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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業績成果條件
任會計師期間,須取得下列業績成果之一:
1、在本專業取得顯著成績,獲全國、省、市級有關部門授予的“勞動模范”或“五一勞動獎章”或山西省勞動競賽委員會授予的個人一等功;獲部、省、市財政部門授予的“先進會計工作者”稱號;
2、在財務、會計等領域某個方面有前瞻性研究成果,對解決本專業疑難問題,發揮了關鍵性作用,經同行專家鑒定具有較大影響力和取得了明顯效益,并得到市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或大中型企業的書面認可;
3、在主持一個行業或一個大中型企業會計工作期間,有過會計方法創新或先進經驗總結,被市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或大中型企業認可并予以推廣;
4、在管理會計建設和推廣中發揮重要作用,取得顯著成績并得到省級財政部門認可;
5、作為主要執筆人參與制定行業或大中型企業的會計核算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操作規程或發展規劃,經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大中型企業批準實施。須有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大中型企業的書面認可;
6、在單位會計核算、財務管理、內部審計、查錯糾弊、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會計信息化工作中起到關鍵作用和具有創新性,通過起草會計方面文件、具體辦法、管理建議書等提出建設性意見,被本單位采納并實施,取得顯著效果。須有本單位書面認可或提供證明顯著效果的鑒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