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加強商業銀行的市場約束,規范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行為,有效維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高效運行,依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修訂了《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公布之日(2007年7月3日)起施行。
一、適用范圍———覆蓋全部存款類金融機構
修訂后的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除另有規定外,辦法對商業銀行的規定適用于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城市信用社。這里的農村信用社包括農村信用合作社、縣(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縣(市、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地(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地(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辦法已經涵蓋了全部存款類金融機構。由于我國郵政儲蓄機構已經全面改組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屬于商業銀行的范疇,自然應遵守該辦法。
二、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總體要求
1.充分披露的要求。商業銀行應按照辦法規定披露信息。辦法的規定為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商業銀行可在遵守辦法規定基礎上自行決定披露更多信息。考慮到個別小規模商業銀行的特殊困難,辦法對小規模商業銀行給予了信息披露豁免權。資產總額低于10億元人民幣或存款余額低于5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確有困難的,經說明原因并制定未來信息披露計劃,報中國銀監會批準后,可免于信息披露。商業銀行應按本辦法規定的內容進行信息披露,辦法沒有規定的,但若遺漏或誤報某個項目或信息會改變或影響信息使用者的評估或判斷時,商業銀行應將該項目視為關鍵性項目予以披露。
2.依法披露的要求。商業銀行披露信息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由于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涉及諸多會計信息,因此商業銀行披露信息應當遵守《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如果屬于上市銀行,還應該同時遵守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
3.規范披露的要求。商業銀行應遵循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則,規范地披露信息。對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商業銀行,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按照《商業銀行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按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采取相應措施。
4.依法審計的要求。商業銀行披露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資產規模少于10億元人民幣的農村信用社可不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對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有關責任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采取相應措施。同時,辦法還規定商業銀行應披露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商業銀行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前,應與會計師事務所、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進行三方會談。
5.統一監管的要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進行監督。商業銀行應將年度報告在公布之日五日以前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6.及時披露的要求。商業銀行應將信息披露的內容以中文編制成年度報告,于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后的四個月內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披露的,應至少提前十五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延遲。商業銀行應確保股東及相關利益人能及時獲取年度報告。
7.方便查閱的要求。商業銀行應將年度報告置放在商業銀行的主要營業場所,并按銀監會相關規定及時登載于互聯網網絡,確保公眾能方便地查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鼓勵商業銀行通過媒體向公眾披露年度報告的主要信息。
8.披露責任的要求。商業銀行董事會負責本行的信息披露。未設立董事會的,由行長(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商業銀行的董事會、行長(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并就其保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信息披露的內容———四大信息必須披露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辦法規定披露財務會計報告、各類風險管理狀況、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項等信息。
(一)財務會計報告
商業銀行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
1.會計報表
商業銀行披露的會計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及其他有關附表。目前我國的商業銀行,有的已經開始執行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企業會計準則》,有的商業銀行還在實施《金融企業會計制度(2002),甚至有的商業銀行還在執行1993年的會計制度,因此辦法規定的會計報表兼顧了新舊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的要求。
2.報表附注
第一、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會計報表編制基礎不符合會計核算基本前提的情況。
第二、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本行的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包括:會計報表編制所依據的會計準則(比如是否執行2007年新會計準則)、會計年度、記賬本位幣、記賬基礎和計價原則;貸款的種類和范圍;投資核算方法;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范圍和方法;收入確認原則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計價方法;外幣業務和報表折算方法;合并會計報表的編制方法;固定資產計價和折舊方法;無形資產計價及攤銷政策;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政策;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等。
第三、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變更;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重要資產轉讓及其出售。
第四、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關聯方交易的總量及重大關聯方交易的情況。
第五、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會計報表中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包括:按存放境內、境外同業披露存放同業款項;按拆放境內、境外同業披露拆放同業款項;按信用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分別披露貸款的期初數、期末數;按貸款風險分類的結果披露不良貸款的期初數、期末數;貸款損失準備的期初數、本期計提數、本期轉回數、本期核銷數、期末數;一般準備、專項準備和特種準備應分別披露;應收利息余額及變動情況;按種類披露投資的期初數、期末數;按境內、境外同業披露同業拆入款項;應付利息計提方法、余額及變動情況;銀行承兌匯票、對外擔保、融資保函、非融資保函、貸款承諾、開出即期信用證、開出遠期信用證、金融期貨、金融期權等表外項目,包括上述項目的年末余額及其他具體情況;其他重要項目。
第六、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資本充足狀況,包括風險資產總額、資本凈額的數量和結構、核心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
3.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應當對本行經營的基本情況、利潤實現和分配情況以及對本行財務狀況、經營成果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進行說明。我國2007年開始執行的新會計準則已經取消了財務情況說明書,因為財務情況說明書的內容完全可以包含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因此辦法對商業銀行披露財務情況說明書的規定與相關會計準則、證券市場信息披露規則不完全一致。
(二)風險管理信息
商業銀行應披露下列各類風險和風險管理情況:
1.信用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信用風險管理、信用風險暴露、信貸質量和收益的情況,包括產生信用風險的業務活動、信用風險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風險管理的組織結構和職責劃分、資產風險分類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風險分布情況、信用風險集中程度、逾期貸款的賬齡分析、貸款重組、資產收益率等情況。
2.流動性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能反映其流動性狀況的有關指標,分析影響流動性的因素,說明本行流動性管理策略。
3.市場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其市場風險狀況的定量和定性信息,包括所承擔市場風險的類別、總體市場風險水平及不同類別市場風險的風險頭寸和風險水平;有關市場價格的敏感性分析;市場風險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市場風險資本狀況等。
4.操作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由于內部程序、人員、系統的不完善或失誤,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風險,并對本行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說明。
5.其他風險狀況。其他可能對本行造成嚴重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
商業銀行應從下列四個方面對各類風險進行說明:1)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對風險的監控能力。2)風險管理的政策和程序。3)風險計量、檢測和管理信息系統。4)內部控制和全面審計情況。
(三)公司治理信息
商業銀行應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1.年度內召開股東大會情況。
2.董事會的構成及其工作情況。
3.監事會的構成及其工作情況。
4.高級管理層成員構成及其基本情況。
5.銀行部門與分支機構設置情況。商業銀行應對獨立董事的工作情況單獨披露。
(四)年度重要事項
商業銀行披露的本行年度重要事項,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1.最大十名股東名稱及報告期內變動情況。
2.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事項。
3.其他有必要讓公眾了解的重要信息。
外國銀行分行的信息由主報告行匯總后披露。外國銀行分行無須披露本辦法規定的僅適用于法人機構的信息。外國銀行分行應將其總行所披露信息摘要譯成中文后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