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國家電網公司購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發票開具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2號,以下簡稱《公告》),對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購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發票開具及稅款征收有關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公告》指出,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從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處購買電力產品,可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開具普通發票。 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應將發電戶名稱(姓名)、地址(住址)、聯系方式、結算時間、結算金額等信息進行詳細登記,以備稅務機關查驗。
《公告》明確,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按照稅法規定應繳納增值稅的,可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按照增值稅簡易計稅辦法計算并代征增值稅稅款,同時開具普通發票;按照稅法規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可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直接開具普通發票。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66號),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l日,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應按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應納稅額的50%代征增值稅稅款。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與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書》,明確委托代征相關事宜。
《公告》強調,本《公告》所稱發電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個人和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非企業性單位”。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發生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