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企業加強績效管理,激發和調動員工積極性, 增強價值創造力,根據《管理會計基本指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績效管理,是指企業與所屬單位(部門)、員工之間就 績效目標及如何實現績效目標達成共識,并幫助和激勵員工取得 優異績效,從而實現企業目標的管理過程??冃Ч芾淼暮诵氖强?效評價和激勵管理。
績效評價,是指企業運用系統的工具方法,對一定時期內企業 營運效率與效果進行綜合評判的管理活動??冃гu價是企業實施激勵管理的重要依據。
激勵管理,是指企業運用系統的工具方法,調動企業員工的積 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激發企業員工工作動力的管理活動。激 勵管理是促進企業績效提升的重要手段。
第三條企業進行績效管理,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戰略導向原則??冃Ч芾響獮槠髽I實現戰略目標服務, 支持價值創造能力提升。
(二)客觀公正原則??冃Ч芾響獙嵤虑笫?,評價過程應客觀 公正,激勵實施應公平合理。
(三)規范統一原則??冃Ч芾淼恼吆椭贫葢y一明確,并
嚴格執行規定的程序和流程。
(四)科學有效原則。績效管理應做到目標符合實際,方法科 學有效,激勵與約束并重,操作簡便易行。
第四條 績效管理領域應用的管理會計工具方法,一般包括關鍵績效指標法、經濟增加值法、平衡計分卡、股權激勵等。
企業可根據自身戰略目標、業務特點和管理需要,結合不同工具方法的特征及適用范圍,選擇一種適合的績效管理工具方法單獨使用,也可選擇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工具方法綜合運用。
第二章 應用環境
第五條 企業進行績效管理時,應設立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或類似 機構,主要負責審核績效管理的政策和制度、績效計劃與激勵計劃、績效評價結果與激勵實施方案、績效評價與激勵管理報告等,協調解決績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下設績效管理工作機構,主要負責 制定績效管理的政策和制度、績效計劃與激勵計劃,組織績效計劃與 激勵計劃的執行與實施,編制績效評價與激勵管理報告等,協調解決績效管理工作中的日常問題。
第六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績效管理的制度體系,明確績效管理的工作目標、職責分工、工作程序、工具方法、信息報告等內容。
第七條企業應建立有助于績效管理實施的信息系統,為績效管
理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第三章 績效計劃與激勵計劃的制定
第八條 企業應用績效管理工具方法,一般按照制定績效計劃與 激勵計劃、執行績效計劃與激勵計劃、實施績效評價與激勵、編制績效評價與激勵管理報告等程序進行。
第九條 企業應根據戰略目標,綜合考慮績效評價期間宏觀經濟政策、外部市場環境、內部管理需要等因素,結合業務計劃與預算,按照上下結合、分級編制、逐級分解的程序,在溝通反饋的基礎上, 編制各層級的績效計劃與激勵計劃。
第十條 績效計劃是企業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的行動方案,包括構 建指標體系、分配指標權重、確定績效目標值、選擇計分方法和評價周期、擬定績效責任書等一系列管理活動。制定績效計劃通常從企業 級開始,層層分解到所屬單位(部門),最終落實到具體崗位和員工。
第十一條 企業可單獨或綜合運用關鍵績效指標法、經濟增加值 法、平衡計分卡等工具方法構建指標體系。指標體系應反映企業戰略目標實現的關鍵成功因素,具體指標應含義明確、可度量。
第十二條 指標權重的確定可選擇運用主觀賦權法和客觀賦權 法,也可綜合運用這兩種方法。主觀賦權法是利用專家或個人的知識 與經驗來確定指標權重的方法,如德爾菲法、層次分析法等。客觀賦權法是從指標的統計性質入手,由調查數據確定指標權重的方法,如 主成分分析法、均方差法等。
第十三條績效目標值的確定可參考內部標準與外部標準。內部
標準有預算標準、歷史標準、經驗標準等;外部標準有行業標準、競爭對手標準、標桿標準等。
第十四條 績效評價計分方法可分為定量法和定性法。定量法主 要有功效系數法和綜合指數法等;定性法主要有素質法和行為法等。第十五條 績效評價周期一般可分為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
任期。月度、季度績效評價一般適用于企業基層員工和管理人員,半 年度績效評價一般適用于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年度績效評價適用于企業所有被評價對象,任期績效評價主要適用于企業負責人。
第十六條 績效計劃制定后,評價主體與被評價對象一般應簽訂績效責任書,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并作為績效評價與激勵管理的依據。績效責任書的主要內容包括績效指標、目標值及權重、評價計 分方法、特別約定事項、有效期限、簽訂日期等??冃ж熑螘话惆茨甓然蛉纹诤炗?。
第十七條 激勵計劃是企業為激勵被評價對象而采取的行動方 案,包括激勵對象、激勵形式、激勵條件、激勵周期等內容。激勵計劃按激勵形式可分為薪酬激勵計劃、能力開發激勵計劃、職業發展激 勵計劃和其他激勵計劃。
薪酬激勵計劃按期限可分為短期薪酬激勵計劃和中長期薪酬激 勵計劃。短期薪酬激勵計劃主要包括績效工資、績效獎金、績效福利 等。中長期薪酬激勵計劃主要包括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 票以及虛擬股票等。
能力開發激勵計劃主要包括對員工知識、技能等方面的提升計
劃。
職業發展激勵計劃主要是對員工職業發展做出的規劃。 其他激勵計劃包括良好的工作環境、晉升與降職、表揚與批評等。第十八條激勵計劃的制定應以績效計劃為基礎,采用多元化的
激勵形式,兼顧內在激勵與外在激勵、短期激勵與長期激勵、現金激勵與非現金激勵、個人激勵與團隊激勵、正向激勵與負向激勵,充分發揮各種激勵形式的綜合作用。
第十九條 績效計劃與激勵計劃制定完成后,應經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或類似機構審核,報董事會或類似機構審批。經審批的績效計劃 與激勵計劃應保持穩定,一般不予調整,若受國家政策、市場環境、不可抗力等客觀因素影響,確需調整的,應嚴格履行規定的審批程序。
第四章 績效計劃與激勵計劃的執行
第二十條 審批后的績效計劃與激勵計劃,應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達執行,確保與計劃相關的被評價對象能夠了解計劃的具體內容和要求。
第二十一條績效計劃與激勵計劃下達后,各計劃執行單位(部 門)應認真組織實施,從橫向和縱向兩方面落實到各所屬單位(部門)、各崗位員工,形成全方位的績效計劃與激勵計劃執行責任體系。
第二十二條績效計劃與激勵計劃執行過程中,企業應建立配套 的監督控制機制,及時記錄執行情況,進行差異分析與糾偏,持續優
化業務流程,確??冃в媱澟c激勵計劃的有效執行。
(一)監控與記錄。企業可借助信息系統或其他信息支持手段,監控和記錄指標完成情況、重大事項、員工的工作表現、激勵措施執行情況等內容。收集信息的方法主要有觀察法、工作記錄法、他人反 饋法等。
(二)分析與糾偏。根據監控與記錄的結果,重點分析指標完成 值與目標值的偏差、激勵效果與預期目標的偏差,提出相應整改建議 并采取必要的改進措施。
(三)編制分析報告。分析報告主要反映績效計劃與激勵計劃的 執行情況及分析結果,其頻率可以是月度、季度、年度,也可根據需 要編制。
第二十三條 績效計劃與激勵計劃執行過程中,績效管理工作機構應通過會議、培訓、網絡、公告欄等形式,進行多渠道、多樣化、 持續不斷地溝通與輔導,使績效計劃與激勵計劃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執行。
第五章 績效評價與激勵的實施
第二十四條 績效管理工作機構應根據計劃的執行情況定期實施績效評價與激勵,按照績效計劃與激勵計劃的約定,對被評價對象的績效表現進行系統、全面、公正、客觀地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實施相應的激勵。
第二十五條評價主體應按照績效計劃收集相關信息,獲取被評
價對象的績效指標實際值,對照目標值,應用選定的計分方法,計算
評價分值,并進一步形成對被評價對象的綜合評價結果。
第二十六條 績效評價過程及結果應有完整的記錄,結果應得到評價主體和被評價對象的確認,并進行公開發布或非公開告知。公開 發布的主要方式有召開績效發布會、企業網站績效公示、面板績效公告等;非公開發布一般采用一對一書面、電子郵件函告或面談告知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七條評價主體應及時向被評價對象進行績效反饋,反饋內容包括評價結果、差距分析、改進建議及措施等,可采取反饋報告、 反饋面談、反饋報告會等形式進行。
第二十八條 績效結果發布后,企業應依據績效評價的結果,組 織兌現激勵計劃,綜合運用績效薪酬激勵、能力開發激勵、職業發展 激勵等多種方式,逐級兌現激勵承諾。
第六章 績效評價與激勵管理報告
第二十九條 績效管理工作機構應定期或根據需要編制績效評價與激勵管理報告,對績效評價和激勵管理的結果進行反映。
第三十條 績效評價與激勵管理報告是企業管理會計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確保內容真實、數據可靠、分析客觀、結論清楚,為報 告使用者提供滿足決策需要的信息。
第三十一條 績效評價報告根據評價結果編制,反映被評價對象 的績效計劃完成情況,通常由報告正文和附件構成。
報告正文主要包括以下兩部分:
(一)評價情況說明,包括評價對象、評價依據、評價過程、評價結果、需要說明的重大事項等;
(二)管理建議。 報告附件包括評價計分表、問卷調查結果分析、專家咨詢意見等
報告正文的支持性文檔。
第三十二條激勵管理報告根據激勵計劃的執行結果編制,反映被評價對象的激勵計劃實施情況。
激勵管理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兩部分:
(一)激勵情況說明,包括激勵對象、激勵依據、激勵措施、激勵執行結果、需要說明的重大事項等;
(二)管理建議。 其他有關支持性文檔可以根據需要以附件形式提供。 第三十三條績效評價與激勵管理報告可分為定期報告、不定期
報告。 定期報告主要反映一定期間被評價對象的績效評價與激勵管理
情況。每個會計年度至少出具一份定期報告。 不定期報告根據需要編制,反映部分特殊事項或特定項目的績效
評價與激勵管理情況。
第三十四條績效評價與激勵管理報告應根據需要及時報送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或類似機構審批。
第三十五條企業應定期通過回顧和分析,檢查和評估績效評價
與激勵管理的實施效果,不斷優化績效計劃和激勵計劃,改進未來績
效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則第三十六條本指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