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債務工具的核算容易與持有至到期投資混淆,也比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權益工具核算要復雜。本文就其核算中容易產生疑惑的內容通過實例進行分析,提出自己觀點。
【關鍵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攤余成本 公允價值 賬面價值
一、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其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的差額應如何確認?
按照現行會計準則的規定,當發生市場利率變化、流動性需要變化等企業不能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時,債券的持有者應將原初始確認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金融資產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重分類當天如果債券公允價值大于賬面價值,差額計入資本公積,如果債券公允價值小于賬面價值,差額沖減資本公積,且在沖減時要以企業賬面“資本公積”科目貸方余額為限,不夠沖減時依次沖減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以后債券的公允價值上升時,應依次恢復原沖減的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其余部分再計入資本公積。但當原已確認公允價值變動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應將相應的計入資本公積的公允價值變動凈額轉出,計入當期損益。下面通過一個例題進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