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記者王凱報道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日前聯合發文,規范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除全面清理現有土地儲備機構、2016年起各地不得向金融機構舉借土地儲備貸款等“大招”外,作為制度支撐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辦法(試行)》《土地儲備統計報表》等相關制度也將加緊修訂。
根據四部門最新發布的《關于規范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等相關問題的通知》,在2016年12月31日前,各地區應當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完成對現有土地儲備機構的全面清理,原則上,每個縣級以上(含縣級)法定行政區劃原則上只能設置一個土地儲備機構。土地儲備工作只能由納入名錄管理的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各類城投公司等其他機構一律不得再從事新增土地儲備工作。土地儲備機構新增土地儲備項目所需資金,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舉借土地儲備貸款。
值得注意的是,四部門規定,土地儲備資金主要用于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收回土地以及儲備土地供應前的前期開發等土地儲備開支,不得用于土地儲備機構日常經費開支。土地儲備機構所需的日常經費,應當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四部門還將按照職責分工,會同有關部門抓緊修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辦法(試行)》《土地儲備統計報表》等相關制度。其中,《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辦法(試行)》于2008年8月頒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推行了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