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財政部于2006年發布《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通過該準則,可以更恰當反映企業所得稅資產和負債,更好實現與國際準則趨同。本文對企業所得稅會計按現行稅法核算與《企業會計準則—所得稅》之間的差異進行了簡要的分析,并提出了會計與稅收收入確認協調的建議。
關鍵詞:企業會計準則 稅收 協調
一、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收間差異原因
實施企業會計準則是為了給財務報告相關使用者能提供準確、完整體現企業一定時期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等相關財務信息,以幫助其進行決策的需要。而國家制定稅法則主要是獲取財政收入,實現對經濟利益的再分配過程,促進社會協調和諧發展。
由于會計準則和國家稅法在上述實施過程中存在各自不同目的,因而導致產生差異,主要表現為對相同的經濟事項由于目的不同,會計準則與稅法則有不同的處理規定,比如稅法規定,對于視同銷售的行為無論款項是否收到都應作收入進行核算,以此為基礎計征流轉稅;而會計核算上,確認收入的標準是能夠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所以大多數視同銷售行為會計上不作為收入對待。
二、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收之間收入確認差異形式
(一)營業收入確認的差異
營業收入主要有銷售商品收入、讓渡資產使用收入、提供勞務收入三大類,現分別分析其存在的差異:
1、銷售商品形成的收入
企業對于完全符合企業準則規定的收入確認的五項條件后,才可以將銷售商品形成的收入核算為會計意義上的收入。而稅法規定在取得銷售款的當天或取得合法有效的銷售憑證的當天即應當確認相應收入。從此規定可以看出,新會計準則對收入確認的判定準則是“實質”即注重交易的結果而不看其表面形式的,但稅法主要是注重于是否取得了交易合法憑據,即是否已開票等“表象”。例如,對于同一項售后租回業務,會計上沒有作為收進行核算,而是按照一項融資業務進行處理,是一種融資行為。但稅法的規定是,對于售后租回業務,只要企業形成了稅法規定的收入確認情形,就認定企業發生了納稅義務,并不考慮企業會計是否進行收入的核算。
2、提供勞務形成的收入
會計準則的收入處理方式是:分兩種情況進行收入的確認。一種是在會計年末發生的勞務交易數量可以確定,此時采用已完工勞務占總勞務的比例來確認當期的勞務收入。確認時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基本確定可以收到此勞務款項;已完工勞務占總勞務的比例可以可靠確定;對于已提供的和將要提供的交易其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第二種是在會計年末發生的勞務交易數量不能可靠估計的確認情況。即預計為已經提供的勞務而發生的支出基本確定可全部得到時,則按已收的勞務收入確認相關收入,結轉此前已發生的所有成本;為已經提供的勞務而發生的支出基本確定可部分收回時,則僅按照已發生的為此勞務交易而支出的成本核算為當期收入。
而稅法對于提供勞務形成的收入,完全不考慮會計有關的謹慎性,只要企業有勞務發生,就要對其勞務收入進行核算。
3、讓渡資產使用權形成的收入
會計準則中企業讓渡資產使用權形成的收入有:利息收入及使用費收入等。但規定了收入的確認條件:讓渡資產使用權形成的收益基本確定可以回收,這種經濟利益的金額已經確定。
稅法對利息收入規定了三種形式即:企業在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企業對外放貸利息收入、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而現行稅法又規定國債的利息收入是不征稅的,金融機構存款利息、企業對外放貸利息收入則要核算收入,并計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二)投資收益確認差異
1、內容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對外的長期性投資,未處置期間產生的所有收益及處置當期產生的凈收益,作為投資收益核算:而稅法對于這兩種不同期間的收益處理卻不相同,對于企業持有期間取得的收益,稅法中要將從被投資企業中分得的收益與投資企業的稅率比較,如有稅率差,則僅對這部分稅差進行補稅;而股權處置當期產生的凈規定則與會計準則無異。
2、計算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當企業以權益法進行對外投資核算時,應對投出的成本與在被投資單位實際所享有的份額進行比對,如有差額則計入當期損益,并且對于投資的成本做相應的調整。而稅法則只確認投資單位對外投出的資產賬載價值,并不考慮會計對投資核算的當期損益。
3、確認時間差異
企業對外投資收益的確認以權益法為主的情況下,當被投資單位實現凈損益時,按照投資的相應份額確認相應的損益時,一并調增或減少投資成本的賬面原值。當以成本法的形式確認投資收益時,僅在被投資單位對外公告進行現金或利潤的分配那一時刻,即時核算當期應享有的投資收益。而稅法的規定是,只有被投資單位已經進行利潤分配的會計核算的同時,投資單位才能確認相應的投資收益。從這點可以看出,對于同一筆投資在收益的確認時刻上,稅法上一般會晚于會計上以權益法核算的確認時刻,但要早于會計上以成本法進行會計核算的確認時刻。
三、 協調的建議
1、稅法與會計準則制訂者之間的協調
會計準則的制訂部門是財政部門,而稅法的制訂部門是國家稅務總局,建議此兩部門在修訂其政策法規前,應充分加強溝通力度,每次修訂前除了征求廣大企業意見外,此兩部門也應互相征詢對方意見,從而縮小不必要差異。
2、稅法協調于會計準則
當企業發生的經濟事項對稅法規定的收入影響不大情形下,稅法應主動減少與企業會計準則政策之間的不同之處。稅務部門應更進一步對于那些會計處理已經比較規范的業務,積極與新會計準則協調。
3、加強會計核算人員的素質能力
目前企業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同時,財政部于2007年11月16日以布了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目前為止共以布了4項解釋,于2011年10月18日又發布了《小企業會計準則》,2012年10月29日,財政部以財會〔2012〕20號印發《小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有關問題銜接規定》。對于這些最新規定應及時組織會計人員領會并撐握,以最大限度避免利用差異人為調節利潤而逃避納稅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