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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遼 寧 省 財 政 廳
遼人社職〔2025〕29號
關于印發《遼寧省會計系列高級職稱 評審標準》的通知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沈撫示范區黨建工作部, 各有關單位:
現將新修訂的《遼寧省會計系列高級職稱評審標準》印發給 你們,請遵照執行。
遼寧省財政廳
2 0 2 5 年 3 月 2 8 日
(此件公開發布)
(聯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專業技術人員服務處)
遼寧省會計系列高級職稱評審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家和我省會計系列職稱改革相關規定,加 強我省高層次會計人才隊伍建設,發揮人才評價“風向標”正向引 導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 政部關于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 〔2019〕8號)等有關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在遼寧省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中從事會計及相關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公務員不得參加會計系列高級職稱評審。
第三條 會計系列高級職稱包括高級會計師、正高級會計師。
會計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堅持突出職業道德評價,注重會計人 員專業水平和創新實踐,建立健全以創新能力、質量、實效、貢 獻為導向的評價體系。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 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
第五條 誠信執業,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沒有 違規違紀行為。
第六條 愛崗敬業,近5年單位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 職)以上。
第七條 按規定完成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第八條 申報高級會計師、正高級會計師,除必須達到上述 基本條件外,還應分別具備相應條件。
第三章 高級會計師
第九條 學歷、資歷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會計師職稱后,從事與會計師職責 相關工作滿10年;
2.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 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取得會計師職稱后,從事與會計師職責相 關工作滿5年;
3.具備博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職稱后,從事與會計師職責相關 工作滿2年。
第十條 工作業績成果條件。
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豐富的會計工作經驗,獨立負責某領 域或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有效提高單位會計管理水平或經 濟效益,取得會計師職稱后,工作業績較為突出,具備下列條件 中的2條以上:
1.主持或作為主要參與者制定、修訂本系統(單位)會計管理、 財務管理、內部控制、預算管理、績效管理、資金管控和會計信 息化等系列制度辦法,并有效實施;
2.主持或參與單位經營決策與內部管理,在增收節支、降低成 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資產安全運行等方面,為管理決策
提供有效的書面建議或分析報告,并被采納實施,取得顯著效益;
3.主持或作為主要參與者完成單位改組改制、并購重組、企業 上市、資本運作、重大投融資等重大決策分析工作,發揮重要作 用 ;
4.主持或作為主要參與者開展單位財務會計改革創新工作,在 推行現代財務管理方式方法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5.主持或作為主要參與者完成市級以上重點工程、技術項目、 重大建設項目的經濟論證、績效評價、會計監督檢查等工作;
6.簽署上市公司、大中型企業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大中型 企業改組改制、并購重組、清產核資等專項審計報告,市級以上 有關部門委托的專項審計等經濟鑒證業務報告2個以上,或者作 為主要參與者完成上述業務5個以上;
7.主持完成上市公司、大中型企業稅務管理、資產評估、財務 與管理咨詢、內控咨詢、預算績效管理等項目2個以上,或者作 為主要參與者完成上述業務5個以上。
第十一條 學術成果條件。
學術成果不作為申報的限制性條件。對于注重財務會計理論 研究,能結合本職崗位工作,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撰寫并發表具 有較高應用價值的會計相關論文(每篇3000字以上);或主編(參 與)公開出版具有較高應用價值的會計或相關專業學術專著、譯 著等;或主持(主要參與者)完成市級以上會計或相關專業、具 有較高應用價值的科研課題;或主持(主要參與者)編寫會計類案
例入選省級財政部門案例庫的申報人員,在評審時將根據學術成 果的質量進行量化賦分。
援藏、援疆、駐村以及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且勞動(人事) 關系在當地的申報人員,可提交被單位采納的由本人主持并實施 的與會計崗位相關的分析報告、專題方案、會計案例等代替本條 學術成果。
第十二條 免試條件。
經考試取得注冊會計師資格,且申報高級會計師時會員關系 屬于遼寧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可免于參加全國高級會計師資格考 試,考試分數按我省當年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合格成績平均分偏 上折算。
第十三條 破格條件。
省級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工程畢業學員,參加全國高級會計師 資格考試,成績達標且在有效期內,可按程序由評委會直接認定 高級會計師資格。
第四章 正高級會計師
第十四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會計師 職稱后,從事與高級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且具備下列條 件之一:
1.擔任分管財務會計工作負責人、總會計師、財務總監、首席 財務官或其他相當級別的職務2年以上,或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5
年以上,或上述職務累計5年以上;
2.擔任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股東3年以上,或擔任高級項目 經理或相當級別的職務5年以上;
3.工作業績特別突出,聘任高級會計師累計滿5年以上。
第十五條 工作業績成果條件。
政策水平高,工作經驗豐富,主持完成會計相關領域重大項 目,解決重大會計相關疑難問題或關鍵性業務問題,有效提高單 位管理效率或經濟效益,工作業績突出,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條 以 上 :
1.主持本系統(單位)會計管理、財務管理、內部控制、管理 會計、會計信息化等體系建立和優化工作,形成了系統報告和文 件,實施后成效顯著,具有推廣和借鑒價值;
2.主持解決單位核心業務或經營管理中重大疑難問題或關鍵 性問題,在預算績效管理、生產經營預測決策、資金籌集與運用、 稅務管理等工作中貢獻突出,產生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主持完成單位改組改制、并購重組、企業上市、資本運作、 重大投融資等決策分析工作,發揮重要作用,且取得顯著成效;
4.主持完成本系統(單位)會計相關改革試點,或解決會計相 關重大問題,在會計理論或實務工作中有重大創新性突破或做出 重大貢獻;
5.參與制定省級以上會計法規制度等,或為制定省級以上會計 法規制度積極建言獻策,所提意見被省級以上財政部門采納;或
主持完成市級以上重點工程、技術項目、重大建設項目經濟論證、 績效評價、會計監督檢查等工作,做出重大貢獻;
6.簽署完成上市公司、大型企業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大型 企業改組改制、并購重組、清產核資等專項審計報告,省級以上 有關部門委托的專項審計等經濟鑒證業務報告5個以上;
7.主持完成上市公司、大型企業盡職調查、價值評估、稅務管 理、內控咨詢、預算績效管理以及兼并重組方案設計的會計及相 關專業服務項目5個以上。
第十六條 學術成果條件。
系統掌握和應用經濟與管理理論、財務會計理論與實務,科 研能力強,取得重大會計相關理論研究成果,或其他創造性會計 相關研究成果,推動會計行業發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會計相關論文 2篇以上;
2.獨著或作為合著第一作者公開出版原創性會計相關學術專 著或譯著1部以上(本人撰寫或翻譯字數不少于10萬字);
3.主持編寫會計類案例入選財政部案例庫1篇以上;
4.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會計相關科研課題2項以上,并通過
結 項 ;
5.符合下列條件2條以上的:
(1)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會計相關論 文1篇;
(2)主持編寫會計類案例入選省級財政部門案例庫1篇以上;
(3)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會計相關科研課題1項以上,并 通過結項;
(4)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 刊上,于兩個以上年度發表會計相關論文3篇以上(每篇3000字 以上)。獲得省級會計專業學會(協會)評選的優秀論文1篇可 替代非中文核心期刊論文1篇。
援藏、援疆、駐村以及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且勞動(人事) 關系在當地的申報人員,可提交被單位采納的由本人主持并實施 的與會計崗位相關的分析報告、專題方案、會計案例等3篇(每 篇3000字以上),或援藏、援疆及駐村工作2年以上的申報人員, 獲得市級以上黨委、政府個人表獎的,可以替代非中文核心期刊 的3篇論文。
第十七條 破格條件。
全國高端(高層次)會計人才培養工程畢業的,可按程序由 評委會直接認定正高級會計師資格。
不具備規定資歷(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滿3年,但不滿5年), 在擔任現職級工作期間業績貢獻特別突出,達到上述業績學術成 果要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參加評審。
1.獲得國務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貼;
2.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獎勵(含五一獎章、先進個人或先進集 體的負責人,科學技術獎等須為等級內額定人員);
3.因會計相關工作獲省委、省政府制度性創新獎一等獎前3 名、二等獎前2名、三等獎第1名,或獲得省部級以上政府機關 頒發的科技成果、哲學社會科學成果三等獎以上獎項;
4.入選全國高端(高層次)會計人才培養工程或省級高端會計 人才培養工程畢業或被財政部聘為會計相關領域咨詢委員或咨詢 專 家 。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標準下列用語的含義。
1.從事會計工作時間,是指申報人員取得規定學歷前后從事會 計工作時間的總和。全日制在校生勤工助學、實習、見習、兼職 不視為正式從事會計工作,相應時間不應計入會計工作年限。
2.會計及相關工作,是指會計、財務、統計、審計、財政、稅 務、金融、投資、資產評估等。
3.大中型企業,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 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的
規定劃分。
4.公開出版,是指有國內標準書號 (ISBN 號),或國內統一刊 號(CN 號)或國際統 一 刊號 (ISSN 號)的學術出版物。
5.核心期刊,包括北京大學圖書館“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學 “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 來源期刊(含擴展版)”、中國 社會科學院文獻信息中心“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
6.我省“艱苦邊遠地區”是根據《關于艱苦邊遠地區范圍和類別
的規定》(國人部發〔2006〕61號文件)確定,包括沈陽市:康 平縣;朝陽市:北票市、凌源市、朝陽縣、建平縣、喀喇沁左翼 蒙古族自治縣;阜新市:彰武縣、阜新蒙古族自治縣;鐵嶺市: 西豐縣、昌圖縣;撫順市:新賓滿族自治縣;丹東市:寬甸滿族 自治縣;錦州市:義縣;葫蘆島市:建昌縣。
7.省級專業學會(協會),指遼寧省省級會計專業學會,主要 包括:遼寧省會計與珠算心算學會、遼寧省注冊會計師協會、遼 寧省財政學會、遼寧省衛生經濟學會、遼寧省科研會計學會和遼 寧省教育會計學會。
8.省級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工程是指由省級財政部門、省級注冊 會計師協會舉辦的高端會計人才選拔培養工程。
9.以上,含本級或本數。
第十九條 本標準年限計算時間均截至評審當年的12月31 日。
第二十條 申報人員提交的在期刊發表的論文,應通過國家 新聞出版總署網進行論文期刊信息查詢并打印查詢頁,通過“萬方 數據資源系統”、“清華同方中國知網"、“重慶維普中文科技期刊數 據庫”等主流數據庫進行本人論文信息的檢索。
第二十一條 本標準中公開發表論文以正式出版的期刊為 準,不含“增刊”“特刊”“專刊”“專輯”、論文集和電子期刊。獲獎以 正式頒發的證書為準,用稿通知、獲獎通知均不作為評審依據。
第二十二條 申報人員獲得的獎項、資格、工作業績成果、
學術成果等應為取得現有等級專業技術資格后獲得的。
第二十三條 本標準由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遼寧 省財政廳按各自職責權限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現行職改有關規 定辦理,如遇國家或省級相關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標準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關于深 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遼人社發〔2022〕16號) 的附件內容與本標準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標準為準。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2025年3月2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