完全自由的市場經濟出現了自身不可消弭的弊端,私有制和生產社會化矛盾加劇,以凱恩斯為代表的經濟學家提出了“市場失靈說”,是對自由競爭市場經濟的一種聲討,也是對國家介入經濟管理的一次正身。為了減緩社會矛盾、促進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越來越多地直接介入生產和流通過程,通過“公”的手段來調整傳統上屬于“私”的領域。出現了“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甚至公私融合的第三法域—社會法,包括經濟法在內。經濟的法律調整一致都存在,但并不意味者就存在經濟法,經濟法的誕生需要一個過程,經濟法時代的到來也必然經過了一個長期的過程。但必須承認的是,即使是在“公私對立”的民商法時代,經濟的法律調整就是存在著的。
二、從民商法時代到經濟法時代的必然性
(一)社會經濟的變革呼喚經濟法時代的到來
市場的缺陷使得國家干預經濟成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民商法為中心的時代無法解決新出現的問題,無法維護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不論是世界史上時起時伏的經濟危機的處理方式,還是資本主義制度在生產社會化要求下的變革途徑,都證明了國家介入經濟管理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國際金融危機歷時5年,如今余波未平,各個國家都采取了相應的經濟措施來挽救水深火熱中的經濟,各國積極推出經濟刺激計劃,籌措資金用于經濟發展和結構調整,改善民生和社會保障。在這個生產社會化、市場經濟蓬勃發展的時代,無法想象沒有國家干預的市場經濟有多混亂。美國對金融危機的處理措施一定程度上減少了金融危機的負面影響,也反襯出那些政府調控能力薄弱的國家危機處理化解的能力較弱。經濟法時代是建立在現代市場經濟的基礎之上的,與民主法治密不可分的時代。
(二)“公私融合理念”漸入人心
分析法學派代表人物凱爾森認為: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系在法律上也是權利義務關系,而非權利服從關系,實與私人間對等的關系無異,故而法均屬國法,應適用共同的理念和原則,本就無需做公私劃分。 顯然凱爾森認為公私本無區分的必要,但筆者認為“公”與“私”的區分對保持平等主體之間平行行為的自由性,約束國家的介入行為是有益處的,突出了平等主體之間的自由與國家管理的高度,是有意義的,但是公與私絕不是必然對立的。如今學者們大都承認“第三種利益”是存在的,這是一種國家利益和私人利益交融后卻又無法簡單區分為國家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產物。三種利益彼此關聯, 甚至互為存在的目的。個人利益可以促進和維護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而國家利益可以間接保障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 “公”中有“私”,“私”中有“公”。
(三)經濟法是“公私融合法”
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維護公平競爭關系、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系的法。 自經濟法產生以來,學界對經濟法姓“公”姓“私”就一直爭論不休。有學者認為經濟法是經濟行政法,是公法;更多的學者認為經濟法屬于一個新興的第三法域,經濟法是公私兼顧、平衡協調的法。經濟法的誕生是“民”與“國”相互磨合的結果,是國家與社會良性互動,相互制衡的結果。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的對立統一是經濟法產生形成的原因和規律,也是公私法融合的客觀經濟基礎,因此,簡單將經濟法當作公法、私法或二者的簡單相加都是不符合經濟法本質特征的,經濟法應當是獨立于公法、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公私融合法) 的重要組成部分。 無可否認,實踐中存在著需要集中的、由上而下管理的一種社會關系,同時也存在者需要非集中、自下而上管理的社會關系,這是長存于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兩類社會關系。與此同時,還存在著一種社會關系,需要集中與任意結合,上下結合的方法進行調整,也就是強調集中與自由相統一的調整方法。可以這樣理解,立足于維護國家與社會公共利益、采取集中調整方法的法律規范屬于公法;立足于維護私人利益、采取自由調整方法的法律規范即為私法;立足于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平衡協調國家、社會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采取集中與自由兩者有機結合的法律調整方法的法律規范則為獨立于公法、私法之外,也即新法域—公私融合法。立足于國家與社會公共利益,采取自由調整方法的法律規范,屬于公法私法化的產物,其本質上仍是公法;立足于私人利益,采取集中調整方法的法律規范,則是私法公法化的產物,其本質仍屬于私法。 經濟法是公私融合法的典型代表,經濟法時代并非要否定“公”、“私”劃分方法,而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選擇適當的標準來界定“公”與“私”,以期更好地位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