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保理與國際保理
(一)保理與國際保理的定義
保理的英文對應詞是Factoring。關于保理的定義,國內實務界、學術界尚未達成共識,監管當局也未能制定統一的業務管理法則和操作細則。目前國內普遍接受、廣泛采用的是國際統一司法協會(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對保理的定義,即:所謂保理合同系指一方當事人(供貨商或出口商)與另一方當事人(保理商)之間所訂立的合同關系。根據該合同,供貨商可以或將要向保理商轉讓供貨商與其客戶(債務人)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產生的應收賬款,但是主要供債務人個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的銷售所產生的應收賬款除外;保理商應履行至少下述兩項職能:為供貨商融通資金,包括貨款和預付款;銷售分戶賬管理;應收賬款的催收;信用風險控制與壞賬擔保。
國際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則屬于國際貿易結算范疇,從資金和信用融通的角度看,國際保理又是國際金融實務操作層面的一項重要任務。目前國內外對國際保理定義比較一致的表述是,保理商為國際貿易賒銷方式提供的出口融資、銷售賬務處理、應收賬款的收取管理及買方信用擔保融為一體的金融服務。
我國的國家外匯管理局2003年發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出口保付代理業務項下收匯核銷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對保理是這樣界定的:出口保付代理業務(簡稱“出口保理”)系指外匯指定銀行(出口保理商)為出口單位(出口商)的短期信用銷售提供應收賬款管理與信用風險控制、收賬服務與壞賬擔保以及貿易融資等至少兩項的綜合性結算、融資服務的業務。
(二)保理業務的類型
保理業務會因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商業交易習慣及法律法規的不同,而導致辦理保理業務的內容以及做法的大相徑庭。根據保理業務的性質、服務內容、付款條件、融資狀況等等方面存在的差異,可以將保理業務分為:有追索權保理與無追索權保理;融資保理與非融資保理;綜合保理和部分保理;直接保理與間接保理;定期保理與預付保理;公開保理與隱蔽保理;批量保理與逐筆保理;單保理與雙保理;國內保理與國際保理;等等。
二、 我國保理業務之發展概況
(一)我國保理業務發展特征――起步晚,發展先緩后快
我國保理業務的發展起步于20世紀80年代,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保理業務起步較晚。伴隨著改革開放發展的步伐,大批的中國企業走向國際市場,而此時國際貿易領域中的買方市場已初露端倪,國際上保理業務得到大規模應用。據悉,外經貿部經濟信息中心是最早在我國提供具有保理業務服務內容的機構。而正式在我國開辦國際保理業務的保理商是中國銀行。
我國保理進入規模化發展是在1993年之后。1993年5月,由外經貿部經濟信息中心、中國銀行北京分行、北京市政府共同出資成立的國內聯營企業――北京中貿商務咨詢公司成立。隨著信用經濟在我國普遍受到重視,2000年3月中國銀行首家推出了發票貼現業務和綜合保理業務兩項國內代理融資業務,以解決應收賬款追討問題。東方國際保理咨詢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國內最早加入國際保理商協會的非銀行組織。
2000年后我國保理業務進入快速發展時期。2000年,我國經營保理業務的保理商只有3家,保理總量為2.12億歐元。2000年后的迅速發展與2001年發生的南京愛立信倒戈事件有關。該事件在我國金融業引發了強烈的震撼,促動了各家中資銀行對保理的研究和拓展。
下圖1列舉的是2000年至2010年我國保理業務營業額的統計數據及趨勢圖。從此圖中可以得出,2000年至2010年十一年間我國保理營業額增長了728倍,2009年至2010年更是出現了年均增幅高達129.64%的強勁發展勢頭。這說明保理業務在我國已經為越來越多的企業所認知、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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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2000-2010年我國保理業務額增長趨勢圖(單位:億歐元)
數據來源:FCI網站 http://www.factors-chain.com
2010年我國保理業務量(包括國際保理和國內保理)達到1,545.5億歐元,占世界保理業務總額的9.38%;其中,國際保理345.9億歐元,國內保理1,199.6億歐元。2010年保理業務量比2009年保理業務量增長了1.3倍,在亞洲名列第1,全球排名第2。國際保理業務經過多年的拓展,2010年我國國際保理業務量在全球保理市場中排名上升到第二位。
在保理商的數目方面,截至2011年底,我國有23家銀行成為國際保理商聯合會(FCI)成員。另有瀛寰東潤(中國)國際保理公司、泰安(天津)國際保理公司、中國中科智擔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加入國際保理協會(IFG)組織。
(二)我國保理業務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最近幾年,我國保理業務的發展迅猛,業務量在世界范圍內達到了較高的水平,但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保理業務發展中仍然存在以下問題。
1、 保理業務額與GDP、進出口貿易額不相稱
當前,保理業務在世界各國(地區)的國內貿易和國際貿易中運用極為廣泛。根據FCI的統計,全球保理業務量每年高達上萬億歐元。在經濟發達國家和地區保理業務發展十分迅速,例如英國、意大利和中國臺灣地區保理業務量可以達到GDP的15%。目前我國企業應收賬款總量大約有6萬億元人民幣,占企業總資產的30%左右,有占企業數量90%以上的中小企業深陷應收賬款之困,其資產價值的60%以上是應收賬款。應收賬款的日益增加令企業背上了資金壓力和壞賬風險兩大包袱。但能有效緩解資金壓力和幫助企業規避信用風險的保理業務在中國的發展卻相對較為緩慢。據悉,2010年我國國內保理業務總額占GDP比例尚不足2.5%,國際保理業務總額僅占我國進出口貿易總額的1.5%,發展空間極廣。此外,我國保理業務量和收入雖在不斷提高,但在國際保理的專業領域內,中國保理并沒有相應的話語權和影響力。
2、 客戶定位有偏差
目前,我國在開展保理業務時與國際保理商聯合會對保理業務定義的服務對象存在差異,與發達國家保理業務的客戶存在偏差。國際保理商聯合會對保理業務定義的服務對象是中小企業,發達國家保理商在開展保理業務時也做到了這一點,而我國保理商為了逃避較高的風險,把保理業務的目標客戶群設定在資信狀況良好、還款能力充足、銀行授信等級高的優質大中型企業上。但在事實上,中小企業自身資本不雄厚、急需資金周轉、融資渠道少又窄,對保理業務的需求極為迫切。因此,如果我國保理商的客戶選擇仍然不變,完全等同于貸款業務,那么勢必會制約我國保理業務的健康發展。
3、 保理業務品種同質性較強,質量不高
由于受我國銀行信用制度的缺陷以及自身防范風險能力不足,目前我國保理業務服務機構提供的保理業務有出口保理、租賃保理、回流型保理、工程項目下保理和到期保理等,很少能提供無追索權保理,這使得客戶的選擇性較少。
4、 國內軟硬件環境尚不完善
主要表現在:第一,硬件環境――為保理業務提供的技術支持相對落后。由于當前我國的保理商信息技術系統研發相對滯后,無法完全與國外保理公司實現信息實時交換。這在一定程度上成為制約我國保理業務發展的關鍵因素。第二,軟件環境――征信系統、法律體系不健全。至今,我國尚未形成既權威又健全的企業信用資信系統,也沒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規范的保理業務法律體系,保理商在對客戶進行信用風險識別、評估與防范、追究法律責任時均存在很大難度,因此很多保理商出于規避風險,往往不愿意提供無追索權的保理業務,并將中小企業拒之門外。
5、 保理商不夠專業,從事保理業務的專業人才缺乏
當前國際上的保理業務大部分是由專業的保理公司從事,而我國的保理業務是由商業銀行轄下的部門負責,不具備審批權,營銷推廣能力有限,導致很多二三線城市還沒有保理這項業務,更無法保證運營管理上的獨立自主。同時,我國從事保理業務的工作人員很多都未獲得保理從業資格證或根本沒有經過專業保理業務機構的培訓,而保理業務,特別是國際保理業務這項綜合性金融服務,要求從業人員不僅要具備較豐富的國際金融知識和法律知識,熟悉相關國際慣例、國際貿易規則和習慣,還要精通英語、計算機操作等技能。目前,國內獲得FCI資格證書的專業保理人員只有幾百名,這種缺乏高素質和業務水平的從業人員隊伍嚴重限制了我國保理業務的發展。
三、 我國保理業務之未來發展建議
針對我國保理業務發展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本文從以下三個角度提出未來發展建議。
作為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支持保理業務的健康有序發展。
(一)建立行業標準,適當放寬市場準入
我國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應依照國際保理組織機構的有關法律條文、借鑒發達國家制定的保理業務標準,盡快制定適合自己的保理業務標準,適當降低行業門檻。加大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開展保理業務的政策支持,改變監管部門對保理業務視為傳統信貸業務的看法,及時出臺適合我國經濟特點的保理業務授信審批、風險評判等制度。鼓勵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成立獨立經營的保理機構,同時鼓勵廣大出口企業在國際貿易方面多采用國際保理結算方式。通過制定扶持政策使出口商、保理商在開展保理業務中均有利可圖,將我國保理業務做大做強,以應對競爭激烈的國際保理市場,這對于增強我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逐步建立信用管理體系,提供良好的信用環境
首先,個人信用的培養應從娃娃抓起,對信用觀念、信用意識、信用道德的宣傳和教育要始終貫穿,增強人們的信用意識和觀念。其次,要敦促企業強化內部的信用管理。再次,國家應統籌設立國家征信中心,各級各類相關職能部門應配合國家征信中心的工作,盡快構建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政府要實時向社會公開公共信息,監督市場經濟主體間依法公開、公正地披露信息,維護投資者的權益,確保市場公平、有序。
(三)加強相關立法,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首先,我國政府及立法機構應積極學習和借鑒國外成熟的法律法規,汲取適合我國國情的法律條款;參照其他國家在開展保理業務時的成熟操作程序,從而發展和完善有利于我國保理業務發展的法律框架。其次,政府應引導建立保理商聯合會,加強保理商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共同為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獻謀獻策。再次,要嚴格執法,依法維護保理市場的經營秩序。
(四)拓寬保理業務的營銷渠道,加強教育普及
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應充分調動各方力量,努力拓寬我國保理的市場營銷渠道;國家應設立保理專門研究培訓機構,從事我國保理研究,如開展保理的信用風險防范的在崗培訓;大力把保理專業培訓班引入大專院校,國家有關部門應根據保理業務開展的實際需要,實時制定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制度,以便把保理業務的培訓規范化。
作為保理商,肩負保理業務的開發、受理,建議從以下幾方面推動保理業務的發展。
1、 積極加入國際保理商聯合會(FCI),借鑒國外先進管理經驗
我國保理商應積極加入國際性保理機構,特別是國際保理商聯合會,加強與世界知名保理商的交流與合作,吸收優秀保理商的先進管理經驗和操作方法,加快提升我國國際保理業務水平。
2、 加快建立規范有效的信用風險評估系統,強化保理業務的風險管理
一方面,保理商要建立和完善科學的企業信用風險評估體系,善用KMV等信用風險評估模型,盡快實現保理商之間的信息共享,建立適用性更強可靠性更高的企業資信狀況評估和管理系統,加強對進出口企業的資信管理。
另一方面,保理商應加強與保險公司的合作,將保理業務向保險公司投保,一旦債務人破產或無力支付貨款,保理商可以減少損失。
3、 加強對國際保理業務的宣傳推廣
保理商應抓住我國對外貿易高速發展的大好時機,建立一支強大的營銷隊伍,嘗試著從不同的深度和廣度多元化加強對國際保理業務的宣傳,讓更多的企業和商家了解國際保理業務、運用國際保理業務。據統計,全球80%以上的國際保理業務主要集中在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意大利等歐美國家和地區,因此保理商應將國際保理業務的擴展對象集中在與這些國家和地區有頻繁貿易往來的企業,將有利于盡快擴大國際保理業務規模,取得可觀的經濟效益。
4、 全面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保理商應組織從業人員參加FCI組織的保理課程學習和考試,以獲得FCI頒發的從業資格證書。另外,也可以邀請國外知名保理商專業人士為從業人員介紹國外保理業務的經驗、最新發展動態以及風險防范等;同時,加強國內保理商從業人員之間的研討,撰寫相關的統計分析、研究報告等,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和業務水平。
5、 提高自身的電子信息化水平
保理商應不斷提高電子信息化程度,依據國際保理業務的流程和特征,不斷升級和完善計算機網絡系統建設,實現保理業務操作終端與國際保理商聯合會的保理電子數據系統實時對接,提高保理業務處理效率,降低操作風險。
6、 不斷創新產品,轉變客戶定位
一方面,保理商應在不斷完善現有保理品種的基礎上,根據新環境新問題創新并豐富保理產品,這樣可以在未來贏得更多的優質客戶,提高自身的知名度,贏得更多的保理業務市場份額。
另一方面,保理商應轉變客戶定位,從高端優質大企業轉向中小企業,實踐保理的初衷,真正做到為我國中小企業服務。
7、 設立保理子公司,加強運營管理
在我國保理業務中占據主要市場份額的商業銀行應盡快設立保理子公司或設立單獨部門開展保理業務,對保理業務進行獨立操作,實行專業化管理,從而減少商業銀行其他業務規則對保理業務的限制。
作為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使自身受益于保理。
(1)深入了解保理,運用保理
企業應積極轉變觀念,要善于了解和接受新事物。企業應致力于培養一支訓練有素的人才隊伍,向保理商深入了解保理的相關業務知識,加強與已經使用保理業務的企業了解相關情況,借鑒他們的成功經驗。在充分認識保理業務之后,積極主動地去嘗試這種新型的結算方式,并把它應用于實際經營中。
(2)強化商業信用的觀念,不斷增強風險防范意識
保理業務的順利開展,離不開買賣雙方恪守商業信用,這不僅僅包括出口商必須嚴格遵守合同信用,還包括了要在對進口商商業信用調查的基礎上審核信用額度。如果遇到特殊情況致使合同中的某些條款無法兌現時,可與進口商商量合同的更改,以保證最后的合同內容與貨物完全一致。
(3)恰當處理糾紛,確保保理業務順利開展
出口商應嚴格按照各項法律法規和買賣合同的條款,準確地履行合同中所規定的義務,減少爭議。如果產生貿易糾紛時,應積極主動地配合保理商做好相關工作,并積極承擔相關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