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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財規〔2025〕14號
各市(州)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現將《四川省會計高級職稱申報評審基本條件》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參照執行。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5年9月8日
四川省會計高級職稱申報評審基本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我省會計職稱改革,促進會計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關于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8號)、《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川委辦〔2018〕1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本條件適用于在我省實際從事會計相關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離退休人員不得參加職稱評審。
第三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設初級、中級、高級職稱,初級職稱設助理級、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助理會計師、會計師、高級會計師和正高級會計師。
第四條 助理會計師、會計師實行以考代評的方式,實行全國統一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不再進行相應的職稱評審或認定。高級會計師采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方式,正高級會計師采取評審方式。
第二章 基本申報條件
第五條 思想政治和職業道德要求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二)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把品德放在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評價的首位,重點考察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政治立場、職業道德、職業操守、專業技術水平和履行社會責任情況。用人單位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民意調查等方式全面考察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強化社會責任,堅守道德底線。
(三)任現職以來,申報前規定任職年限的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以上。未建立考核機制的民營企業、服務機構、社會團體等,由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出具相應文件補充認定其考核結果。
(四)任現職期間,如有下列情況的,不得申報或延遲申報:
1.申報前規定任職年限的年度考核每出現1次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遲1年申報。
2.受到黨紀、政務處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在處分(影響期)以及服刑期內不得申報。
3.對在申報評審各階段查實的證書、學術、業績、經歷造假等弄虛作假行為,實行“一票否決”,一經發現,取消評審資格,從次年起3年內不得申報。
4.有嚴重違反財經紀律行為,因財務造假行為受到監管部門處罰,在從事會計及相關工作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惡劣社會影響并定性為主要責任人,以及具有不良誠信記錄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在處分、處罰影響期,事故調查期,以及誠信記錄期內不得申報。
第六條 申報高級會計師資格條件
(一)理論考試要求
參加全國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合格,并在有效期內。
(二)能力與業績要求
1.任現職以來,業績成果應當具備下列2項以上:
(1)參與完成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的資產經營(改制、上市、重組、清算)、資產管理、資本運作、資金管理、運營管理、內部控制、預算管理等方面重大項目1項以上,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2)參與單位財務管理和經營決策,在增收節支、降本增效、提高資產使用效益、強化風險控制等方面,提出3項以上的措施、方案;或參與完成本單位財務分析報告3篇以上,被采納后取得明顯成效。
(3)參與制定國家、行業(系統)重要政策、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和規劃方案等1項以上,或參與制定單位重要政策、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和規劃方案等3項以上,被采納后取得明顯成效。
(4)參與縣級以上重大經濟建設項目的經濟可行性論證1項以上,或參與完成本行業(系統)研究分析報告2篇以上,相關報告結論被采納。
(5)參與推動單位會計信息化工作,或參與建立健全單位內部控制體系建設,成效顯著,得到行業主管部門通報表揚1次以上。
(6)參與巡視巡察、會計監督檢查和財務審計工作,成效顯著,受到主管部門立功嘉獎或通報表揚1次以上。
(7)參與中型以上企業或相當規模其他經濟組織的年度審計、稅務、資產評估、管理咨詢、預算績效管理、資產管理等財務、會計及相關項目5項以上,取得明顯成效。
2.任現職以來,理論成果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或主要參與起草被市(州)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采納的會計政策制度性文件或專項調查分析報告2篇以上。
(2)作為獨著或合著第一作者,在公開發行具有CN和ISSN刊號的經濟類、學術類專業期刊(不含增刊、論文集、電子期刊)發表會計類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
(3)作為獨著或合著第一作者,公開出版具有學術價值的會計專業專著或譯著1部以上,出版物總字數不少于5萬字;或編寫被大專以上院校選用的會計專業教材1部以上,參與編寫教材章節的字數不少于3000字。
(4)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市(州)或廳(局)級以上財務、會計類課題1項以上。
(5)獨立或牽頭完成被行業主管部門(單位)采納或刊發的與會計行業相關的分析報告、研究報告、典型案例等2篇以上。
(6)艱苦邊遠地區人員,主持完成與會計工作相關的分析報告、專題方案、財務案例等2篇以上,具有一定學術價值且被單位采納。
3.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以來,履職經歷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擔任單位財務負責人或財務機構負責人2年以上。
(2)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成本、綜合、分析、稽核、核算等多個崗位從事過專業技術工作,并擔任財務、會計、運營主管5年以上。
(3)在艱苦邊遠地區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從事財務、會計工作15年以上。
(4)在會計中介機構擔任股東或者合伙人;或取得注冊會計師資格后從事注冊會計師業務10年以上,且最近3年連續擔任審計、財務、會計等咨詢項目負責人。
第七條 申報正高級會計師資格條件
(一)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后,從事與高級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5年以上。
(二)能力與業績要求
1.申報正高級會計師職稱的人員,應系統掌握和應用經濟管理理論、財務會計理論與實務,把握工作規律。政策水平高,工作經驗豐富,能積極參與一個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工作業績突出,主持完成會計相關領域重大項目,解決重大會計相關疑難問題或關鍵性業務問題,提高單位管理效率和經濟效益。
任現職以來,業績成果應具備下列2項以上:
(1)主持大中型企業或相當規模的其他經濟組織工作期間,在規范管理、參與決策、加強內控、防范化解風險、業財融合、資金籌集等工作方面提質增效,取得顯著成績。
(2)主持制定大中型企業或相當規模的其他經濟組織重大財務管理制度,強化經濟核算和管理,使單位的收入、成本、利潤、資產負債率、資金等主要經濟指標居全省或同行業前列。
(3)參與省部級或主持廳(局)級以上重點工程、技術項目、重大經濟建設項目的經濟可行性論證1項以上,或主持擬定大中型企業上市、改制、重組、并購等方案1項以上,所制定的措施或方案得到有效實施且效果顯著。
(4)參與廳(局)級以上機關事業單位組織的行業(系統)年度財務報告審驗、專項審計工作或大型項目的財會(稅務)咨詢、稅務合規計劃等,效果顯著,連續五年得到行業主管部門認可。
(5)主持大中型會計中介機構開展鑒證和非鑒證業務,或承辦大中型企業(上市公司)或事業單位的審計、稅務、資產評估、管理咨詢、預算績效管理等項目5項以上,效果顯著,得到行業主管部門認可。
(6)受聘參與制定國家會計類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或主持或主要參與起草編制會計類地方性法規、省級財務(會計)管理辦法等;或作為師資參與市(州)以上行業(系統)會計人員培訓5次以上,并得到行業(系統)主管部門認可。
(7)主持單位會計管理工作期間成績突出,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獲得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表彰1次以上。
(8)主持推動單位會計信息化工作,或主持建立健全單位內部控制體系建設,成效顯著,得到行業主管部門通報表揚1次以上。
(9)作為主要負責人,獲得四川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以及其他省部級社會科學經濟管理類(會計及相關專業)三等獎以上。
2.申報正高級會計師職稱的人員,應精通會計、經濟、管理等相關理論和專業知識,熟知國內外會計發展最新動態。科研能力強,取得重大會計相關理論研究成果,或其他創造性會計相關研究成果,推動會計行業發展。
任現職以來,理論成果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省部級以上會計類專業課題、項目、研究成果轉化工作1項以上;或廳(局)級以上會計類專業課題、項目、研究成果轉化工作2項以上;或本人主導或主要參與解決復雜財務問題的典型案例3項以上。
(2)主持單位會計管理工作期間,會計管理工作成效顯著,形成相關理論研究成果1項以上,并在全國或全省范圍內推廣運用。
(3)作為獨著或合著第一作者,公開出版具有較高學術價值會計專業專著或譯著1部以上,出版物總字數不少于10萬字。
(4)作為獨著或合著第一作者(通訊作者),在公開發行具有CN和ISSN刊號的經濟類、學術類專業期刊(不含增刊、論文集、電子期刊)發表會計類專業論文3篇以上,其中:在中文核心期刊發表1篇以上。
(5)入選財政部高層次財會人才素質提升工程(三年制)畢業學員,入選省級會計高端人才培養工程畢業學員。
3.任現職以來,履職經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連續主持(分管)大中型企業或相當規模其他經濟組織財務、會計等經濟工作3年以上,或累計滿5年以上。
(2)連續擔任大中型會計中介機構合伙人(股東)或部門經理以上職務3年以上,或累計滿5年以上。
(3)連續主持(分管)全日制高職以上院校、三級醫院、副縣(處)以上或其他相當規模(正式編制100人以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財務、會計等經濟工作3年以上,或者累計滿5年以上。
實施“雙定向”職稱制度地區以及其他在專業理論水平和工作業績成果方面特別突出的申報人員,可不受本條件中任職單位規模限制。
第八條 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后,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會計專業技術人員,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提前1年申報正高級會計師職稱。
(一)參加援彝援藏服務期滿1年以上的。
(二)全省“88個脫貧縣”外專業技術人員,任現職期間到“88個脫貧縣”服務滿一年;或與“88個脫貧縣”企事業單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務關系;或參加鄉村振興工作,取得顯著成效的。
(三)在民族地區、艱苦邊遠地區和“88個脫貧縣”連續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
同時符合兩項以上條件的,提前申報年限不能累計。
第九條 繼續教育要求
任現職期間,按照四川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相關規定,結合專業技術工作實際需要,參加繼續教育并達到規定要求。
第十條 對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在申報評審時不作統一要求,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
第三章 破格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正高級會計師破格申報條件
1.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后,在專業技術崗位上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不受學歷、資歷限制,破格申報正高級會計師職稱。
(一)被財政部聘為全國會計準則、制度及內部控制標準體系建設咨詢委員會咨詢專家。
(二)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稱號。
(三)會計領域研究與實踐成果獲得國家科學技術二等獎以上或四川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一等獎。
(四)入選財政部高層次財會人才素質提升工程(三年制)畢業學員。
2.全國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工程(六年制)畢業學員,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后,從事與高級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經2名正高級會計師書面推薦,可按程序由我省正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審委員會直接評定為正高級會計師。
第四章 答 辯
第十二條 除申請認定正高級會計師的全國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工程畢業學員外,實行會計高級職稱全員答辯。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條件為申報四川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的基本條件,不作為評審結果的直接依據。各地區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地區標準。具有自主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單位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不得低于國家標準和本標準條件,并報省職稱工作職能部門備案同意后實施。
第十四條 本條件中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與說明
(一)大中型企業,具體標準參見《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大中型會計中介機構,是指全年業務收入在1000萬元以上。
(二)重大經濟損失,是指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
(三)實施“雙定向”職稱制度地區,是指阿壩州、甘孜州、涼山州和樂山市馬邊彝族自治縣、峨邊彝族自治縣、金口河區;艱苦邊遠地區,是指《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國人部發〔2006〕61號)、《四川省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貫徹實施意見》(川人發〔2007〕8號)文件確定的范圍。
(四)主要負責(主持),是指承擔該工作的第一負責人或課題(項目)負責人;主要參與(參與),在高級會計師職稱申報評審條件中是指具體承辦該項工作或在課題(項目)組中排名前5的人員;在正高級會計師職稱申報評審條件中是指具體承辦該項工作或在課題(項目)組中排名前3的人員。
(五)本條件中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年,是指周年。
(六)任現職,是指取得現有職稱后從事與現有職稱相關工作。
(七)中文核心期刊,是指:1.北京大學編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收錄的期刊;2.南京大學編制的“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收錄的期刊;3.中國社會科學院編制的“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收錄的期刊。
(八)公開發行的專業期刊,是指具有CN(國內統一刊號)和ISSN(國際統一刊號)的專業期刊;會計專業專著或譯著,是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
第十五條 本條件自2025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條件中未盡事宜,按國家和我省有關政策執行。《四川省正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川財規〔2020〕8號)同時廢止。
第十六條 本條件由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