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事業單位擔負著提供公共物品的責任,本身不具有物質產品生產和國家事務管理的職能,主要以精神產品和各種勞務形式向社會提供生產性或生活性服務,或者說是按照取得的《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規定的職能從事日?;顒?。其經費主要來源于國家預算的事業費撥款,部分來自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其開支用于維持日?;顒拥暮馁M。
若經營管理不善,必然會造成財政資金的巨大浪費,給社會造成巨大的負面影響。因此,要完善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反腐倡廉、提高黨和政府的執政水平,必須對事業單位的經營管理進行必要的審計監督。
一、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發展的現狀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即對領導人員在任職期間,對其所在單位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有的責任,或者說任期內職責的履行情況和應負有的責任進行專項審計。
就我國事業單位而言,由于其種類繁多、會計核算復雜多樣、不同事業單位的業務性質各不相同、審計內容不全面和評價體系未建立等諸多原因,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的開展還不盡如人意。
本文擬以我國知名科研事業單位——中國科學院為例進行分析。
二、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體系中存在的問題中國科學院作為我國科研事業單位最集中的機構之一,早已將單位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納入了審計監督和廉政建設體系,并制定了《中國科學院所屬事業單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中國科學院內部審計工作條例》,對于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等均做了明確的規定,為完善審計監督和保障科研事業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實施提供了制度基礎。
但從科研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實踐來看,還有需要完善之處:
1.從《中國科學院所屬事業單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
規定的審計內容來看,未將預算編制、調整、執行納入審計范圍。事業單位經費主要來源于財政經費,必須遵守“量入為出”的原則。沒有預算管理的約束,又如何在有限的資源內完成各項職能,又如何科學地保證“量入為出”呢?
2.從《中國科學院所屬事業單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
規定的“分院內審機構負責實施本地區院屬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來看,當分院領導兼任所級領導時,所的經濟責任審計理應由分院內審機構負責,但內審機構能真正有權威審計和監督自己的直接領導嗎?
3.《中國科學院所屬事業單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規定了審計分工、審計內容和程序、責任追究,但未見規定評價標準,無以規矩,何以成方圓?
4.從《中國科學院內部審計工作條例》規定“監審局負責院屬事業單位(包括分院、研究所、中心、臺、站及其他事業單位)正職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言外之意,副職不用進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
更何況《中國科學院所屬事業單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
對于主管責任及直接責任就沒有規定界定標準,對于相應的懲罰措施也未作具體規定,不說責任難以界定,就說即使分清楚了責任又依據什么懲罰呢?
5.《中國科學院所屬事業單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規定,“領導干部任期屆滿、提前換屆,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轉崗、辭職、免職、撤職、退休等事項前,以及在事業單位轉制、改組、合并、分立等國有資產重組的同時,應當接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br />
總之,事業單位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體系不完善的問題日益突出,已使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實踐和發展受到了“瓶頸”,事業單位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體系完善勢在必行。
三、完善事業單位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體系的構想針對上述問題,并結合多年從事科研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的實踐,筆者認為,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體系至少應包括以下幾方面:
1.建立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協同審計、紀檢、監察、組織或人事等部門聯合立法,使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化、規范化,并將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作為監督、評價、選拔、考核、提拔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
2.建立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細則及業務規范的構想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細則及業務規范,應包括原則體系、工作體系、質控體系、評價體系、報告體系等。
(1)原則體系構想。主要包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相關規定本條例或業務規范;各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行政正職和分管財務、基建、對外合作等項工作的副職領導,以及整個領導集體的任中、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應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各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由各級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組織,由各級審計機關和內審機構負責,也可根據需要聘請社會審計組織完成;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應堅持先審計后離任或先審計后任用的原則;各部門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處理,遇有涉及職權范圍以外的問題,應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給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公檢法機關等部門調查核實。
(2)工作體系。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實行分級負責和分工審計制度,誰任命,誰負責審計。每年年底前,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應向審計部門提出下一年度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建議計劃,與審計部門共同協商,列入審計部門年度審計工作計劃。未列入年度審計計劃的,由審計部門酌情予以安排。實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前,組織審計部門應向審計部門出具委托書。委托書的內容應包括:審計目的、審計對象、任職時間及有關事項。
審計部門根據審計事項選派審計人員,成立審計組,制定審計方案,評估審計風險,確定重要性水平,并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同時抄送被審計領導人員。
?。?)質控體系。審計組應要求被審計單位及領導人員及時、全面、如實地提供與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相關的資料。審計內容應至少包括:國家、部門及單位內部各項法律、法規遵守情況;資產、負債、凈資產、財務狀況和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審計人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使用檢查、審閱、詢問、分析、函證、盤點、符合性測試、風險評估等方法,獲取審計證據。
審計過程應形成工作底稿,并實行三級復核制;審計工作結束后,工作底稿應歸檔保存。
(4)評價體系。審計完成后,審計部門應對領導人員任期內的經濟責任做出定性和定量兩方面評價。定性評價是根據審計內容,對領導人員任期內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定性分析和評價,如:
遵紀守法情況、完成任期目標情況、創新立項情況等等。定量評價是根據審計內容和評價指標,對領導人員任期內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定量分析和評價,這些指標應反映領導人員任期內事業單位財務結構、保值增值程度、量入為出情況、收入增長水平、積累情況、自主創收能力。
?。?)報告體系。審計結束后,審計部門應出具審計報告,并由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出具審計意見書,并附審計報告和被審計單位及領導人員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復印件);同時,向被審計單位和領導人員送達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實施審計工作的基本情況,包括審計依據、審計時間、審計范圍、審計內容、審計方式等;被審計單位和領導人員的基本情況,包括隸屬關系、業務范圍、機構人員、組織框架及領導人員的職責范圍和任職情況等;主要經濟指標和任期目標的完成情況;任期內收入、成本(支出)、損益(收支結余)情況;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凈資產)情況,及任期內的管理、變動情況;預算編制、調整及執行情況;遵守國家財經紀律情況,包括審計中發現的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領導干部廉政規定的主要問題以及對這些問題的處理、處罰意見和改進建議;審計評價,包括對領導人員任期內與經濟責任有關的事項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并綜合評價。
審計意見書的內容應包括:審計實施的基本情況; 任期內的經營業績;任期內經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任期內應承擔的經濟責任;對領導人員經營管理水平和能力的評價;其他事項。
可以相信,隨著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制度體系的完善和推廣,經濟責任審計將對事業單位選拔、任用優秀領導干部、完善審計監督機制、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加強廉政建設、提高黨的執政能力起到更大的推動作用。
(作者單位:廣東誠安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