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和諧是指人與人之間和人與自然之間的協調和融洽狀態。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是價值取向和判斷標準的具體形式,同時又是歷史的、發展的和具體的,而不是虛無的、靜止的和抽象的。在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涵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追求和諧一直是人們理想的社會目標。
一、 加強財政法制建設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財政法的基本原則是財政民主主義、財政法定主義、財政健全主義和財政平等主義。財政立法科學、民主、完備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要條件。這主要原因在于:
其一,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價值基礎與財政法制的價值基礎是相同的。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安定、有序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價值需求,而按照法律價值形態來劃分,有自由、正義、效率、民主、法治、發展、秩序、人道、平等、安全、人權、社會安定、經濟增長等價值范疇,兩者的價值內涵趨于同一性。財政法的目標在于通過規范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的效益,增進全民福利,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和諧發展的財政觀是科學發展觀與和諧社會價值取向在財政實踐上的有機結合,財政管理必須做到規范和公開透明,財政活動必須在法律法規的約束下進行,獲得財政收入和安排財政支出都必須建立在法制的基礎上。
其二,立法科學、民主、完備有利于和諧社會構建和推進。立法是將和諧社會的一系列的內涵價值上升到價值規則,并形成有權威性、普遍性和穩定性的行為規范,它通過社會成員的普遍遵從,形成法律設計秩序。立法完備,在相當程度上運載著公平、正義、民主、誠信等價值,通過法的運行實現社會的安全、穩定、有序,有效地規范社會個體和組織的行為,合理地協調各種關系,均衡各方面利益。
在一定意義上,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涵要求是立法的抽象,是將法律的價值、目標和功能整合的結果。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人類追求的理想社會形態,也是一個協調的系統。因此加強財政法制建設,建立健全社會主義財政法制,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面對的現實和迫切需要完成的任務。
二、現行財政法制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二十多年來財政法制建設成績顯著。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加強財政法制建設,積極推進財政立法, 在加強《預算法》的實施、堅持依法理財、依法治財、整頓財經秩序、從嚴查處違法亂紀行為、依法規范收費行為以及強化財政監督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促進了經濟持續穩定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推進了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
財政幾十年的發展歷程,我國從計劃經濟逐步走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依法理財、依法治財方面雖然做了大量工作,但是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相比,仍有一定差距,構建和諧社會對財政又提出了新要求,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財政法制。
(一)財政法制建設滯后,難以適應建設和諧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體制要求。
一是財政法律法規體系中行政性的法規、制度較多,而真正由全國人大立法的法律較少。目前,正式由全國人大立法的財政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像《財政法》、《稅收法》、《國有資產管理法》、《政府采購法》等一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十分重要的法律,大都是以行政性的法規、規章條例、制度等頒布。因此,財政法制建設與建立和發展和諧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現實要求還有很大差距,財政法制建設嚴重滯后,財政法制建設需要加快進度。
二是現行的財政法律法規缺少切實可行的配套條文。目前我國通過人大立法的《預算法》、《會計法》、《稅收征收管理法》、《注冊會計師法》、《個人所得稅法》及國務院批準的重大法律法規存在的三大問題:一是只有原則要求,缺少明確規定,具體執行中難以對照實施;二是個別重要法律法規即使制定了實施細則,這些實施細則和條例也比較原則,實施細則不細,缺少法律法規應具備的“硬度”與“嚴肅性”,執行起來伸縮性、隨意性太大,客觀上形成了有法難依,事實上的無法可依。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導致了財經違紀現象的滋生蔓延。
(二)政府職能轉變滯后,政出多門,造成有法不依,有法難依。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財政對宏觀經濟實施調控的職能日益顯得重要和必不可少。但是,由于政府機構改革的滯后,政府職能的轉變尚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財政與外部職能的交叉,財政上下職能的交叉,以及財政內部部門之間的職能交叉形成了政出多門的現象。由于財政職能的不規范,政府部門間的職責不清,致使一些部門不能嚴格按財政法律法規、制度、政策辦事,變通辦法多、執行難度大,有的甚至偏離了原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本意,形成了事實上的有法不依,使財政法律法規和政策失去了應有的作用。這也是當前收入分配秩序混亂、分配渠道不規范、分配結構不合理,財經秩序混亂的狀況依然還很嚴重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依法理財、依法治財觀念淡薄,削弱了財政執法的力度。由于政府職能轉變的滯后,帶來了財政職能轉變的滯后。財政職能轉變滯后最典型的反映就是管理觀念跟不上建立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缺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強財政依法理財、依法治財觀念。目前,財政部門在財政管理上仍普遍存在重收入,輕支出;重撥款,輕效果;重報表,輕調查;重檢查,輕處罰的現象,嚴重削弱了財政執法力度,使現有的財政法律法規不能得到有效的執行。
三、完善財政法制與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完善財政制度,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持續發展提供制度保障。優化財政支出結構,改革財政管理體制,以財政改革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一)強化財政立法,加快財政法制建設步伐,在客觀上為和諧社會理念中市場機制和經濟秩序的和諧提供可靠保障。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財政作為國家的綜合經濟管理部門,要正確履行財政職能,充分發揮實施宏觀經濟調控手段的作用,必須加強財政法制建設,建立與完善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財政法律體系。當前,緊要問題是要加快全國人大對財政法律的立法步伐。一是要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修訂、充實、完善已有的財政法律。二是加強《財政法》、《國有資產管理法》、《稅收法》《政府采購法》等一批財政法律的制定與立法工作。三是根據形勢的發展把在實踐中行之有效的財政法規、制度、管理辦法盡可能地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制定一些規范基本財政活動的財政法律。四是針對已頒布的財政法律盡快研究制定具有現實可操作性的實施細則。五是在修訂和制定財政法律時要考慮財政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增加對違法行為的具體懲罰措施。爭取經過幾年的努力,形成一個具有權威性的財政法律法規體系,把財政工作納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制化軌道。真正建立財政工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依法理財、依法治財的良性運行機制。
(二)強化依法治財,嚴格財政執法,維護經濟穩定有序的發展, 必然對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
依法強化預算管理,將政府預算納入法制化軌道。創新預算管理,完善部門預算,為和諧社會提供強有力的體制支撐。《預算法》的實施,為建立科學的預算管理體系提供了法律依據,也為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必要的前提。當前依法強化預算管理的重點:一是要加大對《預算法》的宣傳和執行力度,不僅人大代表、政府領導需要了解和執行《預算法》,而且政府各部門也要認真學習和自覺執行《預算法》。二是財政部門要提高對預算編制的重視程度,采用科學的預算編制方法,統籌運用預算收支管理。三是嚴格執行《預算法》,規范預算收支管理。四是全面推廣政府采購制度,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
(三)強化財政監督,保障經濟健康發展,奠定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目標實現的物質基礎。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財政監督的范圍就從原來的收支活動擴大到整個社會經濟活動,財政監督的重點應從微觀經濟活動擴大到宏觀經濟活動,財政監督的方式應從主要依靠“人治”轉變為主要依靠“法治”。強化財政監督,必須突出重點。當前財政監督的重點:一是對財政法律法規與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監督的目的是要揭示財政法律法規與政策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缺陷、錯誤、偏差等,并予以及時查處與糾正。二是對財政預算收支情況的監督,監督的目的是規范國民收入分配秩序,查處一切不規范的財政分配行為,嚴禁財政性資金在體制外、制度外循環現象的存在,強化政府對財政分配的控制權。三是對國有資產,尤其是國有資本運營情況的監督,以保證國有資本的保值與增值。四是對財稅、財務人員執法情況的監督,不斷提高財政行政執法水平,保證財稅執法的正確性。五是對社會中介審計機構的監督,規范社會審計操作行為,保證社會審計結果的客觀性、公正性和準確性,以保障社會經濟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