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現代產業革命對傳統生產生活方式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沖擊,現代國家審計也面臨著新形勢、新挑戰。推動國家審計全面轉型升級,是應對挑戰的唯一出路。在巨變的時代進程中,審計署公布施行的新《國家審計準則》(以下簡稱新《準則》)正是審計機關積極應對挑戰,完善審計準則體系,推進國家審計轉型升級的重大舉措。
一、形勢對審計提出了新的挑戰審計機關承擔著對國民經濟進行全方位、高角度、多層次監督的重要職能,是“經濟衛士”,擔負著為國民經濟平穩健康發展保駕護航的重要任務。同時,審計工作也面臨著復雜形勢和艱巨任務。因此,實現審計事業科學發展,必須把審計自身建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國家審計轉型升級的關鍵時期,審計署適時公布施行的新《準則》是新時期審計準則體系的主要內容,是審計人員依法審計、文明審計的規范性指引,是規避審計風險、保證審計質量的重要保障,是推動國家審計向前發展、積極應對挑戰的重大舉措。
二、新《準則》的特點(一)系統完備,條理清晰。新《準則》共
7章
200條,是一個約束性和規范性相結合的準則,適用于審計機關、審計人員以及接受審計機關委托、聘用的其他組織和人員執行各種類型的審計業務。新《準則》克服了原《準則》體系龐雜、交叉重復、內在關系模糊等缺點,內容更豐富,條理更清晰,系統更規范。
(二)內容詳盡,便于操作。新《準則》較之原《準則》,內容充實,闡述詳盡,突出了對審計行為的科學指導,具有很強的操作性。比如在“審計計劃”一章,將項目立項依據、編審程序等都做了系統闡述。
(三)立足實際、實用合理。新《準則》立足于審計實踐,并充分考慮了現階段我國國情。與原《準則》相比,新《準則》根據以往實踐,考慮到審前調查大多會涉及到實質性審查,以及審計實施方案在執行中還會調整完善等特點,將審前調查及實施方案的編制視為實施階段的開始。新《準則》結合我國現狀,對重大違法行為審計作出了特別規定。為了確保審計效果、充分利用審計成果,新《準則》還增加了“審計整改檢查”、“專題報告與綜合報告”等章節。
(四)規范行為,防患未然。新《準則》明確了審計機關和被審計單位的職責劃分,強化了對審計人員獨立性的要求。調整了審計記錄的范圍和形式,從審計實施到報告編審等與審計結論有關的事項都要進行記錄,雖然取消了審計日記,但一個審計項目實施的完整軌跡在審計底稿中得到了完整體現。同時新《準則》還明確了七級審計質量控制的職責,這些硬性規定更有利于規范審計行為,提高質量,降低風險。
(五)緊跟時代、充分前瞻。新《準則》考慮到審計環境變化和審計工作的長遠發展,引入了績效審計的理念,增加了信息技術環境下審計的相關內容,具有充分的前瞻性。
三、推動國家審計規范化、法治化,科學合理,適用性強并與國際接軌此次修訂的《準則》,從我國實際出發,總結多年來審計實踐經驗,依照《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吸收了原有《準則》中一些經過實踐證明比較成熟的規定,堅持約束與指導相結合的原則,增強了適用性和指導作用,體現中國國家審計的特色。同時,充分借鑒國際政府審計準則的內容和外國審計機關的有益做法,努力做到與國際通行做法相銜接,體現了很強的國際性。
(一)體系結構規范化完整化。構建了完整單一的國家審計準則。修訂前的國家審計準則體系由一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若干個通用審計準則和專業審計準則構成。相關準則間的內容存在交叉、重復和矛盾,不便于審計人員系統學習和掌握。這次修訂,廢止了審計署以前發布的28項審計準則和相關規定,將原有的準則內容統一納入八號令,在結構上沿用了6號令模式,形成一個完整單一的《國家審計準則》。避免了老《準則》間條款的重復、矛盾,便于審計人員學習掌握。
適用性、指導性進一步增強。設定了約束性條款和指導性條款。新《準則》200條中,有171處“應當”和處“不得”,含有這些詞匯的是約束性條款;還有60處“可以”, 含有這些詞匯的是指導性條款。之所以這樣劃分,是因為《準則》的大部分條款是需要審計人員無條件、必須遵守的職業要求。也有一部分條款是國內外審計實務中一些好的技術方法、手段、經驗做法,需要加以推廣利用的。但考慮到全國各地實際情況,把它們作為指導性條款可以增強新《準則》的適用性和指導作用。
(三)對效益性作出新的解釋。原來對效益性評價的定義,是指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的經濟、效率和效果的評價。而新《準則》第六條規定:效益性是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實現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這種變化,說明今后審計的效益性評價要從單純的經濟效益評價發展到全方位、多角度的評價。
(四)在審計實施過程中明確了制度化細節條款。審計計劃環節上的變化。與審計署原來的 《審計機關審計計劃管理辦法》相比,新《準則》對審計計劃的編制作出了更加全面、細致的規定。新《準則》還對計劃管理的分工還作出了明確。
審計實施環節上的變化。一是明確審計實施方案一般不需要確定量化的重要性水平,可只對重要性作出定性判斷。二是對審計實施方案的審定權作了調整。規定除重要審計項目的審計實施方案應當報經審計機關負責人審定外,放寬了一般審計項目審計實施方案的審定權,規定由審計組組長審定,并報業務部門備案。三是取消了審計日記的做法,規范了各類審計記錄的內容和要求。
審計報告環節的變化。一是重新定義了審計報告形式,將審計調查報告也作為審計報告的一種形式。二是對跟蹤審計報告提出具體要求。審計報告應當反映審計發現但尚未整改的問題,以及已經整改的重要問題及其整改情況。三是對專題報告、審計信息、綜合報告的形式、內容作出具體要求。四是調整了原來的審計報告三級復核機制。改成二級“復核+審理”的形式。五是將審計整改檢查作為約束性條款進行了規定。
(五)審計質量控制責任到人,標準進一步明確。對審計業務實行分級質量控制管理,明確了審計組成員、主審、組長、業務部門、審理機構、總審計師和審計機關負責人這七級的工作職責和應當承擔的責任,使質量控制責任更加到位。規定了審計業務質量檢查、優秀審計項目評比和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執行情況評估的具體要求。
(六)強調了信息化領域的審計規范。對于如何在信息
技術環境下順利開展審計工作,新《準則》作出了明確規定,增加了信息系統審計有關的內容: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包括了對信息技術方面整體勝任能力的要求;審計人員要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相關信息系統及其電子數據情況;審計人員在判斷重要性時,要關注信息系統設計缺陷;確定審計事項和審計應對措施包括評估對信息系統的依賴程度,檢查相關信息系統的有效性、安全性;審計人員獲取的電子審計證據包括與信息系統控制相關的配置參數、反映交易記錄的電子數據等。由此可見,新《準則》為在審計工作中如何開展信息系統審計指明了方向。
(七)對審計人員提出了注重創新、加強學習、提高專業技能等要求。作為審計工作者,必須充分領會新《準則》精神,并以此為指導,以認真的工作狀態和嚴謹的科學態度,不斷探索,責無旁貸地提高自己的業務能力。一是要在思維方式上有所創新,破除專注微觀、就事論事的思維定式,樹立從宏觀著眼、胸懷全局、善于從實際出發的思想;樹立信息化思維方式,奠定開展信息系統審計,創新計算機審計方法的基礎。二是在審計方法上,要破除盲人摸象、憑經驗查賬的落后習慣,樹立總體把握、系統分析的審計模式,煉就對事物的綜合分析評判能力、大局把握能力;注重揭示問題發生的深層次原因,從完善制度和機制方面提出針對性建議。三是要加強學習,樹立終身學習理念。除掌握必要的會計審計專業技能,還必須學習經濟學、社會科學、法律、信息技術等各方面的知識,不斷完善自身知識結構,緊跟時代和審計發展的步伐。
總之,新《準則》順應了審計的發展,完善了審計監督制度,必將進一步為國家經濟和社會的健康運行發揮重要作用。廣大審計人員要在深入學習領會的基礎上,認真執行新《準則》的各項規定,切實用其來規范和指導審計業務,嚴格依法審計,規范審計行為,認真履行審計監督職責,不斷提高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水平,在維護經濟安全,推動科學發展,推進民主法治,促進反腐倡廉等方面發揮新的更大作用。
作者:楊玉平 余靜
單位:巴彥淖爾市審計局常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