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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對控股參股的煤炭企業風險管控探析

企業通過對其他企業的控股、參股運作,有的獲得了較好的利益,有的卻血本無歸,對企業生存和發展帶來很大沖擊,甚至在某些方面威脅到了社會安定。對一個企業而言,設立新的獨立公司或分公司,擴大對外投資 ,實現資本增值、保值,實現風險管控,是目前所有參控股企業所面臨的難題。

一、煤炭企業需要管控和防范的主要風險

1.合作煤炭企業的資信風險

每一個投資項目的順利進行和實施,自始至終都離不開與所投資企業的緊密合作,由于所投資煤炭企業的經營狀況千差萬別,有的受資煤炭企業經濟疲軟;有的受資企業煤炭資源匱乏;有的受資煤炭企業人力資源缺乏;有的受資企業煤炭資源從其提供的官方文件上看雖較為豐富,可開采量較大,但實際上與文件上完全不符;有的受資煤炭企業其他實力較弱;另外還要受地方保護政策等等多種因素的制約,相應地我們投資、控股、參股的風險也就增大;有的受資煤炭企業雖然有一定經濟、資源實力,但其誠信度較差,常常不按合同條款的約定履行義務,自覺規束自己的行為,而是享受合同約定的權利;有的受資煤炭企業利用虛假項目資源信息騙取入資,招搖撞騙。導致有些企業入資后,被拖累甚至因而陷入絕境,因此受資煤炭企業資信問題是企業經營投資中的一個重要風險源之一。

2.煤炭投資合同風險

目前煤礦企業及煤炭市場存在多種問題,如國家煤炭法規政策、地方政府煤炭政策、東部內地煤炭資源逐漸缺乏問題、煤炭質量問題、投資款不到位問題、生產機械及投入材料的價格問題、人力資源問題等等,都與合同履行不誠實、不全面存在著密切的關系。許多受資煤炭企業或者地方政府,利用內地煤炭資源逐漸缺乏的境況,加上眾多投資企業急于擴占煤炭資源的迫切心理,在簽訂合同時,往往提出苛刻的條件及非規范性合同草案文本,有的還常常附加某些不公平、不合理等條款,要求投資企業無條件全部接受,在其合同條款中,時常把相當一部分風險轉嫁給投資企業,而缺乏對受資煤炭企業的限制性條款和對投資企業的保護性條款。煤礦投資合同是每個煤炭企業對外融資產生一切風險的源頭,如果所簽訂的投資合同存在“先天性缺陷”,必然會給煤礦投資企業,在今后的發展、開采、安全、生產中造成不利的因素,埋下難以預見到的困難隱患。從而帶來煤炭投資合同風險

3.煤炭投資法律風險

煤炭投資企業的法律風險主要是指:投資企業和融資企業訴訟糾紛方面的風險及掛靠企業的法律風險。

投資企業和融資企業訴訟糾紛方面的風險。投資企業和融資企業訴訟,是指在投資企業和融資企業之間進行合作過程中,融資企業或投資企業不認真履行,雙方之間簽訂的融資合同的情況下,合同一方為了自身的利益,追償所投資或因此受到的損失而采取的一種訴訟行為而帶來的風險。

掛靠企業或外包隊人員法律風險。這種現象在目前煤炭整體企業中是不常見的,但在煤炭企業內部卻是司空見慣,其實質就是有采礦資質的企業,將自己的資質讓掛靠單位使用,由掛靠企業或人員具體開發、采掘、施工,被掛靠企業收取相關的管理費。采取這種行為方式進行運營,被掛靠的煤炭企業省去了人力物力,雖然不實際運營而收取了所謂的、可觀的巨額管理費,但是對于被掛靠煤炭企業來說,卻埋下了極大的安全生產風險隱患,萬一掛靠企業或外包隊人員,施工過程中管理不嚴、不細、不按規程操作,出現了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那么責任首先就得由被掛靠的煤炭企業來承擔,其雙方之間雖有約定的安全生產合同,但對外是無效的,甚至有些制約雙方的約定條款,也可能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對雙方都不產生效力,從而帶來掛靠或外包風險。

4.煤炭質量與安全風險

煤炭質量與安全生產是煤炭企業永恒的生命線,一旦發生重大質量與安全生產事故,不僅僅是給受傷者帶來不幸,更給其親屬帶來精神上的嚴重痛苦,也給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政治影響,為社會穩定埋下不安定因素,企業還要遭到政府及行業監管部門重懲、重罰,喪失的不僅是經濟方面的利益,乃至危及整個煤炭企業的聲譽及存亡。因此,煤炭質量與安全生產是煤炭企業的兩條生命線,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要起頭并舉。所以從事研究、開發、投資運作、招商、引資、銷售的主要管理和技術人員,一定要誠信為企, 嚴格按照國家強制性法律、法規規范操作,特種作業人員一律持證上崗。同時還要充分利用保險法律、法規及有效機制,為職工建立健全各類人身保險,保障從事礦山工作的所有人員,在遭到工作和自然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屬工亡或工傷范疇的意外傷害后,能及時獲得滿意的經濟補償。質量與安全是煤炭企業的生命線,重大質量與安全生產事故要嚴控防范風險。

5.合作煤炭開采經營風險

合作雙方是按照聯合管理模式運營,還是契約模式運營或者采取其他模式運營。因合作運營模式的不同,產生的經營風險也不同。契約式的管理模式中,若雙方權利義務約定不明,很容易在管理中產生權力濫用,造成雙方之間工作上的相互扯皮,互相推拖;聯合管理模式經營,是采取共同委托管理制,還是采取雙方共同派員,共同經營和管理,或者是一方單獨經營,另一方不參與實際經營而只分配利潤,或者約定一方享受“保底”利潤即無論聯合企業贏利與否,“保底”一方都要獲取約定的固定利潤,此等約定的條款,在法律上將被視為無效條款,一旦發生糾紛因該條款的無效,對未來承擔的責任可能要發生變化,甚至因違法約定而得到的利潤付之東流,給雙方或一方造成損失,嚴重了會導致血本無歸;雙方合作人之間在將來很容易產生糾紛或經營管理方面中的摩擦,最終導致訴訟風險發生,損害投資人的經濟利益和名譽利益,為此合作開采經營中,合作合同的簽定及約定內容十分重要。要加強防范合作煤炭開采經營帶來的風險。

6.資金風險

經營資金就是企業的血液,對一般公司類煤炭企業是這樣,但對契約合作式經營煤炭企業來講同樣重要。倘若合作煤炭企業經營資金鏈出現斷裂,企業可能處于不能自拔的困境或走向崩潰的邊緣絕境。因此資金風險是關乎每個煤炭企業生死存亡首取一指的風險之一。主要體現在:合作雙方資金或實物的投入上和后續資金的接續以及所投資金的及時到位等諸多方面。因此,對此類風險要加強防范。

二、對控股、參股煤炭企業采取的主要風險管控防范措施

目前,關于擴展煤炭資源的市場,還不是很完全規范,其運作機制也有待健全,只有認真系統地研究,分析企業常見的一些各類風險,培養和強化企業的危機意識與防范意識,有針對性地防范和化解風險,并不斷探索預防、控制、轉移風險的有效途徑和創新與改進措施,才能做到防風險隱患于未然,保證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和復雜多變的商海戰場中,實現又快又好的可持續性大發展、大騰飛、大跨越。經過實踐探索和研究,筆者認為,應對控股、參股煤炭企業進行風險管控,采取下列必要防范措施。

1.加強投資前調查,對擬投資目標的風險進行充分分析

要深入了所投項目企業的資金信用、經營風格以及簽訂合同必須具備的資質條件。此塊信息可通過工商、稅務、銀行、中介機構等部門以及其他合作伙伴或媒體報道等了解所投項目企業的信譽、實力等。對于一些不十分了解的合作伙伴,最好是要求提供保函。如果合作伙伴的信譽較好,實力較強,依法經營起來就容易了,那樣就可能對所投資煤炭企業的控股、參股風險,也就能夠得到有力的管控了。

2.在投資項目意向確定后,合同簽約前,要了解各方面的信息

運用政策、法律、法規盡可能將合同修改完善,對合同的主要及關鍵條款嚴格把關,在一些關鍵性問題上一要堅持原則;二要有遠見的、卓越的、高瞻的超前預測眼光,必要時聘請專業律師協同審查,盡量采用國家現行的合同示范文本。

3.掛靠企業或外包隊運作方式,本身就是與相關法律不甚吻合的行為

為避免這種違法行為導致的風險,最好是拒絕掛靠。若現實中存在必須掛靠才能合作,也要盡可能地選擇有實力、有信譽的企業或個人,必要時要求合同對方提供相應的履約擔保,并約定最高額的違約金和賠償金。同時被掛靠企業派專人負責把關,掛靠項目的安全監督與質量管理。

4.在如何控制質量與安全風險方面,一定要做到警鐘長鳴,居安思危,常抓不懈

必須嚴格按法律、法規及政策和設計好的程序、有關標準,規范組織操作;從嚴控制各項成本材料的進貨復查檢驗工作,保障工程項目質量和安全 ,負責管理和技術的人員一定要盡職,具有高度責任心的人員擔任,并具備相應的任職資格條件,做到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還要巧妙地運用各種保險機制,在工作人員遭遇傷害后能及時獲得經濟補償保障,同時還能為企業減少了風險的支出。

5.投資企業應選擇有實力、信譽良好的長期戰略合作伙伴

企業要發揮自身優勢,在合同中設置風險性條款約定,將投資風險做到合理的轉移。同時利用《公司法》規定或公司章程或合同中,充分約定的股東的權力,加強對控股、參股煤炭企業的“參與制”式的監督管理,若合作合同有約定也可,雙方采取風險抵押金制度。

6.控股、參股股東要充分發揮權力

控股、參股股東要參與煤炭投資企業的資金結算方面的監督,盡量避免控股、參股煤炭企業出現對外債權和對外提供擔保。另外還要加強對控股、參股煤炭企業,資金的統一調控管理監督,以促進企業的資金加速流轉,增加投資利益。

7、控股、參股股東要監督,所控、參煤炭企業設置科學、經濟、合理的管理組織和體系

加強對項目成本方面的控制,注意風險發生的征兆,提出風險損失預測,督促所被控、參煤炭企業制定出能應對風險和降低風險成本的具體措施,使企業充分考慮風險會造成的損失和應對這些風險所要付出的代價,保證在風險發生時能將損失降到最低限度。還要做到督促所被控、參煤炭企業,對于已造成的損失和付出的代價,要善于進行索賠,通過法律途徑和程序,運用談判、仲裁或訴訟等手段,要求侵權人償付損失。

8.按國家稅法規定依法納、報稅

為了使所控、參煤炭企業健康、長期持續地發展,還要監督其必須按國家稅法規定依法納、報稅。提議企業完善發票管理,原始票據必須真實合法,規范成本核算,避免政府罰款及其他方面帶來的風險損失。

9.控、參企業還要做到

(1)對所控、參煤炭企業的規章制度進行梳理,監督其建立建全規章修訂制度,梳理制度與索引制度。(2)對受控煤炭企業發展戰略、誠信原則、道德價值觀等企業文化建設、職責要求、責任分配、授權、人力資源、社會責任、風險評估、經營業績審查、文件的實施程序、預防控制、檢查控制、糾正控制、信息和交流等進行持續性監督。(3)檢查所控、參煤炭企業會計信息,特別是損益的真實性,督促所控、參煤炭企業嚴肅查處各種弄虛作假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同時防止商業賄賂的發生,以避免此方面產生的風險損失。(4)關注營銷費用的管理和使用。(5)評價所控、參煤炭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檢查重大經營決策及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促進增強管理意識、責任意識和效益意識。(6)關注所控、參煤炭企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督查、分析和評價企業資產的質量狀況和保值增值情況,并形成相應的憑證。

總之,風險無處不有,也時時發生,風險更是煤炭企業經營中客觀存在的一種難以根除的現象,為管、控和消滅風險,尤其是如何加強對控股、參股煤炭企業進行風險管控,減少企業投資可能造成的損失,我們不僅要從每個層面上加強管理,還要監督控股、參股所控、參煤炭企業建立完善組織體系,更要自身明確責任主體,建立對重大投資決策失誤的責任追究制度。人們知道,做企業,贏在細節,輸在格局。如何利用合同,通過合同進行管理控股、參股煤炭企業,自主創新,最終實現對控股、參股煤炭企業的風險管控,將是我們永遠研究不完和避免不了的課題。

(作者:李漢偉 單位:山東良莊礦業有限公司,山東 新泰 2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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