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海省金融經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對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的要求,客觀公正地評價從事金融經濟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使金融經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根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評審條件。
第二條 本條件適用于從事金融經濟研究、金融經濟管理決策和金融經濟管理實務等專業崗位工作的在職人員。
第三條 金融經濟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名稱為:高級經濟師。取得高級經濟師任職資格表明該人員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和學術水平。高級經濟師資格是聘任高級經濟師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本條件中申報條件包括:職業道德、學歷資歷和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繼續教育及年度考核等內容。由用人單位、省金融辦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審查。評審條件包含學術水平、工作能力和業績成果等內容。由年度評委會負責認定和審定。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任職基本條件:申報人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管理知識,對從事的專業領域有較深入的研究,熟悉金融經濟師相關專業知識,了解國內外現代經濟管理的科學理論、方法和發展趨勢;熟悉金融經濟相關的法律、法規,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專業工作實踐經驗,能提出有較高價值的政策性意見,能夠主持縣級以上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和監管工作或從事學科重點課題的研究,獨立解決重要金融經濟活動中的實際問題,在創新經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方面業績顯著;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較高水平的論文、著作;有組織全面業務、培養人才和指導經濟師工作能力;能運用計算機和外語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
第六條 學歷(學位)、資歷條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高級經濟師資格:
(一)獲得博士學位,取得經濟師資格后,實際從事金融經濟工作1年后,經考核合格可直接認定;
(二)獲得碩士學位,取得經濟師資格后,實際從事金融經濟工作3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畢業,取得經濟師資格后,實際從事金融經濟工作5年以上;
(四)大學專科畢業,取得經濟師資格后,實際從事金融經濟工作7年以上;
(四)中專畢業,取得經濟師資格后,實際從事金融經濟工作9年以上。
具有會計師、審計師、統計師等中級技術任職資格,或取得規定可以聘任經濟師職務的執(職)業資格,直接從事金融經濟管理工作并符合申報條件的人員,可申報金融經濟專業高級經濟師資格。
先取得經濟師資格,后取得規定學歷者,取得規定學歷前后的經濟師資格年限可合并計算。
第七條 其他條件。
(一)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
1.按照原省人事廳《關于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外語有關問題的通知》(青人專字[2003]153號)、《關于完善全省職稱外語考試有關政策的通知》(青人專字[2007]194]號)要求,在西寧(含大通縣、湟中縣和湟源縣)、海東地區(不含化隆縣、循化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申報評審高級經濟師時需取得職稱外語考試A級合格證書,并作為申報評審的必備條件之一。符合外語免試條件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2.按照原省人事廳《關于開展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的通知》(青人專字[2002]309)有關要求,申報高級經濟師的專業技術人員須取得全國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合格證書,并作為申報評審的必備條件之一。符合免試條件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繼續教育要求: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意見》(青政[2008]52號精神,專業技術人員在任職期內,平均每年應累計完成72學時的繼續教育,繼續教育學時應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培訓。申報晉升高級經濟師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須提交本人任職期間繼續教育學時證明,即《青海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
(三)申報對象在任職期內年度考核須為合格(或稱職)以上。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八條 從事金融經濟研究人員的工作業績、能力和專業理論水平要求:
(一)工作業績。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承擔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過金融領域內2項省級以上研究項目,并取得研究成果;
2.從事金融經濟研究工作,獲市(廳)級以上與相關專業有關的獎1項的;
3.承擔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過1項以上省(部)級重點課題或2項以上市(廳)級重點課題的研究,并寫出有較高學術水平的研究報告。
(二)理論水平。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獨立或作為第一撰寫人在省(部)級及以上組織的學術會議上宣讀并收入論文集(內刊)的經濟專業論文3篇以上,或在公開出版的刊物上公開發表過2篇以上有較高學術水平的經濟專業論文(其中1篇必須發表在核心期刊)或在國際學術刊物(SCI)上發表專業論文1篇;
2.正式出版過經濟專業論著、譯著或編寫過大、中專教材,并為主編、副主編及主要編纂者(字數不少于3萬字);
3.為解決重大金融經濟問題而撰寫有較高水平的專項調查報告、金融經濟分析報告或重大項目的立項研究報考等1篇以上。
(三)專業工作能力。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中的1項:
1.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完成省(部)級金融經濟理論研究、重大經濟改革方案的編制;
2.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完成本專業相關的重要政策文件起草、重要科研成果的鑒定和項目驗收等工作;
3.作為主要人員參與制定的金融經濟政策、法規或重大經濟發展規劃和項目,對本地區的經濟發展起到了較大的促進作用。
第九條 從事金融經濟監督、決策、管理人員的工作業績、能力和專業理論水平要求:
(一)工作業績。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單位金融監督、決策、管理工作期間,為單位大幅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決策水平作出主要貢獻,連續2年以上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主要經濟指標和創新投入連續2年來達到省內同行先進水平;
2.主持金融機構的監督、決策、管理工作期間,所在單位在全省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考核評獎中獲得優秀等次獎項1次以上;
3.擔任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后,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不少于1項市(廳)級以上重點投、融資項目的評估、論證、現場監督檢查或非現場監管全過程工作,項目投產后達到設計指標。
(二)理論水平。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獨立或作為第一撰寫人在省(部)級及以上租住的學術會議上宣讀并收入論文集(內刊)的經濟專業論文2篇以上,或在國內公開出版刊物上發表過2篇及以上具有較高學術水平的學術論文,或在核心期刊發表1篇學術論文;
2.作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過1部經濟管理或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專著或譯著(字數不得少于3萬字);
3.為解決重大經濟問題而撰寫有較高水平的專項調查報告、經濟分析報考或重大項目的立項研究報告等1篇以上。
(三)工作能力。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中的1項:
1.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活動2年以上;
2.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不少于1項市(廳)級以上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改造、投、融資項目的評估、論證等項目方案的組織和實施;
3.主持金融機構經營管理工作期間,針對金融經濟運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研究課題和調查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 從事金融經濟管理實務人員的工作業績、能力和專業理論水平要求:
(一)工作業績。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市(廳)級及以上重點行業規劃、政策規章的制定,經主管部門批準實施;
2.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全程參與了市(廳)級以上金融經濟業務相關項目的可行性評估、咨詢、技術鑒定工作,達到預期目標;
3.負責過難度較大金融經濟管理項目實施(包括制定管理標準、規范標準等),高新技術項目推廣、應用、專利申報和推廣應用;
4.長期在基層金融業從事金融經濟管理實務達15年以上,業績突出,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明顯。
(二)理論水平。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獨立或作為第一撰寫人在省(部)級及以上組織的學術會議上宣讀并收入論文集(內刊)的經濟專業論文3篇以上,或在國內工卡出版刊物上發表過2篇及以上具有較高學術水平的學術論文;
2.作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過1本經濟管理或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專著或譯著(字數不得少于3萬字);
3.為解決本專業重要實際問題,撰寫有較高水平的專項調查報告、經濟分析報告或重大的立項研究報告等1篇以上;
4.編寫或修訂公開出版發行的經濟技術或經濟管理等方面的規范、規程、標準或教材、技術手冊。
(三)工作能力。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中的1項:
1.作為主要人員具體參與過1項以上大型金融經濟項目的經濟活動;
2.獲得金融行業業務技能競賽省部級先進個人、“技術崗位能手”稱號1次以上者;
3.具有善于運用先進科研成果、科技手段分析和解決經濟活動中較為復雜的問題的能力。
第四章 申報程序
第十一條 申報對象的申報材料(主要申報者的姓名、簡歷、工作單位、經濟專業工作年限、行政職務、專業技術資格、所聘專業技術職務、專業技術水平、工作能力、理論水平和工作業績等情況)應在本單位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按規定程序報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綜合處;經省金融經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評審,評審通過的人員,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在所屬門戶網站上公示7天,無異議后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進行審核,并公布取得高級經濟師任職資格人員名單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條件中,金融經濟包含金融、保險、財稅、投資、拍賣和資產評估、證券、期貨等相關專業。金融經濟研究人員是指從事金融經濟研究和發展規劃編制等人員。金融經濟管理決策人員是指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行長、副行長,局長、副局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中高層管理人員。經濟管理實務人員是指除上述兩類人員外的實際從事景榮、保險、財稅、投資、拍賣和資產評估等業務、經濟管理的主辦人員。
第十三條 本條件中涉及的專業工作能力、工作業績、科研成果、論文論著等均指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后所取得或要求的。申報者需提供相關材料原件和1份復印件。
第十四條 撰寫論文、論著(譯著)、報告應作為第一作者,以筆名、單位名義發表或出版論文、論著(譯著)及撰寫字數,須由所在單位和出版部門同時出具證明。調研報告均須有原稿、原件或相關部門認定意見。
第十五條 申報參加高級經濟師資格評審的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評審資格,并從次年起3年內不得再申報高級經濟師資格評審:
(一)偽造、變造證件、證明的;
(二)提交虛假申報材料的;
(三)有違紀違法行為,仍在處理、處罰、處分階段的;
(四)任現職后曾有嚴重違法財經紀律行為而受到處分,在申報材料上未有反映的;
(五)有其他嚴重違法評審規定行為的。
第十六條 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可以聘任經濟師職務的相近相似注冊類執(職)業資格”是指注冊稅務師、注冊資產評估師、房地產估價師、國際商務師、企業法律顧問、房地產經紀人、價格鑒證師、管理咨詢師、招標采購師、物業管理師、拍賣師、社會工作師和投資項目管理師等相關執(職)業資格;
(二)“以上”均含本級,“年”均為周年。“長期在基層金融業從事金融經濟管理實務達15年以上”是指任現職期間在基層從事金融經濟管理實務工作,且累計在基層工作15年以上者。
第十七條 本條件由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條件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