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近幾年來,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活動越來越頻繁,企業之間相互占用資金現象越來越普遍。從筆者接觸的諸多企業來看,關聯企業之間資金拆借不收取利息或資金占用費的情況還是比較多的,若處理不好企業遇到的稅務風險就比較大。如某房地產企業因無償借給關聯方資金使用未計收入,被稅務機關以漏稅之名處以幾百萬元的罰款。那么,按照現行稅法規定,關聯方之間無償占用資金,在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方面應如何處理?請看下面這個例子:
例:A公司、B公司和C公司(以下相應簡稱為A、B、C)均是甲房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業務①:2009年4月1日A出現資金鏈危機,向B無償借入500萬元,2009年8月1日一次性全部歸還;業務②:同年10月1日又向C無償借出850萬元。A和B當年的所得稅稅率均為25%,C的所得稅稅率為15%。假定同期銀行6個月期年貸款利率為6%。
就各公司而言,在這兩筆業務中其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應如何調整?營業稅是否無需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