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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新時代經濟社會發展對高端會計專業人才的需要,客觀公正地評價高素質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使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以下簡稱“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職稱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評價條件。
第二條 本評價條件適用于浙江省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的在職人員申報高級會計師資格的評審。不包含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及已退休或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
中央單位駐浙機構人員,須憑中央單位總部出具的委托函,申報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
在浙就業的港澳臺專業技術人才以及外籍人員,符合本評價條件規定的申報條件,可以憑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和外國人就業證、居留證等,按規定要求申報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
第三條 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高級會計實務考試成績合格的,從次年起三年內可以申報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評審工作由省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實施。
第四條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堅持定性與定量評價相結合原則,采用量化賦分方式綜合評價,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量化評價標準詳見附件。
第五條 按照本評價條件評審通過并獲得高級會計師資格的人員,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頒發電子證書,表明持證人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是聘任高級會計師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思想道德條件
申報人員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熱愛本職工作,履行崗位職責,勇于創新,敢于擔當,積極為我省經濟社會建設高質量發展服務。
第七條 學歷(學位)、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申報高級會計師資格:
(一)具有博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資格后,擔任會計師職務2年以上;
(二)具有碩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資格后,擔任會計師職務4年以上;
(三)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取得會計師資格后,擔任會計師職務5年以上;
先取得會計師資格,后取得規定學歷者,取得規定學歷前后的會計師資格任職年限可合并計算。
事業單位申報人員原則上實行評價與聘任相結合辦法,申請評價受本單位高級職務崗位總量、崗位等級、崗位結構比例等限制。
第八條 特殊人才申報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受學歷、資歷、專業工作年限限制,直接申報高級會計師資格。事業單位可申請設置特設崗位進行聘任,不受崗位總量、崗位等級、崗位結構比例限制。
(一)獲得設區市以上勞動模范稱號,或獲得國家、省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稱號;
(二)獲得財政部、省財政廳頒發先進會計工作者證書的;
(三)獲得財政部、省財政廳高端會計(會計領軍)人才培養證書的;
(四)獲得國家級三等或省部級二等以上有關財務、會計等科研成果獎項的主要貢獻者(主持或執筆);
(五)設區市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在全國范圍內公開招聘引進的具有會計師資格的高層次、緊缺急需人才。
第九條 轉(兼)評申報條件
擔任相關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因工作需要分管或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可以申報轉(兼)評高級會計師資格。
申報轉(兼)評人員必須取得全國統一組織的高級會計實務考試成績合格證,但不受原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學歷、資歷條件限制。
第十條 其他條件
(一)申報人員在近3個年度單位考核中均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
(二)已按規定完成近3年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十一條 申報人員應系統掌握和應用經濟、管理、財務會計理論與實務;具有較為豐富的財會工作經驗,較高的政策水平、較好的解決會計專業技術工作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能力,能夠獨立負責本單位或本單位某一方面的會計專業技術工作;工作業績較為突出,創新管理方法或制度,有效促進單位會計管理水平或經濟效益提高。
第十二條 專業理論水平
熟悉財會專業領域的現狀和發展趨勢,注重財務會計理論研究,取得會計師資格后,能結合本職崗位工作,獨立(或第一作者身份)撰寫并在公開發行期刊上發表具有較高應用價值的財會專業論文;主編或為主參與公開出版發行具有較高專業水平和應用價值的財會專業著作、譯作、教材等;主持或執筆完成市廳級以上財務會計科研課題,結題的科研課題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和實際應用價值等。
對在艱苦邊遠地區的縣級以下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工作的會計人員,對其論文、著作不作限制性要求。但須提交被單位采納的2份以上本人主持并實施的與會計崗位相關的分析報告、專題方案、財務案例等。
申報人員提交的公開發表的論文須提供電子文檔,且與公開發表的論文完全一致。評委會對所提交的論文隨機進行重復率測試,測試結果作為誠信評價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十三條 專業工作經歷與能力
具有較強財務會計工作實務操作、組織領導、研究創新能力,取得會計師資格后:
(一)在大中型企業、上市公司擔任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或會計機構負責人(含正職、副職,下同);
(二)在正式員工1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或相當規模的其他經濟組織擔任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或會計機構負責人;
(三)在全國百強會計中介機構(稅務、評估機構,下同)擔任業務部門副經理以上職務;或在全省50強會計中介機構擔任合伙人;
(四)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以來,擔任重要財會工作崗位工作滿10年(或碩士學位滿6年、博士學位滿3年)以上的業務骨干,能獨立完成某一方面或主持某項重要工作,盡職盡責,成績突出。包括能夠合法合規地組織和開展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管理會計、實施內部控制規范和會計人員信用體系建設等工作;或負責(執筆)擬制、修訂與會計專業技術工作相關的制度、會計監督檢查方案、專業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等;或作為檢查組負責人承擔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的重大經濟案件的檢查工作和縣級以上司法部門委托的疑難復雜經濟案件的會計司法鑒定工作;或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擔設區市重點工程、技改項目經濟可行性論證和大中型企業改制、上市、重組、清算等項目;或作為課題負責人承擔市廳級以上財會研究課題;或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擔大中型企業年度審計、資產評估、會計管理咨詢等項目;
(五)被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聘為會計類咨詢專家,并每年參與咨詢服務活動3次以上,業績突出的。
第十四條 專業工作業績與成果
在會計專業技術工作中取得顯著的工作業績與成果,取得會計師資格后:
(一)主持或執筆擬制、修訂與會計專業技術工作相關的制度、會計監督檢查方案、專業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等,經實施后效果明顯;
(二)在參與經營決策、實施內部控制規范、開展內部審計、管理會計、會計人員隊伍建設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提出的調研報告、管理建議獲得認可或采納,對提升管理效率,實現發展戰略等方面業績顯著;
(三)在加強會計核算、重構或完善財務流程、增收節支、降低成本費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確保資產安全、財務報告真實完整等方面,開拓創新,業績顯著;
(四)主持大中型企業或相當規模其他經濟組織年度審計、資產評估、基建審價、實施內部控制規范、管理會計、財會咨詢等項目,簽署的相關專業報告具有公信力;
(五)作為項目負責人或主要承辦人,主持或參與設區市重點工程、技改項目的經濟可行性論證項目,或大中型企業改制、上市、重組、清算等項目,在項目論證或制定、審定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
(六)承擔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的重大經濟案件的檢查工作和縣級以上司法部門委托的疑難復雜經濟案件會計司法鑒定工作,其工作成果對案件的偵破、定性和處理具有重要作用;
(七)作為課題組組長、副組長或課題執筆人,主持或參與市廳級以上財會研究課題,結題的研究報告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實際應用價值;
(八)承擔高等院校財會類專業教學或會計人員面授繼續教育任務,結合國內外會計改革與發展的最新動態,緊扣財務會計實際工作的要求,主講會計專業主干課程,教學效果被所在院校或培訓機構評為優良等次以上,在培養會計人才方面做出重要貢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評審工作堅持“品德為先”原則。對學歷、經歷、業績和成果造假以及論文、科研項目等學術造假行為實行“一票否決”,同時記入申報人員個人會計信用檔案。
第十六條 申報人員的《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對象情況綜合表》須在本單位內部網站或主要公共場所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按規定程序申報。
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按本評價條件對申報者的申報條件進行審核,審核結果在浙江政務服務網或省財政廳門戶網站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提交評委會評審。
申報人員的《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對象情況綜合表》和業務工作總結材料未在本單位公示或公示不符合要求的,取消本年度評審資格;如已通過評委會評審的,取消評審結果,已頒發證書的,由發證機關收回。
第十七條 評委會專家組根據量化評價標準對申報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專業理論水平、經歷與能力、業績與成果等方面進行量化評價。評委會在充分審議的基礎上,以實名投票表決的方式產生最終評審結果。
第十八條 經評委會評審通過的人員,由省財政廳在浙江政務服務網和省財政門戶網站上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文確認或由評委會出具《評審結果通知書》。
第十九條 申報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評審資格;已通過評審的人員,取消評審結果;已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證書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并從次年起3年內不得參加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
(一)偽造、變造證件、證明的;
(二)提交虛假申報材料的;
(三)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仍在處理、處分、處罰階段的;
(四)取得會計師資格后曾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在申報材料中瞞報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評審規定的。
第二十條 本評價條件中涉及的會計專業技術水平、工作經歷與能力、工作業績與成果等均指獲得會計師資格后取得的,并需提供有效的佐證材料。工作業績與成果的佐證材料應包含該項業績與成果的組織者、實施者、決策者承擔的工作、所起的作用、作出的貢獻及產生的效果等。
第二十一條 本評價條件中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會計專業技術工作”包括從事會計核算、財務管理、開展內部控制規范建設、管理會計、財務咨詢、審計等工作;
(二)“年”均為周年,“以上”均含本級;
(三)相關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指高級審計師、高級經濟師、高級統計師、從事財務會計專業教學研究工作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員;
(四)大中型企業分類標準參考《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五)“公開發行期刊”是指具有CN(國內統一刊號)、ISSN(國際統一刊號)的期刊;“公開出版發行財務會計專業著作”是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的本專業著作;
(六)“重要財會工作崗位”是指:會計主管人員、成本費用核算、財務成果核算、資金管理、資產管理、總賬報表、稽核、財務分析、管理會計應用、內部審計、內部控制建設、預算績效管理、會計信息化管理等崗位;
(七)“艱苦邊遠地區”是指根據浙江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淳安等26縣加強發展的若干意見》(浙委發〔2015〕8號)文件明確的26個加快發展縣,分別是:衢州、麗水兩市所轄縣(市、區)以及淳安、永嘉、平陽、蒼南、文成、泰順、武義、磐安、三門、天臺、仙居等26個山區縣。
第二十二條 《浙江省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量化評價標準》將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職稱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全省會計行業發展情況以及每年評審要求的變化等,適時調整。
第二十三條 本評價條件由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評價條件自發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條件》的通知(浙人社發〔2013〕2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