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新會計準則下,“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在固定資產、商品售后回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等會計核算方面都有具體運用。只有正確使用“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才能正確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為企業管理者作出正確決策提供依據。
【關鍵詞】 實質重于形式;經濟實質;會計信息質量
2006年國家財政部對會計準則重新進行了修訂,新會計準則下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要求企業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而不應當僅僅以法律形式為依據。它體現了對經濟實質的重視,保證了會計核算信息與客觀經濟事實相符。
在實際工作中,交易事項的外在表現形式并不完全能揭示其實質,這就要求會計人員在處理會計業務時必須根據交易和經濟事項的實質,而不能僅僅以外在的表現形式來進行核算和反映。
“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是會計信息質量的要求,只有在會計的核算過程中正確運用核算原則,企業才能真實反映自己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為企業決策者提供正確的決策依據。
一、“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在固定資產中的運用
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主要是按照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此項購貨合同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應予資本化的以外,其余的應當在信用期內計入當期損益。這種固定資產成本入賬的方式就體現了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這樣做能使企業正確核算購入固定資產的成本,防止企業高估資產,少計費用。
另外,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雖然從法律形式來講,企業并不擁有其所有權,但是由于租賃合同中規定的租賃期接近于該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租賃期結束時承租企業或者有購買該資產的選擇權。在租賃期內承租企業有權支配該資產并從中受益等。所以,從其經濟實質來看,企業能夠控制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所創造的未來經濟利益,所以在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時,應當將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視為本企業的資產,反映在企業的資產負債表上。這些都反映“實質重于形式”在固定資產核算中的具體運用。
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在商品售后回購中的運用
售后回購,通常情況下屬于一種融資行為,不能確認為收入。售后回購是指企業將某項資產出售給其他單位,在出售方已經收到了價款,并且已經辦理了有關資產劃轉手續的同時,簽訂合同或協議,約定在將來的特定時期,以特定價格無條件將貨物購回。售后回購交易是一種特殊形式的租賃業務,是指賣主(即承租人)將一項自制或外購的資產或正在使用的資產出售后,又將該項資產從買主(即出租人)那里購回。
因為與商品所有權上的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并沒有轉移,因此,售后回購實質上屬于融資性質。收到款項大于發出商品成本的部分記入“其他應付款”,回購價大于原售價款的差額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
例如:A公司2004年1月沿市區主要干道新建成一商辦樓,樓房固定資產原價
5 000萬元,當月出售給B公司,售價6 000
萬元,款項已存入銀行。按合同規定,售后兩年后回購,回購價6 720萬元。假設不考慮各項稅費。
出售時A公司:
借:固定資產清理 5 000
貸:固定資產 5 000
借:銀行存款6 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5 000
其他應付款1 000
每月計提利息
借:財務費用30
貸:其他應付款30
重新購回時
借:固定資產 5 000
其他應付款1 720
貸:銀行存款 6 720
整個會計分錄的處理,體現了售后回購實質上是一種融資行為(2007年以前,成本與售價、售價與回購價之間的差額均記入“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目前,以上差價均記入“其他應付款”), A公司以樓房作抵押,取得借款6 000萬元,兩年后歸還本息6 720萬元,其中本金6 000萬元,利息720萬元。 此項業務會計科目的變更更加突出了售后回購其融資的實質。
三、“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的運用
在非貨幣資產交易中換入的資產按公允價值入賬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二是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否則,對于換入資產只能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入賬。在非貨幣性交易中該資產交換是否具有商業實質,將影響換入資產的價值和當期的損益。例如,A企業以賬面價值100萬元的汽車(公允價值為120萬元),和B企業交換一批賬面價值為120萬元的機床(公允價值為120萬元)。如果A企業和B企業是關聯企業,A企業對于換入的機床的入賬價值是100萬元;如果A企業和B企業不是關聯企業,A企業對于換入的機床的入賬價值是120萬元,A企業同時確認20萬元的營業外收入。從法律形式上看,A企業和B企業是否為關聯企業,對交易并不影響,但從商業實質上看,A企業和B企業是否為關聯企業,對交易的是否公允將產生影響并且影響到企業的損益。因此,非貨幣性交易的核算必須遵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
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除了在上述準則中的運用外,還應用于投資性房地產準則、財務報表列報準則、分部報告準則、現金流量表準則等其他具體會計準則中。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影子在新準則中隨處可見。隨著企業經濟業務的復雜化、多樣化,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能夠保證會計核算信息與客觀經濟事實相符。但同時也給會計人員帶來了可供操作的空間,如某些企業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有意回避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本來意圖,臆解其實質,這一點在固定資產租賃分類中尤為明顯,如通過巧妙設計租約條款,將實為融資租賃的變為經營租賃,從而為企業在賬面上減少了負債。因此,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運用對會計人員的道德素質、業務素質提出了更高的標準和更高的要求。
【參考文獻】
[1] 沈俊. “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在會計實務中的運用[J].財貿研究,2004,(5).
[2] 楊曉紅,王文哲,朱為繹.“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應用分析[J].財會通訊(學術版), 20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