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本文對全部自行加工、委托加工和自行加工相結合、全部委托加工三種加工方式下產生的所得稅稅前利潤進行比較和分析,指出對于應稅消費品,企業采用什么樣的加工方式才能達到納稅籌劃的目的,即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主要取決于不同加工方式下加工成本的差異與不同加工方式下稅負的差異比較,而不能簡單地以選擇某種加工方式一概而論。
【關鍵詞】消費稅 加工方式 應稅消費品 全部自行加工 全部委托加工
現行《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除珠寶行業以外的其他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的征收在其生產環節,由于已稅消費稅原材料和最終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稅率存在差異,這必然會為企業選擇不同的消費稅產品生產方式產生的消費稅納稅籌劃提供契機。企業應稅消費品的加工方式可以分為全部自行加工、委托加工與自行加工相結合、全部委托加工三種,進行簡單比較后通常得出采用全部委托加工方式的稅負最輕,似乎該種加工方式就是企業納稅籌劃的最優方案,其實這種簡單的比較得出的結果不一定正確。本文試圖在對三種不同加工方式下產生的所得稅稅前利潤進行比較和分析的基礎上,對本文結論進行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