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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社會資本方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
目合同的會計處理
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第 6 號——無形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第 13 號——或有事項》、《企業會計準則
第 14 號——收入》、《企業會計準則第 17 號——借款費用》、
《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等準則。
本解釋規范的 PPP 項目合同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以
下簡稱雙控制):1. 政府方控制或管制社會資本方使用 PPP
項目資產必須提供的公共服務的類型、對象和價格;2.該
合同終止時,政府方通過所有權、收益權或其他形式控制 PPP
項目資產的重大剩余權益。
本解釋所稱 PPP 項目合同,是指社會資本方和政府方依
法就 PPP 項目合作所訂立的合同,該合同應當同時符合下列
特征(以下簡稱雙特征):1. 社會資本方在合同約定的運營
期間內代表政府方使用 PPP 項目資產提供公共服務,并承擔
PPP 項目資產相關的管理和服務工作;2. 社會資本方在合同
約定的期間內就其提供的公共服務獲得補償。
本解釋所稱 PPP 項目資產,是指 PPP 項目合同中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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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來提供公共服務的資產;社會資本方,是指與政府方簽署
PPP 項目合同的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政府方,是指政府授
權或指定的 PPP 項目實施機構。
不同時符合雙控制和雙特征的 PPP 項目合同,社會資本
方應當根據其業務性質按照相關企業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處
理。
(一)相關會計處理。
1. 社會資本方提供建造服務(含建設和改擴建,下同)
或發包給其他方等,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
收入》確定其身份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并進行會計處
理,確認合同資產。
2. 社會資本方根據 PPP 項目合同約定,提供多項服務
(如既提供PPP項目資產建造服務又提供建成后的運營服務、
維護服務)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
的規定,將交易價格按照各項履約義務的單獨售價的相對比
例分攤至各項履約義務。
3. 在 PPP 項目資產的建造過程中發生的借款費用,社
會資本方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17 號——借款費用》
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對于本部分第 4 項和第 5 項中確認為
無形資產的部分,社會資本方在滿足借款費用資本化條件時,
應當將其予以資本化,并在 PPP 項目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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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時,結轉至無形資產。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借款費用,
社會資本方均應予以費用化。
4. 社會資本方根據 PPP 項目合同約定,在項目運營期
間,有權向獲取公共服務的對象收取費用,但收費金額不確
定的,該權利不構成一項無條件收取現金的權利,應當在 PPP
項目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將相關 PPP 項目資產的對
價金額或確認的建造收入金額確認為無形資產,并按照《企
業會計準則第 6 號——無形資產》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5. 社會資本方根據 PPP 項目合同約定,在項目運營期
間,滿足有權收取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
產)條件的,應當在社會資本方擁有收取該對價的權利(該
權利僅取決于時間流逝的因素)時確認為金融資產,并按照
《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
進行會計處理。社會資本方應當在 PPP 項目資產達到預定可
使用狀態時,將相關 PPP 項目資產的對價金額或確認的建造
收入金額,超過有權收取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
金融資產)的差額,確認為無形資產。
6. 社會資本方不應將本解釋范圍的 PPP 項目資產確認
為其固定資產。
7. 社會資本方根據 PPP 項目合同,自政府方取得其他
資產,該資產構成政府方應付合同對價的一部分的,社會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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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的規定進
行會計處理,不作為政府補助。
8. PPP 項目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后,社會資本方
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確認與運營服
務相關的收入。
9. 為使 PPP 項目資產保持一定的服務能力或在移交給
政府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狀態,社會資本方根據 PPP 項目
合同而提供的服務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的,應當將預計發生
的支出,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13 號——或有事項》的規
定進行會計處理。
(二)附注披露。
社會資本方應當按照重要性原則,在附注中披露各項
PPP 項目合同的下列信息,或者將一組具有類似性質的 PPP
項目合同合并披露下列信息:
1. PPP 項目合同的相關信息,包括 PPP 項目合同的概括
性介紹;PPP 項目合同中可能影響未來現金流量金額、時間
和風險的相關重要條款;社會資本方對 PPP 項目資產享有的
相關權利(包括使用、運營、續約或終止選擇權等)和承擔
的相關義務(包括購買或建造、移交等);本期 PPP 項目合
同的變更情況;PPP 項目合同的分類方式等。
2. 社會資本方除應當按照相關企業會計準則對 PPP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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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合同進行披露外,還應當披露相關收入、資產等確認和計
量方法;相關合同資產、金融資產、無形資產的金額等會計
信息。
(三)新舊銜接。
本解釋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關 PPP 項目合同,未按照以
上規定進行處理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
行的除外。
符合本部分解釋雙控制和雙特征但未納入全國PPP綜合
信息平臺項目庫的特許經營項目協議,應當按照本部分解釋
進行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 2 號》(財會﹝2008﹞11 號)中
關于“五、企業采用建設經營移交方式(BOT)參與公共基
礎設施建設業務應當如何處理”的內容同時廢止。
二、關于基準利率改革導致相關合同現金流量的確定基
礎發生變更的會計處理
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第 21 號——租賃》、
《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等準則。
基準利率改革是金融市場對基準利率形成機制的改革,
包括以基于實際交易的無風險基準利率替代銀行間報價利
率、改進銀行間報價利率的報價機制等,例如針對倫敦銀行
間同業拆借利率(LIBOR)的改革。
(一)相關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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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準利率改革導致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合同現金流
量的確定基礎發生變更的會計處理。
基準利率改革可能導致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合同現金
流量的確定基礎發生變更,包括修改合同條款以將參考基準
利率替換為替代基準利率、改變參考基準利率的計算方法、
觸發現行合同條款(該條款對參考基準利率無法取得時如何
確定替代基準利率作出約定)等情形。
(1)對僅因基準利率改革導致變更的會計處理。
當僅因基準利率改革直接導致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
資產或金融負債合同現金流量的確定基礎發生變更,且變更
前后的確定基礎在經濟上相當時,企業無需評估該變更是否
導致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也不調整該金融資產
或金融負債的賬面余額,而應當按照變更后的未來現金流量
重新計算實際利率,并以此為基礎進行后續計量。
企業應當根據變更前后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現
金流量整體是否基本相似判斷其確定基礎是否在經濟上相
當。企業可能通過以下方式使變更前后的確定基礎在經濟上
相當(下同):在替換參考基準利率或變更參考基準利率計
算方法時增加必要的固定利差,以補償變更前后確定基礎之
間的基差;為適應基準利率改革變更重設期間、重設日期或
票息支付日之間的天數;增加包含前兩項內容的補充條款等。
(2)同時發生其他變更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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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僅因基準利率改革導致的上述變更外,以攤余成本計
量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同時發生其他變更的,企業應當先
根據上述規定對基準利率改革導致的變更進行會計處理,即
按照變更后的未來現金流量重新計算實際利率,再根據《企
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評估
其他變更是否導致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導致終
止確認的,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
工具確認和計量》有關終止確認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未導
致終止確認的,企業應當按照更新的實際利率重新計算金融
資產或金融負債的賬面余額,并將相關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
損益。
2. 基準利率改革導致的租賃變更的會計處理。
基準利率改革可能導致租賃變更,包括修改租賃合同以
將租賃付款額的參考基準利率替換為替代基準利率,從而導
致租賃合同現金流量的確定基礎發生變更等情形。
(1)對僅因基準利率改革導致變更的會計處理。
當僅因基準利率改革直接導致未來租賃付款額的確定
基礎發生變更,且變更前后的確定基礎在經濟上相當時,承
租人不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1 號——租賃》有關租賃變
更等的規定,而應當按照變更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重新計量
租賃負債,并相應調整使用權資產的賬面價值。在重新計量
租賃負債時,承租人應當根據租賃付款額的確定基礎因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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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改革發生的變更對原折現率進行相應調整。
(2)同時發生其他變更的會計處理。
除基準利率改革導致的上述變更外,同時發生其他租賃
變更的,承租人應當將所有租賃變更一并適用《企業會計準
則第 21 號——租賃》有關租賃變更的規定。
(二)附注披露。
為使財務報表使用者理解基準利率改革對財務報表和
風險管理的影響,企業應當披露以下相關信息:
1.參考基準利率替換的進展情況,以及企業對該替換的
管理情況;
2.按照重要基準利率并區分非衍生金融資產、非衍生金
融負債和衍生工具,分別披露截至報告期末尚未完成基準利
率替換的金融工具的定量信息;
3.企業因基準利率改革而面臨風險導致其風險管理策
略發生變化的,還應當披露風險管理策略的變化。
(三)新舊銜接。
本部分解釋不要求追溯調整。
三、生效日期
本解釋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允許提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