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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財會〔2023〕3號
各縣(市、區、功能區)財政局,市直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完善會計職業道德規范,加強會計誠信教育,我局制定了《溫州市會計人員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溫州市財政局
2023年4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溫州市會計人員信用評價辦法(試行)
為加強會計人員管理,建立健全會計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關于印發<會計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會〔2018〕33號)、《財政部關于加強會計人員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財會〔2018〕9號)、《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加強會計人員信用建設的指導意見》(浙財會〔2020〕54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意見》精神,結合溫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評價內容
本辦法所稱會計人員信用評價是指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對會計人員的會計行為是否符合會計法律、法規以及行業準則、制度的要求,是否誠實守信,是否符合會計類獎勵激勵條件進行評價。
二、評價原則
會計人員信用評價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逐步推進的原則。市級財政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市會計人員信用評價管理及市級單位會計人員信用評價工作,各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會計人員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有序推進。
三、評價對象
會計人員信用評價對象為在溫州市范圍內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包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以及從事下列具體會計工作的人員:
(一)出納;
(二)稽核;
(三)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凈資產)的核算;
(四)收入、費用(支出)的核算;
(五)財務成果(政府預算執行結果)的核算;
(六)財務會計報告(決算報告)編制;
(七)會計監督;
(八)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九)其他會計工作。
四、評價指標
會計人員信用評價指標由激勵性指標、約束性指標和一票否決指標三部分組成。激勵性指標為加分項,主要內容包括:
(一)獲得各級會計類先進會計工作者或最美會計人稱號;
(二)參與會計稅務專家服務團和其他會計類公益服務;
(三)各級會計類課題或論文獲獎,公開發表會計類論文;
(四)獲得各級會計領軍(高端)人才證書;
(五)取得中、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
(六)積極提出會計制度、準則修訂征求意見、反饋意見并被會計管理部門采納;
(七)按時完成當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八)按照“單位+人員”雙維管理機制,及時準確更新當年度會計人員信息;
(九)其他應予以激勵的情形。
約束性指標為扣分項,主要內容包括: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等規定,被查處的失信違法違規行為;
(二)依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31號)第六條等規定,被查處的失信違法違規行為;
(三)其他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的行為;
一票否決指標(直接定級為差)主要內容包括: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條規定,被查處的失信違法違規行為;
(二)依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31號)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等規定,被查處的失信違法違規行為;
(三)依據《浙江省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管理實施辦法》(浙財會〔2023〕6號)等規定,被查處的失信違法違規行為;
(四)其他嚴重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的行為。
五、評價方式
會計人員信用評價采用會計人員自評和財政部門評價相結合的方式。
會計人員自評是指會計人員根據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在相關信息發生變化后的次年通過“浙江會計之家”網站“信用管理--信用評價申報”提交評價指標有關佐證材料的過程。
財政部門評價是指財政部門對會計人員自評材料進行復核,并根據已掌握的相關信息對會計人員的信用進行評價的過程。
六、評價依據
財政部門通過以下渠道獲取會計人員信用相關信息,經甄別后作為評價依據:
(一)監督檢查。財政部門開展的會計信息質量監督檢查、會計專項監督檢查和日常監督管理等獲取會計人員信用信息。
(二)其他部門反饋的違法案件和信用信息。包括證券交易所、證監會相關財務造假處罰案件、稅務部門反饋的涉稅違法案件和稅務信用信息、公安部門反饋的經濟違法案件、人民法院反饋的經濟審判案件、審計部門反饋的財務造假或財務違規信息以及紀委監委或巡察部門反饋的財務違紀違規信息等。
(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評審。在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高級、正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評審過程中獲取的會計人員信用信息。
(四)其他渠道獲取的會計人員信用信息。
七、評價結果
根據財政部門重點評價后的分值,確定會計人員信用等級。會計人員信用評價結果區間為0-1000分,信用等級分為優秀(A≥850)、良好(800≤A<850)、中等(750≤A<800)、較差(700≤A<750)、差(A<700)五個等級。
八、異議申訴
會計人員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申訴。申訴人應通過“浙江會計之家”網站“信用管理--信用評價申訴”提出申訴,財政部門經核實評價有誤的應及時予以更正或撤銷。
九、信用修復
除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省政府政策文件規定不可修復的失信信息外,會計人員及時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在“浙江會計之家”網站“信用管理--信用評價修復”上提出信用修復申請。財政部門通過核查確定是否同意信用修復。
十、信用應用
會計人員信用評價結果應用范圍主要包括:
(一)參加評選或被推薦為先進會計工作者或最美會計人的會計人員,近三年會計人員信用評價分值必須為優秀。評價時間未到三年的,需對其近三年會計人員信用情況進行綜合評價,經評價后等級為優秀方可參加評選或推薦。
(二)申報參加高端會計人才選拔或申報參加會計類專家庫成員遴選的會計人員,近三年會計人員信用等級不得出現中等及以下等級。
(三)信用等級為優秀的,可以優先推薦參加全國總會計師素質提升工程培訓、優先推薦參加會計類學術研討會、優先推薦申報會計類研究課題以及財政部門安排的其他活動。
(四)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時,相關會計人員信用情況將作為評委會評審的參考依據。
(五)鼓勵會計人員所在單位依法使用會計人員信用信息,并建立單位內部會計人員信用管理制度,將會計人員信用情況作為職務晉升、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等重要依據。優先聘用、培養、晉升具有良好信用記錄的會計人員。
(六)依法向市信用辦提供會計人員信用信息并適時進行公示。
(七)上級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方面應用。
十一、評價周期
會計人員的信用評價按年度進行,評價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十二、附則
本辦法從2023年7月1日開始實施,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溫州市會計人員信用評價指標.wps
溫州市會計人員信用評價指標
序號 |
評價指標 |
依據 |
參考分值 |
影響期 |
||
激勵性指標 |
||||||
1 |
全國先進會計工作者 |
|
40 |
一年 |
||
2 |
省先進會計工作者 |
|
30 |
一年 |
||
3 |
市先進會計工作者 |
|
20 |
一年 |
||
4 |
縣(市、區)先進會計工作者 |
|
10 |
一年 |
||
5 |
會計類志愿服務每次1分 |
|
10 |
一年 |
||
6 |
作為財務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參與IPO、可轉債發行 |
|
10 |
一年 |
||
7 |
獲獎的全國會計類課題(僅限主持、執筆和第一作者)每篇10分 |
|
20 |
一年 |
||
8 |
獲獎的省會計類課題(僅限主持、執筆和第一作者)每篇5分 |
|
10 |
一年 |
||
9 |
獲獎的市會計類課題(僅限主持、執筆和第一作者)每篇3分 |
|
6 |
一年 |
||
10 |
獲獎的縣(市、區)會計類課題(僅限主持、執筆和第一作者)每篇2分 |
|
4 |
一年 |
||
11 |
獲得省級三等以上獎勵的會計論文(僅限第一作者或獨著)每篇5分 |
|
10 |
一年 |
||
12 |
獲得市級三等以上獎勵的會計論文(僅限第一作者或獨著)每篇3分 |
|
6 |
一年 |
||
13 |
獲得縣(市、區)三等以上獎勵的會計論文(僅限第一作者或獨著)每篇2分 |
|
4 |
一年 |
||
14 |
公開發表會計類論文(僅限第一作者或獨著)每篇5分 |
|
10 |
一年 |
||
15 |
會計類專家應區級以上財政局邀請解決企業疑難問題的每次2分 |
|
10 |
一年 |
||
16 |
在征求意見時,以個人名義提出并被采納的會計制度、準則修訂的意見(根據意見質量情況適當給分) |
|
10 |
一年 |
||
17 |
取得財政部頒發的會計領軍(高端)人才證書 |
|
20 |
一年 |
||
18 |
獲得省財政部門或全國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會計領軍(高端)人才證書 |
|
15 |
一年 |
||
19 |
獲得市級財政部門頒發的會計領軍(高端)人才證書 |
|
10 |
一年 |
||
20 |
獲得縣級財政部門頒發的會計領軍(高端)人才證書 |
|
5 |
一年 |
||
21 |
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注冊會計師資格 |
|
10 |
一年 |
||
22 |
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
|
5 |
一年 |
||
23 |
取得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學歷提升 |
|
5 |
一年 |
||
24 |
按時完成當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
|
10 |
一年 |
||
25 |
及時準確維護“單位+人員”雙維管理信息 |
|
10 |
一年 |
||
激勵性指標總分值 |
300 |
|||||
約束性指標 |
||||||
1 |
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或私設會計賬簿的 |
《會計法》第四十二條
|
80 |
一年 |
||
2 |
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或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
60 |
一年 |
|||
3 |
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
30 |
一年 |
|||
4 |
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
80 |
一年 |
|||
5 |
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
20 |
一年 |
|||
6 |
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
80 |
一年 |
|||
7 |
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 |
100 |
一年 |
|||
8 |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
《會計法》第四十三條 |
150 |
一至五年 |
||
9 |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
《會計法》第四十四條 |
150 |
一至五年 |
||
10 |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
《會計法》第四十五條 |
120 |
一至五年 |
||
11 |
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31號)第六條 |
30 |
一年 |
||
12 |
經提醒仍不按規定書寫、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試信息 |
10 |
一年 |
|||
13 |
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 |
20 |
一年 |
|||
14 |
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 |
20 |
一年 |
|||
15 |
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 |
20 |
一年 |
|||
16 |
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電子化系統設施 |
20 |
一年 |
|||
17
|
未按規定使用考試系統,經提醒仍不改正 |
10 |
一年 |
|||
約束性指標總分值 |
1000 |
|||||
一票否決指標 |
||||||
1 |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會計法》第四十條 |
等級定為差 |
長期 |
||
2 |
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31號)第八條 |
等級定 為差 |
長期
|
||
3 |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 |
|||||
4 |
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
|||||
5 |
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31號)第七條 |
等級定 為差 |
五年
|
||
6 |
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 |
|||||
7 |
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 |
|||||
8 |
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 |
|||||
9 |
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 |
|||||
10 |
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
|||||
11 |
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證書簽發機構宣布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無效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31號)第十條 |
等級定為差 |
五年 |
||
12 |
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分別按照人社部令第31號第七條或八條處理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31號)第九條 |
等級定 為差 |
五年 |
||
13 |
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分別按照人社部令第31號第七條或八條處理的 |
|
||||
14 |
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試人員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分別按照人社部令第31號第七條或八條處理的 |
|||||
15 |
申報人員存在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不得申報情形等不正當行為的。 |
《浙江省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管理實施辦法》(浙財會〔2023〕6號) |
等級定 為差 |
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