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現行會計準則下視同銷售行為中的會計核算問題一直存在爭議,而其中涉及的消費稅記入什么會計科目更是容易讓人混淆。本文將對這些問題作一分析,并提出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會計核算要求,以收入確認條件來確定視同銷售行為中消費稅的歸屬科目的建議,以供實務工作者參考。
【關鍵詞】應稅消費品 消費稅 視同銷售 增值稅
一、企業將自產應稅消費品用于職工福利
許多人認為,企業將自產應稅消費品用于職工福利,只是一種內部結轉關系,不存在銷售行為,因此僅需將消費稅轉入應付職工薪酬即可。但筆者認為,在核算前應區分該應稅消費品的具體用途,即該職工福利是集體福利還是個人福利。如果是集體福利,由于該應稅消費品仍處于企業的管理控制下,沒有同時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兩個條件(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因此相關的消費稅應與產品成本、增值稅銷項稅額一同計入應付職工薪酬。而如果是將應稅消費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給員工,由于同時滿足了銷售商品收入的五個確認條件,因此可以將其確認為銷售商品收入,則與此收入相關的消費稅應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下面通過兩個例題進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