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個人賠償請求權是民間對日索賠中雙方爭議的重要問題之一。本文首先從海牙公約的條文解釋和司法實踐兩方面探討個人賠償請求權的依據;然后澄清個人賠償請求權不以國際法主體為要件;最后得出日本判決否認個人賠償請求權而駁回原告的請求是不合理的。
關鍵詞:個人賠償請求權 海牙公約 國際法主體
雖然日本發動的侵華戰爭已經結束,但戰后的賠償問題尚未完全解決。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民間受害者開始展開對日索償的訴訟,要求日本政府謝罪并賠償。但這些請求幾乎都被日本法院所駁回。本文討論的個人賠償請求權,即個人能否依據《海牙公約》等有關國際法上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是中國民間對日索賠訴訟中中日雙方爭論的焦點之一。
在七三一細菌戰受害者訴訟中,東京地方法院認為1:“沒有確鑿的足以讓交戰法規承認私人國際法主體性的證據。現在成為問題的海牙陸戰條約及海牙陸戰條例中,絲毫不存在暗示個人對于加害國家擁有直接要求賠償損害的權利的規定等。所以,原告們的上述要求沒有理由……所以,把這些規定理解為承認個人對對方國家可以直接提什么要求是不行的”。法院在判決中指出海牙陸戰條約及海牙陸戰條例沒有規定個人對加害國家有直接索賠的權利,沒有證據證明個人的國際法主體性,因此個人不能直接提出索賠要求。這涉及到個人賠償請求權的依據問題。
一、個人賠償請求權的依據
許多民間對日索賠訴訟中,原告援引了1907年的《海牙第四公約》作為支持其訴訟請求的根據之一。但正如上文所引的判決中涉及海牙公約的解釋問題,即個人能否依據海牙公約第三條而提出賠償請求。
海牙公約第三條規定,“違反該章程規定的交戰一方在需要時應負責賠償。該方應對自己軍隊的組成人員作出的一切行為負責?!?該條文規定了締約國負有賠償的責任,但未規定進行損害賠償的主體。而對日索賠訴訟中雙方對個人是不是請求賠償的主體有很大分歧。筆者認為,個人能依據海牙公約第三條而提出賠償請求。
首先,《海牙公約》制定的目的是為了減輕戰爭的殘酷性,保護居民和交戰者的權利,其序言指出“修改一般戰爭法規和慣例,使其臻于更明確,或為其規定一定的界限,以盡可能減輕其嚴酷性是重要的……”。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三十一條,肯定個人依國際法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權利能更好地實現海牙公約的目的。
其次,何蘭萊頓大學教授弗里茨·卡爾思赫本對海牙條約第三條從起草開始就指出“本條項的目的:第一,針對交戰國對其軍隊構成人員所犯的一切違反戰爭法行為的責任,再次確認了已經存在的國際習慣規則。第二,當發生了那樣的違反行為時,當該交戰國對因違反行為受害的個人,負有支付賠償的義務?!睆脑撡Y料可推出該條確立了個人戰時的權利不受侵犯的權利。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2條,這意味著當受害者個人行使賠償權利時,締約國應該實現該條約所承諾的尊重和保障個人權利,對所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
再次,至今為止國際社會上也不乏海牙條約被實踐的例子。如二戰中受德軍殘酷行為之害的希臘人以個人資格向希臘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德國進行損害賠償,希臘萊瓦賈地方法院1997年10月31日判決認可了原告的請求。對于這一判決,平頂山事件在東京地方法院訴訟的判決等判決中,也按照受害者的主張,作為“國家實行例”予以承認。3從這些判決可以看出,海牙條約也可以被個人所引用。
因此,結合海牙條約的宗旨、補充資料以及國際法的實踐,海牙公約第三條應解釋為包括賦予個人直接向加害國索賠的權利。
二、個人賠償請求權與國際法地位
日本政府主張個人只有擁有國際法主體地位才能享有國際法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未經過仔細論證。下面分析個人賠償請求權與國際法主體地位的關系來看法院判決是否合理、公正。
關于國際法主體的定義,“有國際權利和義務,就當然有國際人格;但是,有國際人格不一定就有全部國際權利和義務。擁有國際人格的程度是按照每個情況加以探討的問題。”4這里沒提到權利請求問題。而王鐵崖先生認為:“國際法主體是指獨立參加國際關系并直接在國際法上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并具有獨立進行國際求償能力者。”5這指出國際法主體是能獨立進行國際求償的主體。
可見國際上至今尚未形成統一的國際法主體概念,有些學者認為權利請求也應列入國際法主體內涵的構成要件。但是,我們不能據此反推只有國際法主體才能提出權利請求。
結語
依據《海牙公約》的條文解釋及其司法實踐,個人賠償請求權應得到充分肯定。日本司法機關、政府和相關方面應正確對待中國的民間索賠。只有公正、徹底解決這一重要的戰爭遺留問題才能維護和發展中日兩國人民的世代友好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