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熱線
400 180 8892
浙江省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新時代經濟社會發展對高端會計專業人才的需求,培養和造就全省“會計行業大家”,客觀公正地評價高層次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使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評價條件。
第二條 本評價條件適用于我省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的在職在崗人員,不包含離退休人員、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第三條 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堅持定性與定量評價相結合的原則,實行材料評審與面試答辯相結合的形式,其中材料分數占75%,面試分數占25%。浙江省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根據本評價條件和《浙江省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量化評價標準》對申報人員進行量化評價,經充分審議,最終以實名投票表決的方式產生評審結果。
第四條 按照本評價條件評審通過并獲得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由省人力社保部門統一頒發《浙江省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其中已實行高級職稱自主評聘單位的人員,由評委會出具《評審結果通知書》),表明持證人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是單位聘用、考核、晉升等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基本條件
(一)申報人員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德才兼備,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專業素養和敬業精神,熱愛本職工作,履行崗位職責,勇于創新,敢于擔當,積極為我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二)在近5個年度單位考核中均為稱職(合格)以上。
(三)按規定完成近3個年度會計或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第六條 學歷(學位)、資歷條件
申報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后,擔任高級會計師職務(未實行評聘結合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的申報人員從事與高級會計師職務相關工作,下同)滿5年。
(二)近五年內具有標志性業績之一的優秀人才,不受學歷(學位)、資歷限制:
1.在全國500強企業總部擔任主要負責人、分管會計工作的領導或財務總監(總會計師)。
2.獲得財政部頒發的會計領軍(高端)人才培養證書。
3.獲得財政部或浙江省財政廳頒發的“先進會計工作者”證書,或浙江省財政廳頒發的會計領軍(高端)人才培養證書,并具有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
第七條 轉評人員申報條件
擔任其他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因崗位變動,現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可以申報轉評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八條 專業技術理論水平
(一)具有系統、扎實的財務會計專業理論知識,具備跟蹤本專業發展前沿的學識水平和創新能力,對所從事的專業工作有深入研究和獨到見解,在全省會計實務界并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
(二)取得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并擔任高級會計師職務后或近5年,善于總結提煉,理論聯系實際,結合本職工作,獨立(或第一作者)撰寫并公開發表、出版具有較高專業水平和應用價值的財務會計專業學術論文、著作、譯作;或主持、執筆完成省級以上財務會計科研課題,并具有較高專業水平和應用價值;或財務會計研究成果獲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獎勵或發文推廣應用。
第九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與能力
(一)大中型企業、主板上市公司(不包括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主要領導、分管財務領導、財務總監(總會計師)或財務部門負責人。
(二)正式員工2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或其他經濟組織主要領導、分管財務領導、財務總監(總會計師)或財務部門負責人。
(三)主持完成財務會計相關重大科研工作或重大項目,解決關鍵性業務問題或重大疑難問題,成效顯著,被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推廣應用的,工作經歷視同主板上市公司的財務總監。
第十條 專業技術工作業績與成果
業績與成果是指取得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并擔任高級會計師職務后或近5年取得的。申報人員應在下述業績與成果中選擇最具代表性的3大項進行申報,并提供業績材料及相應的佐證材料(包含領導批示、同行評價、表彰、獎勵、通報、推廣應用等材料)。
(一)負責或為主參與制訂會計類地方性法規、全省施行的會計類管理辦法;或受聘參與制訂全國施行的會計類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準則等。并得到有關部門的充分肯定。
(二)負責企業、事業單位財務管理體制改革,推行現代財務管理方法,形成改革成果報告,并在一個地區或省內一個系統推廣。
(三)在加強管理、參與決策、開展財務監督、提高效益、團隊建設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全省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并得到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充分認可。
(四)主持完成大中型企業上市、改制、收購、兼并、清算、重組等工作,成績顯著,并得到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充分認可。
(五)在省部級立項的重大經濟建設項目中,擔負論證、財務管理、監督檢查等工作,作出重大貢獻,成績突出,并得到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充分肯定。
(六)在主持開展內部審計、財務監管和內部控制規范建設中,以報告、管理建議書等提出重大建設性意見,被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采納并實施或推廣。
(七)主持管理會計應用,并且管理會計案例報告被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評為優秀案例,或在一個地區或省內一個系統推廣應用。
(八)負責會計中介機構審計、稅務、資產評估、管理咨詢、預算績效管理等業務,出具的報告具有較高的社會公信力,得到省級以上相關部門充分認可。
(九)在會計管理領域,率先取得領先的、重大的、效果顯著的會計管理成果,并得到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充分認可。
(十)主持完成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的重點會計專業課題或研究成果轉化工作,在全國或全省范圍內產生重大影響,成效顯著。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評委會對申報人員提交的論文進行重復率測試,測試結果作為會計人員信用評價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十二條 申報人員的申報材料應當在本單位內部網站或主要公共場所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取消本年度評審資格;已通過評委會評審的,取消評審結果;已取得《浙江省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的,由發證機關收回。
第十三條 申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本年度評審資格;已通過評委會評審的,取消評審結果;已取得《浙江省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并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限為3年。
(一)偽造、變造證件、證明的。
(二)提交虛假申報材料的。
(三)在申報材料中瞞報取得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后曾有嚴重違紀違法被處分、處罰,或因嚴重違紀違法行為,仍在處理、處分、處罰階段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評審規定的。
第十四條 本評價條件中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年”均為周年,“以上”均含本級或本數。
(二)“全國500強企業”是指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于本年度(申報結束時,當年未公布的,以上一年度為準)向社會公開發布的“中國企業500強”名單上的企業。
(三)大中型企業分類標準參考國家統計主管部門最新公布的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
(四)“公開發表”是指在具有CN(國內統一刊號)、ISSN(國際統一刊號)的期刊上發表財務會計類論文;“公開出版”是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本專業著作、譯作。
第十五條 本評價條件由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人力社保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評價條件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浙江省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和浙江省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的通知》(浙財會〔2019〕36號)同時廢止。
附
浙江省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量化評價標準
評價指標 |
評價指標內容 |
評價標準 |
最高分值 |
一、材料評審量化評價標準 |
|||
專業工作年限 |
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轉評申報人員取得相關高級資格)后的會計專業工作年限 |
未達到正常普升年限的不得分。達到正常晉升年限的得1分。超過正常晉升年限的,每增加1年加0.3分 |
4 |
學位 |
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
取得博士、碩士學位分別得3分、1分 |
3 |
會計領軍(高端)人才 |
獲得縣級以上財政部門頒發會計領軍(高端)人才培養證書 |
獲財政部、浙江省財政廳、設區市財政局頒發會計領軍(高端)人才培養證書分別得4分、3分、1分。獲得多個證書的,以最高級別為準,不累計加分 |
4 |
榮譽稱號 |
獲得縣級以上黨委、人大、政協、政府及政府組成部門頒發榮譽證書 |
獲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個人榮譽證書分別得5分、4分、2分、1分。獲多個證書的,同類以最高級別為準,不累計;不同類可累計 |
5 |
社會兼職 |
會計類社會團體擔任常務理事以上職務或會計類專家庫成員 |
擔任國家級、省部級會計類社會團體常務理事以上職務的分別得2分、1分。成為國家級、省部級會計類專家庫成員的分別得2分、1分 |
2 |
經驗介紹 |
在會計專業會議或培訓班上作經驗介紹 |
在國際、全國、全省會計專業會議或培訓班上作經驗介紹的,每次分別得2分、1.5分、1分。同類經驗介紹按最高得分,不同類經驗加累計 |
2 |
專業技術理論水平 |
公開出版的財務會計類論文、著作、譯作、科研課題、研究成果 |
《會計研究》《財務與會計》發表論文,每篇得0-10分;其他公開刊物,每篇得0-5分。個人撰寫達到15萬字的專著、譯作,每本得0-10分;個人撰寫達到5萬字的專著、譯作,每本得0-5分。結題的國家級課題,每個課題得0-10分,省部級課題,每個課題得0-5分。主持的研究成果獲國家級、省級業務主管部門獎勵或發文推廣應用的分別得10分、5分 |
10 |
專業工作 |
根據重大科研工作或重大項目或企業(單位)規模和個人職務考察專業工作經歷與能力 |
大中型企業、上市公司、正式員工2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或相當規模的其他經濟組織,單位領導8-10分,中層干部5-7分,其他人員不得分。 |
10 |
專業工作業績與成果 |
取得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并擔任會計師職務后或近5年取得的業績與成果,并選擇最具代表性的3大項進行申報。小項申報數為小項累計上限分數達到該項20分的數量為限 |
1.負責或為主參與制訂會計類地方性法規、全省施行的會計類管理辦法;或受聘參與制訂全國施行的會計類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準則等,并得到有關部門的充分肯定。本大項每一小項得分0-20分 |
20 |
2.負責企業、事業單位財務管理體制改革,推行現代財務管理方法,形成改革成果報告,并在一個地區或省內一個系統推廣。本大項每一小項得分0-20分 |
20 |
||
3.在加強管理、參與決策、提高效益、團隊建設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全省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并得到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充分認可。本大項每一小項得分0-10分 |
20 |
||
4.主持完成大中型企業上市、改制、收購、兼并、清算、重組等工作,成績顯著,并得到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的確認。本大項每一小項得分0-20分 |
20 |
||
5.在省部級立項的重大經濟建設項目中,擔負論證、財務管理、監督檢查等工作,作出重大貢獻,成績突出,并得到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充分肯定。本大項每一小項得分0-10分 |
20 |
||
6.在開展內部審計、內部控制規范建設中,以報告、管理建議書等提出重大建設性意見,被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采納并實施或推廣。本大項每一小項得分0-10分 |
20 |
||
7.主持管理會計應用,并且管理會計案例報告被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評為優秀案例。本大項每一小項得分0-20分 |
20 |
||
8.負責較大業務規模會計中介機構審計、稅務、資產評估、管理咨詢、預算績效管理等業務,取得行業公認的顯著業績;或承辦3項以上重特大審計、稅務、資產評估、管理咨詢、預算績效管理等項目,遵循執業標準,規范執業,出具的報告具有較高的社會公信力或得到省級以上相關部門充分認可.本大項每一小項得分0-10分 |
20 |
||
9.在會計管理領域,率先取得領先的、重大的、效果顯著的會計管理成果,并得到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充分認可。本大項每一小項得分0-20分 |
20 |
||
10.主持完成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的重點會計專業課題或研究成果轉化工作,在全國或全省范圍內產生重大影響,成效顯著。本大項每一小項得分0-10分 |
20 |
||
材料評審量化評價合計分數 |
100 |
||
二、面試評審量化評價標準 |
|||
結構化 面試 |
熟悉了解宏觀經濟政策 |
根據面試情況賦分 |
15 |
熟悉了解會計專業最新發展趨勢 |
20 |
||
本職崗位勝任度、貢獻度 |
30 |
||
組織溝通協調能力 |
20 |
||
語言表達、應變能力 |
15 |
||
面試評審量化評價合計分數 |
100 |
附件3
關于《浙江省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征求意見稿)》和
《浙江省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
現行的《浙江省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浙江省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制定于2019年,在我省會計職稱評審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我省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兩個評價條件已不能適應新情況新形勢新政策的要求,亟需重新修訂。
根據《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浙委辦發〔2018〕4號)、《關于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8號)、《浙江省職稱評審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浙人社發〔2020〕47號),結合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省財政廳起草了《浙江省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征求意見稿)》《浙江省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征求意見稿)》,同時制訂了《浙江省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標準》《浙江省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標準》作為兩個評價條件的附件。
二、主要變化內容
此次起草的兩個評價條件,主要變化內容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取消了自評分申報條件;二是明確優秀人才也要專業理論水平、能力支撐,完善了量化賦分評價體系;三是明確已實行高級職稱自主評聘單位的人員,由評委會出具《評審結果通知書》;四是對原有評價條件中內容重疊的部分進行了整合。
三、起草過程
1.調研起草階段:2021年2-4月。參考其他系列高級職稱評價辦法、參照華東兄弟省市新出臺的高級、正高級會計師評審辦法,在調查研究、收集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初稿”。
2.5月,書面形式征求市縣財政部門、部分專家意見,內部討論修改后形成“討論稿”,并與省人社廳進行初步溝通、征求意見。
3.8月,按照省人力社保廳的意見進行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