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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家審計結果公告信息分析:國家治理視角

【摘要】基于2003 ~ 2013年上半年國家審計署官方網站公開披露的180份審計結果公告,本文從理論與實踐兩方面初步探討國家審計如何通過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更好地服務于國家治理。研究認為,當前我國國家審計結果公告基本滿足國家治理需求,審計署公開披露國家審計結果,能充分運用社會輿論監督,督促被審計單位有關問題整改,強化國家審計在經濟社會運行中的“免疫系統”功能,推動實現國家治理。
【關鍵詞】國家治理 國家審計 審計結果公告

一、引言
2003年12月12日,審計署在其官方網站發布了國家審計結果公告第1號——《審計署關于防止非典型肺炎專項資金和社會捐贈款物審計結果的公告》,引起社會的高度關注與強烈反響,同時標志著真正意義上的國家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在我國正式建立。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是指國家審計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將審計管轄范圍內重要審計事項的審計基本情況、發現的主要問題、處理情況及建議、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等,通過一定的媒介向社會公眾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特別是社會輿論監督,以促進所查處問題得以糾正和落實的一項制度。本文以國家治理為視角,以2003 ~ 2013年上半年我國國家審計結果公告信息為分析對象,探討國家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在服務國家治理中的積極作用,以進一步豐富國家審計理論,為國家審計實務提供借鑒。
二、國家審計結果公告服務國家治理的理論分析
在2011年7月8日的中國審計學會第三次理事會論壇上,國家審計署劉家義審計長提出了“國家審計與國家治理”的重大議題,認為在國家治理中,國家審計實質上是國家依法用權力監督制約權力的行為,其本質是國家治理這個大系統中的一個內生的具有預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統”,是國家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理論上,實行國家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是國家治理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是推動國家治理的重要途徑。通過將審計基本情況、發現的主要問題、處理情況與建議及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公告制度能將審計監督置于人民群眾和社會監督之下,促進輿論監督和審計監督形成優勢互補,最大限度地發揮國家審計的“免疫系統功能”,推動完善國家治理。李嘉明和劉永龍(2012)通過對不同國家的國家審計進行比較發現,國家審計服務國家治理的基本機制都是通過審計結果來實現對國家治理的服務。
根據劉家義審計長國家審計的“國家治理論”,國家審計結果公告首先具有“預防”功能。審計結果公告的主體是國家審計機關,其具有獨立、客觀、公正、超脫的優勢,擁有有關政府機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財政財務管理方面的大量信息。國家審計機關通過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開披露,一方面對審計對象的違法違規行為能夠起到一定的預防和預警作用;另一方面,加大了被審計單位的輿論壓力,進一步強化了國家審計的“預防”功能。
其次,國家審計結果公告是國家審計“揭示”功能的具體體現。通過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合規性、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檢查各項治理政策措施的貫徹執行情況,國家審計能夠起到反映真實情況和揭示存在問題的功能,而這種“揭示”功能在審計結果公告制度下能得到進一步強化。試想若將集中反映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情況及存在問題的審計結果報告僅在被審計單位、審計機關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公開,勢必大大弱化國家審計的“揭示”功能。將審計結果在社會公開披露能使審計結果完全暴露在陽光下,使國家審計的“揭示”功能得以進一步強化。
最后,國家審計結果公告也具有一定的“抵御”功能。國家審計結果公告內容主要由審計情況和審計建議構成,其中后者是審計機關針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從體制、機制及制度等方面提出的完善被審計單位財政管理的建設性意見。這有助于促進被審計單位完善體制、規范機制、健全制度,能夠起到抑制和抵御經濟社會運行中各種“病害”的功能,促進完善國家治理。三、國家治理與國家審計結果公告信息的統計分析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人大常委”)通過的《審計法》將國家審計結果公告制度首次寫入我國法律,其第三十六條規定:“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2001 ~ 2002年審計署相繼頒布的《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公告實行辦法》、《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辦理規定》,從原則上對國家審計結果公告的內容、程序和方法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表1統計了截至2013年上半年審計署在其官方網站“審計結果公告”欄中公告的審計結果情況。

















從時間軸看,2003 ~ 2013年上半年審計署共公告了180份審計結果,其中,2003年僅有1份審計結果公告,2004年增加到7份,且在2005年回落到4份后在隨后的六年呈持續增加的趨勢,2011年增加到39份,2013年僅上半年就公告了28份。這表明近些年我國國家審計結果公開化程度不斷提高,這為社會輿論參與國家審計監督提供了可能與條件,有助于強化國家審計的“免疫系統”功能,推動實現國家良治。黨的“十六大”突出提出了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問題,認真推行政務公開制度;“十七大”進一步明確提出要“擴大人民民主”,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在這一國家治理背景下,客觀上要求國家審計機關調整審計職能,增強為社會民眾服務的意識,將國家審計結果公開化充分體現了國家審計服務國家治理的需要,反過來,國家審計結果公開化程度提高又進一步推動國家審計更好地服務于國家治理。
同時從公告的審計結果類別與時間軸看,國家審計通過國家審計結果公告服務國家治理的這一路徑能得以有力的印證。結果顯示,有關“中央部門預算執行審計”的公告除2003年之外的其他各年均有公告,這主要是因為國家審計的產生和發展源于國家治理的需求,而集中體現政府運轉和財政管理的中央預算執行情況是國家治理的基礎,這使得對中央部門預算執行的審計及其審計結果的公告成為國家審計服務國家治理的重點。然而,由于其主要采取“捆綁”公告的方式即1份公告公布多個審計結果,近九年半共公告了25份,占總公告數的14%,公告數少于企業審計結果公告數(52份)。國有企業是我國經濟發展的支柱,監督國有資產安全、揭露重大違法違規問題、促進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企業可持續發展自然成為審計監督與國家治理的重點,然而表1統計顯示,自2010年才開始公告企業(主要是中央國有企業)審計結果,這表明就這一類別而言,國家審計通過國家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服務國家治理這一機制發揮作用較晚。但這一機制作用愈來愈明顯,結果顯示近3年半共公告了52份,是公告數最多的類別,占比29%,且大多采用對每一個被審計企業審計結果單獨公告的方式,充分體現了國家審計運用國家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推動實現國家良治。
有關“重大工程項目審計”結果公告數有24份,占比13%,且除2003與2005年之外其他年份均有公告,這與我國進入“十六大”以來,突出“經濟建設與社會建設”并重的國家治理需求是一致的。馬克思認為,國家權力始終是用來為統治階級利益服務的,而我國作為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國家,國家權力應該為人民利益服務,這決定了我國國家治理應重點關注民生問題(李嘉明、劉永龍,2012)。表1有關“民生資金審計”和“重大突發事件審計”類的審計結果公告情況與這一論點是一致的,統計顯示這兩類分別有13份與17份。“民生資金審計”對象主要包括“三農”資金、社會保障資金、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而“重大突發事件審計”對象主要是云南大姚、汶川、玉樹等地震救災資金物資、災后恢復重建等相關內容,這些直接關乎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這些審計結果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社會公眾輿論監督,必定大大增大審計監督力度,使國家審計更好地服務國家治理。“土地、資源環境保護審計”類審計結果公告有16份,占比9%,且近些年公告數逐年增多,近2011年就公告了4份,包括企業節能減排情況、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專項資金、城鎮污水垃圾處理專項資金等審計結果。這與當前我國黨中央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執政理念和國家治理需求是一致的。
表1顯示,近幾年,有關“金融審計”、“涉外審計”以及“地方性政府債務審計”類的審計結果開始公開化,這與國家治理需求是一致的。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黨的“十六大”報告首次將“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寫入黨的代表大會的文獻中。2008年,劉家義審計長明確提出:國家審計的第一要務是維護國家經濟安全。“金融審計”、“涉外審計”、“地方性政府債務審計”等審計結果反映我國金融風險、涉外投資風險、債務風險的狀況,直接關系到我國經濟運行的安全性,將其向社會公眾公告有利于增強國家審計的“免疫力”、促進經濟運行處于安全有效的狀態,進而推動實現國家良治。
同樣值得關注的是,自2010年開始公告有關“重大案件線索”審計結果,至今共7份公告且全為跟蹤審計結果公告,及時向社會公眾輿論披露被審計單位及相關人員違法違規案件的處理情況,涉及200起案件。黨的“十七大”報告將反腐倡廉從作風建設中單列出來,突出強調國家推進腐敗治理的決心。從權利層面出發,公眾既是權力腐敗的受害者,也是治理權力腐敗的權利主體,公民參與審計為國家審計推動腐敗治理的重要途徑(彭華彰等,2013)。有關“重大案件線索”審計結果的公告,必將增強公眾、社會輿論參與腐敗治理的力度,推動國家治理。
從表1整體看,我國國家審計結果公告所涉及的類別逐年增多,公告內容已經涵蓋了財政審計、金融審計、企業審計、民生資金審計、土地資源環境審計、重大工程項目審計、涉外審計等多個方面。根據前文的分析,審計結果公告制度通過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能有效督促整改,能有效推動國家治理。那么近些年國家審計結果整改情況如何?
自2006年起,審計署開始強調把審計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作為審計結果公告的重要內容。表2統計了截至2013年上半年已公告的以往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財務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結果的部分統計指標。結果顯示,隨著審計結果公告力度的加大,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效果越來越好。根據審計建議完善制度、規定的統計結果進一步證實了這一點。

根據審計建議,有關部門、單位六年間共完善相關制度、規定7 014項,其中2004年完善制度、規定數472項,到2011年達1 600項,且2008 ~ 2011年四年間就達6 079項,各年均在1 000項以上,遠高于之前年份。這與之前的理論分析是一致的,即采用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將審計查處問題“暴露”在社會輿論監督下,審計機關向被審計單位提出政策建議,有助于促進被審計單位完善體制、機制及制度,進而起到抑制和抵御經濟社會運行中各種“病毒”的功能,促進完善國家治理。
四、政策建議
本文的分析表明,當前我國國家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基本滿足國家治理需求,且在推動國家治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這表明,堅持和完善國家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在推動實現我國國家良治方面將大有作為。
基于以上判斷,本文認為,審計機關可從進一步擴大審計結果公告內容、探尋多樣化的審計結果公告形式、加大審計結果公告的力度,以進一步增強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在國家治理中發揮的積極作用。本文統計發現,截至目前審計署尚未真正發布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而主要通過“重大案件和事項情況”予以反映。審計機關應積極探索并推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使審計監督與輿論監督相結合,以加強干部管理監督、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在不涉及國家機密與國家安全的情況下,盡可能地將審計結果信息向社會公告,不斷提高審計工作的開放性和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和政務公開,實現國家良治。同時可以采用公告、新聞發布會、電視、報紙、廣播、網絡等各種媒介,向社會公開審計結果,讓人民關注審計信息,進而強化公眾監督力度。當然,審計質量直接影響審計結果公告的作用,因此要進一步完善審計質量及審計公告質量控制制度。
本文統計發現,有關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的公告近些年有所增加,且在增大審計監督力度、有效推動國家治理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因此應建立完善審計結果整改跟蹤回訪制度,建立審計結果公告的信息反饋機制,在公告后,通過調查詢問、舉報信箱等各種渠道及時收集社會公眾對審計結果公告的反饋,并據此展開進一步調查。
此外,應積極構建并優化審計結果公告制度運行的良好內外部環境,包括進一步完善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的法律體系,提高政府部門、審計機關對審計結果公告的重視程度,完善審計結果公告質量控制制度等。
主要參考文獻
1. 陳英姿.國家審計推動完善國家治理的作用研究.審計研究,2012;4
2. 劉嘉明,劉永龍.國家審計服務國家治理的機制和作用比較.審計研究,2012;6

【作  者】
馬 勁(高級審計師) 傅紹正

【作者單位】
(云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 昆明 650011 天津財經大學商學院 天津 3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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