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稅農產品的“稅”,指的是增值稅。根據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的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一、免稅農產品的涉稅政策
首先,銷售額的確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其次,發票的開具。《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條規定,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免稅農產品適用免稅規定,是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只能開具普通發票。在普通增值稅發票中只能填寫金額欄,不能填寫稅額欄,該銷售額是免除了增值稅的,屬于不含稅的金額。也就是說,銷售免稅農產品的銷項稅額應該是增值稅普通發票上的金額直接乘以13%。
再次,關于兼營業務的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這里的免稅項目如果屬于免稅農產品,其銷售額應按照不含稅價進行計算,即扣除13%后的金額為銷售額。
二、免稅農產品的財稅處理
1. 會計處理。免稅農產品由于免除了增值稅,如果用購進的免稅農產品生產應稅產品,按稅法規定,可以按照買價的13%計算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如果用購進的免稅農產品生產另外的免稅產品,則購進時抵扣的進項稅額有兩種處理方法:一是把原來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二是將享受到的增值稅額作為企業的一種利得處理,計入營業外收入。
例:甲公司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公司在2013年5月向乙公司購買免稅農產品一批,發票注明金額為50 000元,款項未付。甲公司用該批農產品作為原材料生產A免稅產品和應稅B產品各一批。甲公司月末銷售免稅A產品的金額為40 000元,應稅B產品金額為30 000元,款項已經收到。免稅A產品和應稅B產品的生產成本分別為32 000元和24 000元。要求:對甲公司銷售免稅產品和乙公司銷售農產品業務進行賬務處理。
解析:(1)乙公司銷售農產品賬務處理:借:應收賬款——甲公司50 000;貸:主營業務收入50 000。
(2)甲公司的賬務處理:
購買農產品時:借:原材料43 5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6 500;貸:應付賬款50 000。
銷售A產品時:
方法一,進項稅額轉出。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6 500×40 000/(40 000+30 000)=3 714.26(元)。借:銀行存款40 000;貸:主營業務收入40 000。借:主營業務成本35 714.26;貸:庫存商品32 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3 714.26。
方法二,將免除的增值稅額作為企業利得。銷項稅額=40 000×13%=5 200(元),享受的免稅額=5 200-3 714.26=1 485.74(元)。借:銀行存款40 000;貸:主營業務收入34 8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 200。借:主營業務成本32 000;貸:庫存商品32 000。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額)1 485.74;貸:營業外收入1 485.74。
2. 稅務處理。首先,不管賬務上怎么進行處理,稅務上所要求的應納稅額是不能減少的。比如上述案例,按照方法一,應納增值稅額為3 714.26元;按照方法二,應納增值稅額=5 200-1 485.74=3 714.26(元),兩者的結果是一致的。
其次,免除的增值稅額應該納入收入總額,但是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應該記入“不征稅收入”項目。關于不征稅收入是不征收所得稅的,同時形成的成本費用,也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申報時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實務中,為了簡化核算,一般這樣做:取得不征稅收入時,計入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以后形成的成本費用也允許稅前扣除,不再進行納稅調整。○
【作 者】
吳 適(副教授)
【作者單位】
(重慶財經職業學院工商管理系 重慶 402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