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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業“隱資股東”如何進行有效財務監控

【摘要】本文針對房地產企業存在“隱資股東”這一特殊現象,從財務監控視角闡述了隱資股東如何應對管理的真空層,突破管理的盲點和局限性,探討相應的解決辦法及具體的監控手段,進而促進目標企業經營活動合乎程序與要求,謀求目標公司與實際出資人在戰略發展、項目管控等方面的協同一致性,使隱資股東收購目標企業的權益最大化。
【關鍵詞】股權轉讓 隱資股東 財務監控 房地產業

在當前的國家宏觀經濟政策條件下,針對房地產行業的調控力度不斷加大,各利益相關方不斷博弈,房地產行業面臨重新“洗牌”的考驗和機遇,部分企業以股權調整手段吸納資本勢在必行,但因投資渠道受限或擬投資對象對出資人身份的限定,出現了實際出資人借助股權設計以隱身方式投資于目標公司的現象。本文以一家大型房地產企業股權轉讓為例,探討了實際出資人“隱身”后出現的種種問題,并就“隱資股東”如何進行有效財務監控提出了相應的對策措施。
一、房地產業隱資股東概述
(一)隱資股東的由來
大型房地產企業進行股權轉讓時往往因土地大幅增值和溢價,具有股權轉讓金額大,債權、債務關系復雜,歷史遺留問題多,股權過戶周期長等特點,因此這種股權轉讓通常采取邊收購、邊完善相關手續來“同步實施”。同時,基于擬從轉讓方取得優先股權轉讓權或優惠股權轉讓價格的商業考慮,收購方一般通過與目標公司享有該優先權的股東進行協商,以其名義出資收購股權,由此派生出收購方和目標公司享有優先受讓權和議價權的股東之間通過合作協議的方式來確定存在代持股權的事實,亦即本文所指的隱資股東。下面以實例說明:
例:X公司注冊資本1億元,公司土地資產達十幾億元,股權結構為兩個法人股東,其中控股股東為某上市集團下屬地產A公司(持股比例80%),另一法人股東為一家中型民營房地產集團B公司(持股比例20%)。現A公司因集團經營戰略發生轉移,擬將所持目標公司的全部股權進行轉讓;B公司因開發項目即將進入銷售階段,不愿意A公司將股權轉讓他人,擬行使優先受讓權全部受讓擬轉讓股權,但其并無足夠資金實力承受高達十幾個億的轉讓款。多方洽談后,B公司與C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由C公司實際承擔50%股權轉讓款,以B公司名義向A公司支付股權轉讓款。在股權轉讓期間,仍由A公司和B公司對目標公司進行日常管理;在股權轉讓完成后,由A公司將所持股權悉數轉讓至B公司名下。B公司取得100%的股權后,再將其中50%股權登記至C公司名下,最終B公司和C公司實現對目標公司的五五控股共同管理。在以上股權結構性調整過程中,C公司實際上充當了目標公司隱形股東的角色。
上述實例中,收購方即實際出資人C公司,名義股東則是C公司通過簽訂合作協議委托其代持股權的股東B公司,代表C公司履行股東權利義務。其間,隱資股東雖實際向目標公司履行出資義務并享有投資權益,但其股東身份并未進行工商登記及公司內部記載,是不具備股東資格形式特征的出資人。同時隱資股東僅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并不涉及股份有限公司。
(二)隱資股東的法律效力
1. 最高法院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2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從法律層面認可了隱資股東的合法性。
2. 本文中的隱資股東不是出于法律禁止的原因隱名出資,而是出于經濟角度的股權設計,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效力性強制規定,且沒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這種委托代持股是有效的。
(三)隱資股東的表現形式
房地產業股權收購導致的隱資股東常見的有以下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名義股東實際不出資,只是代隱資股東持有轉讓方的股權。隱資股東出于本身不具股東條件或規避法律風險等多重考慮,即使完成股權價款交付,目標公司實際股東也不會變更為登記股東。第二種情形,名義股東和隱資股東一起出資共同收購轉讓方的股權,隱資股東只是在股權收購期間暫時隱蔽出資行為,在通過名義股東完成股權收購后,名義股東須將歸屬于隱資股東的股權登記到隱資股東名下,隱資股東最終成為登記股東,名義股東保留自己的部分股權,和隱資股東共同持股目標公司。
本文僅討論在后一種情形下隱資股東對目標房地產公司如何實施股權收購、項目管理和運營全程的財務監控。因為在第一種情形下,名義股東通常僅為工商登記時的掛名,自己并不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公司的其他股東也知曉該實情,隱資股東完全可以親自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無須名義股東代為管理。而在后一種情形下,隱資股東在股權收購期間不能露面,只能由名義股東代為實施項目管理和運營,但名義股東不僅代表隱資股東的股權,且自身還持有部分股權,其行使股東職責的意思表示有可能超出、甚至違背隱資股東的授權,因此隱形股東有必要以適當形式介入和實施全程財務監控。
二、隱資股東對目標公司實施全程財務監控的必要性
(一)隱資股東全面主張股權權益的需要
在股權收購期間,隱資股東雖已陸續支付股權款,但由于其通過名義股東出資,在目標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對隱資股東實際出資事項并不知情的情況下,隱資股東與名義股東的約定不能完全對抗公司、其他股東和第三人。根據最高院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26條規定:“ 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而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的善意取得制度處理,當名義股東發生將其名下在目標公司的股權擅自轉讓、質押,或被法院凍結保全、被債權人執行等行為時,只要受讓方為善意第三人,隱資股東與名義股東的協議效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可以依據以登記的內容來主張其不知道股權歸屬于實際出資人,進而最終取得該股權;相反,實際股東雖然出資,但其股東身份不能得到公司、其他股東以及第三人的認可,其股份轉讓、質押行為無效,其債權人也不能要求執行相關股權。
(二)隱資股東介入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需要
1. 隱資股東無法通過股東會和董事會層面實施監控。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5條的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解釋非常明確,實際出資人在未經過半數以上股東同意以前,不是公司股東。隱資股東受限于通過名義股東隱名,不能直接行使股東權利,不能直接出現在董事會、監事會當中,只能通過其利益代表者即名義股東代為行使公司治理。
為此,隱資股東無法通過正常渠道(改選股東會和董事會)行使股東的職權,也無法在未完成收購期間派駐董事會人員來實施管理股權,名義股東雖以隱資股權委托者的角色存在,但其仍保留股權,名義股東不能確保隱資股東受到平等的待遇,甚至可能出現被名義股東侵占隱資股東權益的情況。
上述實例中,名義股東在《合作協議》中向隱資股東承諾,在隱資股東完成約定的股權款支付后,名義股東將相應的股權登記在隱資公司名下,但實際上,名義股東刻意隱瞞其與轉讓方簽訂的協議中對隱資股東不利的部分,即股權擔保條款,該條款約定在股權收購完成50%時轉讓方同意將股權變更至名義股東名下后,但名義股東需出具承諾函將上述股權質押給轉讓方,作為其完成后期股權收購的保證。使應歸屬于隱資股東的股權份額在其毫不知情時已被名義股東質押給轉讓方。
2. 隱資股東無法預防內部控制人的操控。一般來說,在隱資股東處于隱資期間,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仍沿用原股東控制下的經營管理團隊,由于利益和目標的不一致,目標公司的經營管理很容易被內部控制人所控制,導致公司利益受損。
上述實例中,目標公司一期設計方案脫離市場,導致資金回籠很慢,直接影響到公司現金流,所以在項目二期選用設計公司時,隱資股東要求更換設計公司,但因該設計公司為名義股東董事長的朋友,為照顧其關系,強用職權和該設計公司續約,嚴重損害了公司其他股東利益。
(三)隱資股東提前管控經營管理的需要
1. 公司管控視角受限。在股轉讓期間,轉讓方因股權價款未完全支付到位,仍保留個別關鍵崗位的管理權,名義股東隨著名下股權價額的陸續增加會搶奪公司核心管理權,而隱資股東尚不能進行實質經營管理。在此期間,名義股東通過排異求同的方式,將公司原管理團隊進行置換,趁機擴大自己對目標公司的掌控權,形成以董事長為核心的“內部控制人”現象,公司的約束機制隨著控制權的變化而基本喪失效力,隱資股東對公司的監督權無法實現,公司輕易被操控,容易引發財務造假、掏空公司資產等情況,嚴重地損害隱資股東的利益。
上述實例中,名義股東為把控目標公司,利用新舊股東更迭期間爭奪經營管理權,一方面以種種理由更換原轉讓方派駐的工程總監、營銷總監、設計總監等關鍵崗位人員,提前安插名義股東董事長的親信;另一方面,想方設法架空無法更換的崗位,如對轉讓方把控的總經理崗和財務總監崗,名義股東則采取增設常務副總和財務副總監崗,將其與控制范圍內的工程、營銷部等關鍵崗進行組合,在目標公司內派生出另一個管理系統,即使轉讓方的管理空懸,又給隱資股東將來的管理設置了障礙。
2. 財務執行視角受限。實際工作中,隱資股東不能直接參與公司的財務決策和內部控制,無法行使實際的管理權,通常會面臨以下問題:一是無財務系統管理權限,無法進入會計賬務處理系統進行實時監控,所有財務信息需向名義股東的管理人員索取,不能直接控制和取得第一手資料。無法及時準確地獲取與目標公司有關的任何重大問題,包括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所有權狀況和目標公司治理狀況的信息。二是無資金賬戶控制權限,無法進行財務印鑒和網銀共管,無法掌握資金支付計劃和管控資金流向。三是無資金支出審批權限,無法對目標公司的各項成本費用開支進行審核,無法保證資金安全。
上述實例中,根據雙方協議約定,隱資股東向名義股東支付的股權資金專項用于目標公司的開發建設,而名義股東卻出現了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的狀況,將個別款項作為名義股東的股權款支付至轉讓方,違背其向隱資股東做出的資金支付安排,導致關鍵節點應付款項未能支付,嚴重影響到目標公司的正常運營。
(四)財務監控是隱資股東維護權益的有效手段
隱資股東是向目標企業實際投入資本的人,是企業資本的擁有者,應當享有相應的權利,但實際中,如前所述,隱資股東在公司股東治理層面和經營管理層面諸多受限,隱資股東缺乏有效的信息平臺和管理手段,在管理信息的獲取和管理控制上無從下手,卻需要承擔經營效率低下、舞弊行為滋生的風險,甚至嚴重時可能造成股權投資資金的流失,風險一旦擴散難以把控。但是隱資股東的權益要保障,也并非沒有調節和制衡的杠桿,其有效手段就是財務監控,因為公司管理內部控制的基礎是財務控制。隱資股東在不能直接參與經營的情況下,實施財務監控可有效達到防范公司權益風險和經營管理風險的目標。
上述實例中,隱資股東和名義股東約定目標公司可以所持有土地或在建工程向銀行融資,融資所得資金可用于名義股東向轉讓方支付股權收購款,而名義股東為套取股權轉讓款,存在操縱目標公司向銀行出具虛假財務報告騙取銀行貸款的可能,給隱資股東留下了巨大隱患,增加了管理風險。三、隱資股東怎樣實施財務監控
(一)要創建良好的財務監控環境
隱資股東為充分把握資本話語權,讓名義股東成立自己真正利益的代言人,應在簽訂合作協議時將相關事項界定清楚,創造良好的財務監控支持環境。因此,在與名義股東的合作協議中,須在如下幾個方面提前做好制約名義股東的條款設計,保障隱資股東的權益:
1. 隱資股東可通過合作協議,要求名義股東提供股權質押擔保和追加連帶保證人。在辦理股權代持的同時,辦理股權質押擔保,將代持的股份向隱資股東辦理質押擔保。這樣就確保了名義股東無法擅自將股權向第三方提供擔保或者出賣轉讓。再者,即使出現法院凍結保全、執行或者繼承分割需要變賣股權,隱資股東也可以質押權人的身份,獲得優先受償權。
2. 隱資股東可通過合作協議,限制名義股東的權利,約定好股東權利行使方式,比如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等,要求名義股東必須按照隱資股東的意愿行使股東權利。
3. 隱資股東可通過合作協議,要求名義股東將隱資股東墊付股權價款和其他資金的匯入賬戶實行共管。隱資股東通過名義股東代付股權價款時,隱資股東需將股權款先行付至名義公司再由名義公司付至目標公司,而名義股東收到代付股權款后,有可能出現挪用資金的情況。為避免這種情況,隱資股東必須有效監控資金走向,不能讓資金脫離財務控制范圍。
4. 隱資股東可通過合作協議,對名義股東的違約行為設定高額違約金。因為隱資股東很難事后阻止名義股東侵占其利益的情況,因此,隱資股東應事前預知,并對名義股東損害隱資股東的情況明確約定嚴格的違約責任,提前對名義股東的逆向選擇進行震懾,使其違約行為得不償失。
5. 隱資股東可通過合作協議,約定隱資股東的退出機制,約定有權對投資資金計收利息等,且有權從目標公司的銷售回款或融資款中優先收回代墊投資本息。一旦股權轉讓失敗,隱資股東也可保障基本投資收益。
(二)隱資股東對目標公司實施財務監控的思路及作用
1. 隱資股東實施財務監控的角色定位。隱資股東在目標公司里是既不被轉讓方所知,又被名義股東盡可能弱化的角色,在監控過程中,隱資股東必須把握好平衡,既要最大可能地維護自己權益,又要努力維護和名義股東的友好合作關系,保持各方利益的和諧,避免造成股東之間不和導致公司管理混亂甚至陷入僵局,影響公司的正常存續狀態。但是隱資股東不能僅僅停留在被動監管的層面,應變被動為主動,著手尋找有效掌控手段,以適當方式監控目標公司的運營。
2. 隱資股東實施財務監控的重點。隱資股東的財務監控重點應包括幾個方面:對目標公司的投資、籌資、擔保、銷售與收款、購貨與付款、工程項目、成本費用、貨幣資金等重大財務事項的管理與控制。從組織上保證目標公司重大投資融資方案、重大資本運作及資產經營項目的決策合理性。
3. 隱資股東實施財務監控的作用。①糾錯性作用:財務監控不僅可以揭示目標公司管理上的差錯和弊端,糾正核算差錯,提高財務工作質量,還可以保護財產安全和完整,防止股東資產流失和非正常損失,有效防止資金使用中的鋪張浪費,堵塞漏洞,充分發揮資金的效益,維護股東利益。②促進性作用:財務監控可以通過對目標公司的財務活動及財務管理制度進行評價,對其合理的、有效率的方面繼續推廣;同時對其不合理、嚴重損失浪費及無效率、不經濟的行為,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和辦法,促使目標公司加強和改進財務管理工作,挖掘內部潛力,不斷提高工作效率。
(三)隱資股東實施財務監控的具體手段
隱資股東對目標公司的財務監控要突破不利條件,使督導功能真正有效,必須有效構建財務監控體系:
1. 要“理結構,定規則”。充分利用合作協議,理順監控結構,確定合作規則,有效制約目標公司的行為:隱資股東可通過合作協議與名義股東提前明確對目標公司的運營管理約定,做好監控結構和組織安排,建立公司內部制衡機制:
(1)委派部分董事、監事人員,構建目標公司新決策層:隱資股東可以名義股東的身份對公司行使職權,如由名義股東委派隱資股東人員為目標公司董事會成員;或借名義股東對董事會實施一定的影響力,并將這種影響力反映在公司的經營活動中,確保公司治理結構中董事會對公司的戰略性指導和對管理人員的有效監督,確保董事會對公司和股東負責。
(2)配置目標公司新的經營管理關鍵崗,搭建合理、清晰的監控主體:隱資股東要想對目標公司實現交叉共管、相互制約,至少應掌握以下核心崗位:首先,可委派財務總監,財務總監是隱資股東在目標公司的首要監控人員,并以財務為核心滲透到公司其他部門的管理。其次,可委派總經理,總經理負責公司全盤事務管理并對名義股東委派的董事長職權形成有效制衡。最后,關鍵崗位人員的委任,在工程經理、營銷經理等業務骨干部門做好人力儲備,以便在合適的時機直接替換或增設職位取代名義股東派駐人員,掌控管理核心。
(3)設置用印審批權限:隱資股東可要求名義股東和隱資股東共同負責保管目標公司所有印章、證照,目標公司的印章管理實行權限管理制,目標公司根據經營計劃制定用印權限范圍由雙方共同審定,在日常用印管理過程中,在已審批的用印權限范圍內的事項由雙方共同簽字認可。
(4)構建目標公司資金封閉運行機制和資金預算制度:由目標公司董事會制訂資金預算方案,報隱資股東和名義股東共同審定,在已審批的資金預算案內的款項經雙方簽字后方可使用和支付,名義股東無正當理由不得對資金預算案內的資金使用增加額外條件或限制。五是構建主要監控人員參與項目公司重要會議的機制,隱形股東應要求目標公司的會議主持部門通知隱資股東監控人參加并形成慣例,以利于隱資股東多層次多角度地了解公司現狀。
2. 要“建平臺,做監控”。隱資股東應充分利用制度設計,建立監控平臺,采取切實的監控手段,有效實現對目標公司的經營活動實施全業務鏈條的財務監管。隱資股東如要深入公司經營層面進行監控,建立公司有效監督機制需從以下幾個方面尋找著力點:
(1)資金管理的監控。一是有效控制資金賬戶。為保證目標公司資金的安全和使用的合理有效,隱資股東必須對目標公司的資金賬戶全部實行共管,監控目標公司的財務印鑒和網銀,避免出現資金體外循環或被其他股東挪用的情況,確保隱資股東投入資金、項目的銀行貸款資金、商品房銷售(預售)款項和其他融資資金的安全性。二是完善內部付款審批管理。將隱資股東的權限納入目標公司資金審批權限,未經隱資股東方審批款項一律不可支付,嚴格執行資金支付審批程序。三是加強資金使用計劃性。目標公司在使用資金前必須由隱資股東參與擬定資金支出計劃表,明確資金支出期限、資金支出額度的核定,經雙方確認后嚴格執行,單方面不能擅自更改。
(2)成本招采風險的監控。在目標公司中,“內部人控制”下的成本招采部門存在嚴重不規范、不透明和高風險的情況。招標過程往往形同虛設,招標結果事先已被名義股東內定,表面看似符合公司利益,實際上卻在暗中輸送名義股東的利益。因此,隱資股東可通過對內部異常情況進行控制監控和引入外部監控相結合的方式,對目標公司成本招采過程的風險進行管控:
一是內部異常情況的監控,直接參與成本招采部門的招投標、開標、清標會,監控工程招投標過程,對關鍵合同的采購進度異常進行監控;參與審定成本招采合同,對工程合同中的商務條款進行嚴控,如工程進度款支付方式、材料綜合單價構成、質保金;對招標方式變更進行監控:在招標前期制定規范的招標方式,招標方式一旦明確不能隨意修改,如隨意修改招標方式很可能是為特定招標人量身定做,如確需修改也應報隱資股東監控人審批后才能調整。對采購控制價變更進行監控:要求采購控制價委托專業咨詢公司編制,并可推薦相關廠家進行價格類比或借助透明的價格信息網絡,對招標控制價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進行審查。
二是引入外部成本監控機制:隱資股東可聘請獨立專業審價機構,協助目標公司對施工的實際工程量,材料的選用價格及時跟蹤,特別是對隱蔽工程的變更及時審查,為工程項目最終審計和成本控制打下基礎。隱資股東同時還要關注招標過程中的外部投訴,為外部投標方的投訴反饋開辟通道,借以發現招投標過程的問題。
(3)實施賬表管理實現數據監控。隱資股東應要求目標公司關鍵節點上的業務管理帳表里增設隱資股東的簽字欄,通過對業務賬表的管理來增強財務監控的力度,提高對風險的分析和控制能力:一是通過日常工作計劃和報告掌握目標公司經營情況;二是通過財務報表了解公司整體的財務現狀。三是通過資金流水及時掌握目標公司資金動向,檢查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情況和審核工程結算流程的完整性。
(4)建立財務信息披露制度。一是建立定期報告制度。固化各類管理賬表上報時間,對目標公司各類管理賬表中反映的會計信息和會計數據進行實時查詢和分析。二是加強對外報表的監控。通過檢查稅務組向稅務機關提供的各項稅費申報表查找稅務隱患和漏洞;通過檢查融資組向銀行提供融資材料了解目標公司是否存在融資黑洞;三是拓展財務信息與非財務渠道的其他橫向和豎向的對接、融合體系。打通和目標公司現有股權各方的信息溝通渠道,對項目的歷史背景、遺留問題等向利益相關者進行全方位深入了解。四是有意識表明實際身份,讓公司其余股東知道實際出資事實,以防名義股東違約或欺瞞,盡可能了解目標公司真實現狀,同時也促使公司承認或默認隱資股東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從法律上確認實際投資者的股東資格。
四、結語
隱資股東通過對目標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財務監督和控制,可避免目標公司信息失真、財務濫收亂支、投資資金的無效使用和體外循環;隱資股東應力求通過有效監控使企業的財務活動合理化、效益化,確保企業經營目標的實現,確保隱資股東的權益得到真正保障,最終實現投資收益最大化。
主要參考文獻
1. 姚廣孝.隱名股東的法律風險及防范.法律快車,2013;4
2. 劉應富.陽光采購讓招采過程更透明高效.明源地產研究,2013;6
3. 萬菊.隱名投資下的股東資格認定及其法律關系.沈陽大學學報,2009;4

【作  者】
李曼芳

【作者單位】
(長沙金信置業投資有限公司 長沙 4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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