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事會制度誕生于 1861 年的德國,以后為日本、法國等大陸法系國家所接受,我國 1993 年開始采用監事會制度。強化以監事會為主導的監督制度,有利于保護企業資產和維護出資人權益,有利于規范企業經營行為,特別是能有效監督企業一把手的行為。監事會工作的不斷強化在實現依法治企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當前昌吉州本級國有企業監事會運行中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亟待加以解決。
一、昌吉州國有企業監事會運行現狀昌吉州本級國有企業監事會成立于 2008 年 8月,采用外派內吸管理體制,工作人員采取社會公開招聘和原昌吉州國有資產投資經營中心改制整體劃入組成,已向州本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派出15 名監事、財務監督代表。監事會成立以來先后出臺了《昌吉州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辦法》、《昌吉州國有企業監事會管理工作辦公室工作職責》、《昌吉州國有企業監事會管理工作辦公室工作制度》等相關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在資產、財務和經營管理等方面共向企業提出 60 多項整改建議,協助企業完善了各項管理,有效發揮了監事會的職能作用,企業也充分認識到監事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運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1、與國資委信息不對稱。國資委制定的政策、決定、主任辦公會議精神,重大事項的決定等信息監事會不能直接拿到;相關科室給企業的批復或者意見監事會也不能直接拿到,信息存在不對稱,直接影響監事會監督的成果和效果;監事會監督檢查成果與國資委的其他科室監督結合不緊密,彼此不能充分有效利用信息。2、與企業信息不對稱。監事會應具有企業在資產、損益變動、重大投資和擔保事項等方面的知情權,但是實際執行中存在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具體表現在部分企業存在會議不通知監事會參加,部分資料提供不及時等現象,有效的監督權遠遠落后于經營權的到位。與企業信息不對稱,監事會難以做到事前事后監督的相互銜接和到位,增加監事會監事工作的難度、延長工作時間、直接影響監管工作質量和效率。3、監管力量不足,工作水平有待提升。昌吉州本級直接監管的企業 6 家,委托監管的企業有 15家,部分外派監事同時擔任 3-4 家公司的監事,監管力量嚴重不足。外派監事除部分崗位向社會招聘外其余監事大多不懂財務、企業經營,專業知識不足,無法真正有效實施監督。外派監事人員監管力量不足,難以及時準確的獲取企業的相關信息,不能保證國資委或者出資人及時了解企業的最新動態信息,直接影響監管工作質量和效率。4、制度不建全,工作積極性不高。昌吉州本級國有企業外派監事會尚未建立完善的監事會成員激勵約束體系,激勵約束機制不完善、不建全,同時國有企業外派監事隊伍“流動性”相對不足,造成監事的工作積極性不高,不能充分有效調動監事會成員的工作積極性,是現階段要亟待解決的問題。5、法人治理意識淡薄,工作權威性不夠。昌吉州本級監事會外派監事均為事業編制,無行政級別,對企業的監管制衡力顯得較為薄弱。部分企業內部還存在“官本位”思想,導致外派監事權威性不夠,直接影響監督的有效性和權威性;企業對監事會監督成果或提出的建議重視程度不夠,不能及時糾正或采納監事會提出的合理建議。6、監督檢查成果沒有充分運用。按照監事會工作計劃,年度對直管企業實施集中監督檢查,出具監督檢查報告,向國資委匯報在檢查中發現企業可能存在的重大問題,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建議并要求整改。實踐中,監事會的監督成果利用率往往不高,監事會監督檢查成果與國資委的其他科室監督結合不緊密,各科室并沒有充分利用監事會的工作成果。7、外派監事的責任心不強。監事會采用外派內設的管理體制,由州國資委委派的監事會成員、財務監督員,往往存在履職不到位或者不作為,重大問題不及時向出資人匯報等現象,履職責任心弱,在一定程序上不能體現國有出資人的意圖,工作責任心有待提高。
三、對策建議1、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協調監事會與國資委相關科室的關系,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相關科室對涉及出資企業投資、合作、改制、資產評估、重大投融資、年度績效考核、經營指標、重大資產核銷等事項及時抄送監事會;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當期監督檢查成果等資料抄送有關科室;每季度或每半年召開一次監事會與相關科室負責人信息對接會,互相交流企業信息和發現的有關問題;監事會主席列席國資委黨委會和主任辦公會等;相關科室要結合工作實際,加強與監事會的溝通配合,共享監督資源,提高監督效率,充分發揮監事會在國有資產監管中的重要作用。2、建立合力監督機制。整合監督資源、降低監督成本、提高監督系統效能,拓展成果運用范圍,將監事會監督檢查結果與業績考核評價、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以及企業領導人任免掛鉤,切實發揮監事會在國有資產監管中的重要作用。相關科室在下達考核目標值和確定考核結果、處置企業資產、股權、企業投資、合作、改制、資產評估、業績考核等時要先書面征求監事會意見;考核企業領導班子時,監事會派員參加并充分發表意見;從企業內部選拔企業領導人員時,書面征求監事會的意見等。3、采取措施,落實知情權。監事會作為出資人與經營者的聯系橋梁,必須獲取“事前”全面的、重要的、重大的事項知情權。強調企業資產、損益變動、重大投資和擔保事項、重要的決策會議時企業必須通知監事會參加,保證重要的資料事前提供。通過定期檢查檔案、會議紀要、專項檢查等形式在企業調查落實,對不支持不配合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與年底考核掛鉤,必要時調整領導班子。4、優化資源配置,提升整體能力。根據監事會成員的個體特長,合理配備外派監事,依法確定企業監事會的人員構成;對監事會人員實施定期崗位輪換,保持工作連續性。嚴格選配專業人員,向社會公開招聘具有中、高級以上職稱的財務、審計專業背景的工作人員,保證監事會工作對知識結構的要求。5、采取措施,強化業務培訓。制定適合監事會隊伍特點的培訓計劃,采取多種有效方式,找準培訓重點,提高培訓的系統性和實效性。組織開展監事會工作經驗交流活動,通過外派監事人員外出參觀考察,學習借鑒省內外其他城市的成功經驗,拓展思路,開闊視野。通過多種形式的培訓學習,提升監事隊伍的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6、完善激勵、考核機制,提高內在動力。外派監事的工作積極性直接影響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質量,完善監事激勵約束機制是提高監事會效能的重要手段。監事的考核評價要根據其工作特點,圍繞監事的勤勉、忠誠、業務能力和監督業績等方面制定定量和定性的考評指標,同時對監事出席會議、發言及投票情況,實行實名紀錄,年終根據監事會決議的實際效果和監事參與程度進行對比分析,對參與性差的監事,實施轉崗或其他方式調離。另外,可通過獎勵培訓機會、拓寬職業通道、交流任職、完善監事職務晉升等方式,激發監事忠誠意識、責任意識,提升監事會的監督檢查效果。進一步完善監事會成果運用制度,規范成果運用規程,深化監事會成果運用,避免監事會成果被放置或遺棄,隱性傷害監事會的工作積極性。7、堅持高派原則,保證獨立性、權威性。配備與監管企業相應級別的干部擔任監事會主席,對“大權在握”的國有企業經營層形成足夠的威懾力。高派的涵義就是建議選派懂企業、會查賬、作風硬、可信賴的副處級以上干部擔任監事會主席,保證監事會的獨立性、權威性,以適應昌吉州直屬國有企業高水平監督的要求。8、強化整改,著力推進成果運用。在業績考核、投資管理、財務監督以及改革改組等各項工作中充分運用監督檢查成果。對企業存在的突出問題,由州國資委下達整改通知書,跟蹤整改落實情況,并將整改落實情況與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薪酬分配和任用情況掛鉤,切實把監督檢查成果落到實處。對在年度報告中揭示出的較重大問題,監事會和相關科室要加大跟蹤督辦力度,促進問題的有效解決,企業整改完畢后及時將整改結果報州國資委備案。9、建立責任追究機制。由州國資委委派的監事會成員、財務監督員在工作職責范圍內,因其故意或過失、履職不到位或者不作為造成的不良影響和后果進行追究。根據責任、后果的輕重,采取批評教育、警示談話、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先評優和授予榮譽稱號的資格、調離工作崗位、行政處分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追究方式追究責任。(作者單位:昌吉州國有企業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