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世界各國對中小企業在促進經濟發展、抵御和化解金融危機、擴大就業、解決失業、增加稅源、保護環境、提升技術創新水平等積極作用認識的進一步加深,扶持和促進其發展的重要意義逐步深入人心,關注其成長并通過制定各種扶持政策促進其發展已成為各國政府的共識。表現在信息披露方面,各國普遍傾向于,在中小企業財務報告披露的內容與方式、報送對象等方面做出有別于大企業的規定,采用內容簡略、重點突出、側重納稅和內部經營管理的差別財務報告模式(Differential Financial Reporting),以減輕其信息披露負擔,保護其利益,為之創造一個良好的生存與發展環境。時至今日,英國、加拿大、新西蘭等國已專門制定了針對中小企業的會計準則;美國在部分準則中考慮了差別財務報告問題;澳大利亞、德國等國的商法特別要求實施差別財務報告;歐盟、聯合國“國際會計準則與報告政府間專家組”就中小企業差別報告問題制定了相應的法令或指南;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正致力于制定中小企業會計準則,旨在全球范圍內提供關于小企業財務報告標準的國際指南。大致的備選路徑有三條:(1)免于審計 ①;(2)在編制財務報告和公開信息上為中小企業提供一些豁免條款 ②;(3)考慮采用一套適合于中小企業的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程序、手段和方法。
一、國際組織推行中小企業差別財務報告模式的努力
歐洲經濟共同體委員會(EEC)《公司法》第1號指令允許中小企業以簡略財務報表存檔;第4號指令“公司年度決算報告”規定,小公司可編制簡化資產負債表和簡要報表注釋,可不披露損益表和營業狀況報告,并可免除審計義務;對于中型公司,可編制簡易損益表、簡易資產負債表和報表注釋并向公眾披露。EEC的繼任者歐盟(EU)規定,中小企業可編制簡略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并提供了簡縮報表的模板;小企業只需提供報表匯總科目和一級科目,不必列示明細科目。
1979年成立的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贊助下的“會計和報告國際準則特設政府間專家工作組”,在第17次(2000年7月)和第18次(2001年9月)會議上,專門研究了中小企業會計與差別報告問題,發布了《中小企業會計國際指南》(草案),認為“指南”應當:(1)簡單、易懂,便于使用;(2)能夠提供管理信息;(3)盡可能標準化;(4) 適應中小企業的經營環境;(5)兼顧納稅目的;(6) 足夠靈活、能夠適應企業的成長,并能提升其隨業務擴張采用國際會計準則的潛能。《指南》(草案)根據財務報告使用者的要求,將中小企業細分為:(1)公開發行證券或關乎公眾利益的大的中小企業、銀行和金融機構,應全面遵守國際會計準則;(2)不公開發行證券或不必向公眾提供財務報告的實體,往往有不擔任高層管理職位的股東(或非執行董事),通常有足以跟蹤交易和監督信貸的內部會計專門知識,而雇員也較多,可采用簡化的國際會計準則;(3)小型企業,指業主從事管理工作,只有少數雇員,規模很小,采用簡化的權責發生制甚至現金制進行核算。其中,“簡化的國際會計準則”應遵循與大中型企業相一致的基本原則、概念框架,盡可能保留國際會計準則的確認和計量原則,適當刪減披露要求(陳毓圭、應唯,2001)。采用適當簡化列報與披露原則,旨在“提高能使中小企業更好管理、更易籌資并更準確計算稅收的會計信息”。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也專門就中小企業(SMEs)會計準則制定問題發布了“初步意見”。國際會計界對IASB規范中小企業(SME/SMB)財務報告的努力給予了極大關注與高度評價。如德勤會計公司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于2004年9月10日致國際會計準則IASB主席David Tweedie的函“德勤對國際中小企業財務報告準則初步意見的討論”,建議IASB或者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基金會(IASCF)組建專門的SMEs會計委員會,制定適用于中小企業的會計準則;認為理事會應對“中小企業”作出有效界定 ③,IASB的角色應當是起草制定SMEs會計準則,財務報表的目標是報告管理層的受托責任,SMEs會計準則的最后實施應當由各國政府的監管部門與準則制定機構負責;不贊成“應強制依賴完整的IFRS解決所有未在中小企業準則中所涉及的問題”的觀點,因為這只會增加中小企業的負擔,主張由企業自行運用判斷來選用合適的會計政策;認為如選擇采用SMEs準則就應完全采用,除非采用其有悖于真實與公允原則;應鼓勵SMEs選擇在財務報表中披露更多的信息。
二、歐洲推行中小企業差別財務報告模式的努力
(一)英國專門制定了《小企業財務報告準則》(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 for Smaller Entities, FRSSE)
英國是世界上率先實行差別財務報告的國家之一。企業在編制財務報告時應遵循會計準則理事會(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ASB)發布的財務報告準則(FRSs)及其前身英國會計準則委員會(ASC)發布的標準會計慣例公告(SSAPs),所有報表均須符合真實與公允(true fair)原則。為減輕小企業的財務報告負擔、建立一套針對小企業 ④的會計準則, 根據ASB的要求,會計團體咨詢委員會(CCAB) 于1994年3月設立工作組,專門研究小企業與不涉及公眾利益公司的財務報告及其進行財務報告應遵循財務會計準則的豁免標準問題。1994年11月,工作組發布的咨詢報告建議:所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小企業只需遵循5項會計準則和一份緊急事務工作組意見摘要 ⑤。1995年12月,CCAB工作組發布了題為《量身定制》(Designed to fit)的研究報告,建議ASB為小企業制定特別的財務報告準則,并附了一份“草案”。因獲廣泛支持,工作組正式建議ASB制定FRSSE。ASB于1996年12月發布了《小企業財務報告準則》的征求意見稿,于1997年11月由ASB正式發布。ASB先后于1998年12月和2002年對該準則進行修訂。FRSSE遵循與大中型企業相一致的概念框架,對列報和披露原則進行了適當簡化,“適用于一般的小企業……同樣適用于被其他會計準則所要求的企業或簡化要求”。準則共分為報告目標、正文、定義和自愿披露四部分。規定其中沒有涵蓋的內容,仍應遵循一般會計準則。現金流量表未被列作強制披露要求而是作為自愿披露信息、鼓勵中小企業自愿提供。
(二)其他歐洲國家的努力概覽
1.德國依據法律和慣例編制的財務報表體現了著名的國家性特征:正確性和對法律絕對地服從。德國公司法將企業分為大中小三類,財務報告內容的詳細程度與企業規模有密切的關系,中小企業則可以采用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