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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第 11 號——股份支付》
等準則。
(一)相關會計處理。
企業修改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協議中的條款和條件,
使其成為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業應當按
照當日所授予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以權益結算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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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將截至修改日已取得的服務計入資本公積,同時終止
確認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確認的負債,兩者之
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如果由于修改延長或縮短了等待期,企業應當按照修改
后的等待期進行上述會計處理。上述規定同樣適用于修改發
生在等待期結束后的情形。
如果企業在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中授予權益工具,并
在授予日認定授予的權益工具是用來替代已取消的以現金
結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滿足可行權條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
適用本解釋的上述規定。
(二)新舊銜接。
對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解釋施行日新增的本解釋規
定的上述交易,企業應當按照本解釋的規定進行調整。對于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發生的本解釋規定的上述交易,未按照
以上規定進行處理的,企業可以進行追溯調整,將累積影響
數調整 2022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關財務報表項目,
對可比期間信息不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