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18日,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fā)布了新準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7號——保險合同》。新準則要求以當前履約價值計量保險負債,并為所有保險合同提供更統(tǒng)一的計量和列報方式。《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7號——保險合同》取代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保險合同》及相關解釋。
背景情況
2001年9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將保險合同項目列入議程中,并取代了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前身機構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在1997年開始的保險合同準則項目,對保險合同會計進行全面審查。
范圍
主體應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7號——保險合同》的范圍為:
一是主體發(fā)行的保險和再保險合同;
二是主體持有的再保險合同;
三是主體發(fā)行的含有相機分紅特征(discretionary participation features,DPF)的投資合同,假定其還發(fā)行保險合同。
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保險合同》范圍的改變?yōu)椋?br />
一是為了將保險合同準則應用在含有分紅特征的投資合同中,主體也必須發(fā)行保險合同。
二是當主體滿足一定條件時,允許主體對固定費用合同選擇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客戶合同收入》。
生效日期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7號——保險合同》將于2021
年1月1日或者之后開始生效,如果已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客戶合同收入》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的主體,允許提前采用本準則。
過渡期
主體在追溯法可行的情況下,應采用追溯法。在追溯法不可行的情況下,主體可以選擇使用修改后的追溯法或公允價值計量法。初次采用該準則當日,已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的主體可追溯重新指定和分類在本準則范圍內的因合同活動而持有的金融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