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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完善項目單位對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以下簡稱專項債券)相關業務的會計處理,優化專項債券管理機制,強化專項債券全流程管理,近日,財政部制定印發了《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相關業務會計處理暫行規定》(財會〔2025〕17號,以下簡稱《規定》)。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制定《規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4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優化完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管理機制的意見》,提出“加強專項債券資金使用監管”、“加強專項債券項目資產管理”、“規范新增項目資產核算”等要求。此前,項目單位在收到專項債券資金時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導致部分項目單位的財務指標不能如實反映其財務狀況。針對專項債券資金核算及形成資產的信息填報兩個問題,在現有會計準則制度體系的基礎上研究印發《規定》,將進一步規范項目單位會計核算,加強專項債券還本付息資金管理及項目資產管理。
問:《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規定》包括關于行政事業類項目單位的賬務處理、關于企業類項目單位的賬務處理、關于專項信息的填報、關于新舊銜接的賬務處理、附則等5部分內容,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部分為關于行政事業類項目單位的賬務處理,對行政事業類項目單位的會計科目設置,以及取得專項債券資金、購建相關資產、取得項目收入等的賬務處理進行規范。
第二部分為關于企業類項目單位的賬務處理,對企業類項目單位取得專項債券資金、購建相關資產、取得項目收入等的賬務處理進行規范。
對于行政事業類項目單位和企業類項目單位,均應以項目實施方案(或融資平衡方案)等是否約定由本單位承擔本息償還義務為條件,判斷項目單位是否確認負債,以配合債務管理要求壓實項目單位的償還責任。
第三部分為關于專項信息的填報,以項目為主體,根據預算管理要求報送“專項債券項目投資表”、“專項債券資金還款情況表”,對每一個專項債券項目的資產建設情況、各類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專項債券本息償還情況等進行反映。依托財政部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穿透式監測系統報送專項信息,提供每一個項目的全生命周期信息,為專項債券項目的閉環管理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撐。
第四部分為關于新舊銜接的賬務處理,對行政事業類項目單位的新舊銜接、項目單位的初始信息填報作出規定。
第五部分為附則,對生效日期等內容進行規范。
同時,《規定》后附“專項債券項目投資表”、“專項債券資金還款情況表”表樣及編制說明,為項目單位信息填列提供規定的報表格式。
問:《規定》有什么積極意義?
答:《規定》是在現行會計準則制度體系基礎上發布的更加具體、完善的指導性辦法,對專項債券相關業務的會計核算及信息匯總作出詳細規定,有助于推動項目單位規范使用專項債券資金、合理預期財務風險,為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加強專項債券項目、資金、資產管理提供信息支撐。
一是進一步完善行政事業類項目單位和企業類項目單位專項債券相關業務的會計處理,真實反映項目單位的財務狀況,壓實管理責任。《規定》進一步明確了項目單位收到專項債券資金的賬務處理,要求項目單位根據項目實施方案(或融資平衡方案)等判斷是否由本單位承擔本息償還義務。項目單位是否承擔償還義務,不是會計核算規定的,而是在專項債券發行時就已經確定并寫入項目實施方案(或融資平衡方案)等。如果項目實施方案(或融資平衡方案)等約定由項目單位承擔償還義務,項目單位應當確認負債,否則,不確認負債。通過提供更加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配合債務管理要求壓實項目單位管理責任。
二是強化專項債券信息報送,為專項債券項目、資金、資產管理提供支持。目前,專項債券相關的信息散見于各項目單位的各會計科目,缺少信息編報和匯總體系,難以形成專項債券項目資金和資產的全貌。為滿足專項債券項目管理的特定信息需求,《規定》要求無論是行政事業類項目單位還是企業類項目單位,都要以項目為主體,根據預算管理要求報送“專項債券項目投資表”、“專項債券資金還款情況表”,對每一個專項債券項目的資產建設情況、各類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專項債券本息償還情況等進行反映。通過專項信息填報,提供每一個項目的全生命周期信息,為專項債券項目的閉環管理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撐。對各專項債券項目的相關信息進行匯總編報,能夠形成各地區和全國專項債券項目總體建設情況、總體形成的資產以及總體還本付息情況,為加強宏觀管理提供重要信息和決策依據。
問:《規定》與企業會計準則是什么關系?
答:《規定》中關于企業類項目單位取得專項債券資金的會計處理規定,是為落實專項債券管理要求對企業會計準則有關會計處理原則作出的進一步強調,未改變現行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處理要求。《規定》和企業會計準則相關會計處理原則的目標是如實反映企業類項目單位取得專項債券資金的經濟實質以及該交易對企業類項目單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取得專項債券資金的企業類項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和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結合專項債券相關法規政策、項目實施方案、融資平衡方案等判斷本單位是否承擔了專項債券資金本息償還義務,并進行相關會計處理。前期會計處理不符合《規定》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財會〔2006〕3號)等規定進行會計差錯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