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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經歷方面
具有豐富的本專業實踐經驗和工作經歷,有組織協調一個單位開展會計工作的能力,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連續擔任大中型企業、上市公司總會計師、財務總監、會計機構負責人等3年以上。
2.連續在大中型企業從事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績效評價、內部控制、預算管理、投融資等重要財務會計管理工作5年以上。
3.連續擔任會計師事務所(含分所)等服務機構合伙人或項目(大中型企業或上市公司的年度審計、重大財會咨詢、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等)負責人3年以上。
4.在單位從事財務會計管理工作8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