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農村集體經濟運行模式的變革,促進了農村財務監督模式的變革。各地在積極探索村級審計監督模式時,出現了“政府直審”、“聯合審計”等六種模式。本文在比較了六種模式的特點后得出以下結論:各地在考慮村級審計模式時,需要政府的推動與支持,并應與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政治水平相適應。
【關鍵詞】村級審計 政府審計 內部審計
現行的村級審計是根據農業部1992年頒布的《農村合作經濟內部審計暫行規定》設置,主要做法是在鄉鎮經管站(或其內設部門)下設置審計部門,并由其承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業務。經過近20年的運行,該模式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為滿足國家關于加強村級財務審計工作的要求以及適應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近年來,各地積極探索村級審計監督模式的創新,這些模式提高了審計的獨立性,推進了村級治理,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一、村級審計模式創新典型實踐
1. 山東市淄川區“政府直審”模式。山東淄川區的主要做法是,在區一級設立四個審計分局,人、財、物統一歸區審計局直接領導,經費由區財政全額撥款。審計分局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區級審計機關的職責和權限,由區政府授權,對村級經濟體和村居干部負責人行使審計監督權,并實行派出機構與紀檢派出機構合署辦公的工作機制,使村居基層廉政建設和審計工作有機結合。同時,全面推行“區屬直管、分片負責、定期輪審”的監管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