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融資租賃下租賃期屆滿時,承租人對租賃資產的處理通常有三種情況:返還、優惠續租和留購。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的規定,租賃期屆滿,承租人向出租人返還租賃資產時的會計處理為,借記“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累計折舊”科目,貸記“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科目。這種會計處理方法符合資產和負債的定義。即對于承租人來說,返還租賃資產意味著由于過去融資形成的該項資源不再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預期不會再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所以承租人要確認資產的減少;隨著資產的返還,承租人承擔的包括在長期應付款中的租賃資產的擔保余值預期不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不再形成承租人的現時義務,所以承租人要確認負債的減少。另外,這種會計處理方法全面、完整地記錄了承租人從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到返還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全過程,保證了會計信息的可靠性、相關性和完整性。
但這種對返還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方法并不符合謹慎性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要求。承租人對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按照自有資產進行確認、記錄、計量,并采用與自有應折舊資產相一致的折舊政策計提折舊,符合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但承租人返還租賃資產時沒有按照處置自有資產處理,顯然違反了前述確認租賃資產時遵循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這使人難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