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本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規定,對所得稅會計中負債的計稅基礎、暫時性差異、永久性差異進行比較分析,并舉實例說明負債的所得稅會計核算要點。
【關鍵詞】負債 計稅基礎 所得稅差異 暫時性差異 永久性差異
資產項目、負債項目的計稅基礎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中對于資產和負債計稅基礎的確定方法,以適用的稅收法規為基礎確定的。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即某一資產在未來期間計稅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抵扣的金額。資產與負債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會計要素,分別代表的是未來經濟利益的流入和流出,其計稅基礎自然不同。本文將就不產生所得稅差異的負債、產生永久性差異的負債、產生暫時性差異的負債三種不同情況進行分析。
一、不產生所得稅差異的負債
稅法規定持有期間的公允價值波動不計稅,未來處置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時,處置時的公允價值與初始取得成本之間的差額才計稅,故此類資產在持有期間會產生應納稅(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但是對于大多數負債項目而言,均不會產生所得稅差異,因為大多數負債項目無論是當期產生還是在未來償還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故無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