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我國債務重組準則的變化分析
(一)債務重組準則的定義變化1998年財政部根據《cAS――基本準則》制定了《CAS――債務重組》,并于2001年進行了修訂(以下簡稱2001年準則);2006年財政部對該準則再次進行修訂,發布了《CAS12――債務重組》(以下簡稱2006年準則)。2006年準則中債務重組的定義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與2001年準則相比主要有以下幾點變化:
(1)前提條件更全面準確。2006年準則中指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才能進行重組;2001年準則中強調只要債務人修改了債務條件就認定為重組,也就是說債務人修改了債務條件但沒發生財務困難也可以進行債務重組,這極大地違背了會計的謹慎性原則,2006年準則很準確地彌補了這一缺憾。
(2)語言表達更為嚴謹。2006年準則把“法院的裁決”改為“法院的裁定”。《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作出的一般是判決和裁定,行政機關和仲裁機構作出的是裁決。
(3)重組的必要條件更為明確。2001年準則中“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為重組的必要條件,2006年準則改為“債權人作出讓步”即債權人以低于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金額或價值償還債務。“修改債務條件”范圍過于寬泛,意味著只要雙方達成協議不作出讓步也可以重組,歪曲了重組的實質。“債權人作出讓步”更好地體現了重組的實質。
(二)債務重組準則的會計處理變化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主要有兩個方面。
(1)公允價值的引入。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2006年準則中以非現金資產抵債業務,引入了“公允價值”計量屬性。相對于歷史成本而言,公允價值更能反映市場的信息。資產或債務的價值應體現在未來預計的現金流人和流出上,歷史成本只能反映取得資產或產生債務所花費的成本,而不是其自身的價值。所以公允價值可以作為目前最合適的方法。公允價值有很多表現形式,如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行市場價格等,判斷時有很強的主觀性,給企業帶來很大困難,同時也給企業帶來了舞弊的機會。我國市場經濟還處于初級階段,會計隊伍的業務素質還不夠成熟,雖說近年來國際化進程比較快,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也是一種趨勢,但使用公允價值這一計量屬性還是有一定難度的。
(2)債務重組損益確認方法。2001年準則中規定,因債權人讓步而導致債務人豁免或者少償還的負債計入資本公積,不確認為當期損益。2006年準則改為確認債務重組損益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這意味著那些無力償還債務的企業,一旦債權人讓步,企業不僅能被全部或部分豁免債務,而且還能獲得巨額利潤,這部分利潤還將直接計人當期損益進入利潤表,極大地提升其每股收益的水平。所以2006年準則的確認方法可能成為企業操縱利潤的工具。
(三)債務重組披露內容變化兩個債務重組準則會計報表披露的內容根據相關會計確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2001年債務重組準則規定債務人應當披露信息為“因債務重組而確認的資本公積總額”和“或有支出”,債權人應當披露信息為“或有收益”。2006年準則規定債務人應當披露的信息為“確認的債務重組利得總額”和“或有應付金額”債權人應當披露信息為“或有應收金額”。
二、上市公司對債務重組準則的應用情況分析
(一)數據來源針對債務重組的特殊性,本文以滬市上市公司2008年年報資料為基礎,主要考察了滬市中54家sT上市公司進行債務重組的情況,收集了54家ST公司2008年年報中披露的“債務重組收益”的數據資料,并進行了分析:
(二)應用情況分析通過對上述公司年報進行分析,可得到以下情況:
(1)滬市54家ST上市公司中,28家進行了債務重組,并且取得“債務重組收益”,占ST公司總數的51.85%。
(2)從絕對數額來看,排在第一位的ST磁卡的債務重組收益達到7.3億元,而且排在前10位的公司其債務重組收益均超過了1億元。
(3)在獲得“債務重組利得”的28家公司中,“債務重組利得”占據“上市公司凈利潤”的比重位于前十位的公司。
(4)在獲得“債務重組收益”的41家公司中,由于“債務重組收益”而“由虧轉盈”的公司僅3家.與2007年相比下降了許多。 根據上述情況可以看出,準則實施兩年多來,利用債務重組扭虧為營的現象有所好轉,但還面臨許多難題亟待解決。
三、債務重組準則應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資產公允價值的確定存在一定問題 在債務重組中,如果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或債務轉為資本,就會涉及債權人接受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和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確定問題。雖有許多原則來規范,但在現實操作中公允價值的確定還有很大難度,主要原因是:一方面我國市場經濟不發達,市場發育不完善,在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公允價值的確定需要會計人員人為確定或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很可能會造成公允價值“不公允”;另一方面我國上市公司大多存在關聯交易,債務重組雙方可能是母子公司等有關聯的公司,債務人會利用關聯關系以小資產抵大債務。操縱利潤。
(二)存在利用債務重組操縱利潤的現象根據債務重組的偶然性,準則把債務重組產生損益計人營業外收支,即債務人的債務重組收益計人“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會計科目;債權人的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會計科目。計入營業外收支意味著進入利潤表,債務人的債務如果部分或全部被豁免,其賬面業績會大幅度提升,每股收益也將極大的提高。這時上市公司尤其是一些虧損ST公司就會以此來操縱利潤實現扭虧為盈的目的,這也是許多連年虧損的上市公司不斷進行債務重組循環重組的原因。
(三)債務重組準則沒有考慮資金時間價值的影響債務重組準則規定:在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方式下進行債務重組時,債務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務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人的入賬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通常包括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實際操作中延長的債務償還期限往往比較長,如將償還期限延長一年、三年、五年,甚至更久。這就涉及到時間價值。債務重組準則沒有考慮這一點的影響,只是單純地突出債權人是否作出讓步,債權人實際上因作出了讓步而發生的損失,由于忽略了資金的時間價值而沒有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從而使債務重組的損益確認不真實。
(四)債務重組損益會造成現金流量表不真實債務重組中債務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收益列作營業外收入,債權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列作營業外支出,都計入當期損益。在現金流量表的補充資料中反映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是以凈利潤為起算點,調整不涉及現金的收入、費用、營業外收支等有關項目的增減
變動,也就是說債務重組損益包括在補充資料的調整范圍內。現金流量主表列示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運用直接法計算,是通過現金收入和現金支出的主要類別列示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債務重組不是企業的經營活動,債務重組損益并不會給企業帶來現金的流人流出,因而對當期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不產生影響。同一張表,同一債務重組卻會造成不同的影響,現金流量表的真實性和前后一致性遭到了質疑。
(五)債務重組披露不夠完善準則規定債務人應當披露的信息為“確認的債務重組利得總額”和“或有應付金額”債權人應當披露信息為“或有應收金額”。這些雖然很透明但過于簡單化,不能體現債務重組的真實性,上市公司對債務重組的披露尚待加強和細化。
四、債務重組準則實施建議
(一)設立專門確認及監督機構,加強控制國家可以設立一個公允價值管理機構并開設官方網站,制定統一的公允價值計量模型,并且集中提供公允價值的測算服務,企業在重組時繳納一定費用就可直接申請使用,既能節約成本又能保證會計信息的權威性、公正性和真實性;同時還必須加強對此機構的監督與審計,做到監管統一,以指導企業在實務中正確運用;另外會計準則中也應對公允價值的確認做詳細規定以此來規范重組企業,避免其利用公允價值進行利潤操縱。
(二)修改債務重組損益的確認債務重組損益準則規定計人當期損益,給上市公司提供了利用此進行利潤操縱的機會,為了避免此現象可從以下兩方面考慮:
(1)債務重組收益按金額大小分步計入當期損益。債務重組涉及金額較小時直接計人當期損益。這樣雖然會對利潤產生影響,但由于涉及金額不大債務人不會據此來操縱利潤,這樣處理也比較簡單;債務重組涉及金額較大時,應分期計入企業損益,重組時先計人“遞延債務重組收入”賬戶的貸方,確認收益時再分期從該賬戶轉入“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賬戶的貸方,計入當期損益。在如何確認債務重組金額大小以及如何確認債務重組收益的期限方面,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國家可制定參考性規定,也可由企業自行確定,國家進行監督。
(2)債務重組損失視同壞賬損失處理,不計入營業外支出。債務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直接的關系,不屬于營業外支出。同時,債務重組損失與壞賬損失本質上相同都是由債務引起的經濟損失,所以債務重組損失應比照壞賬損失來處理。
(三)將資金時間價值運用到準則中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償還債務的準則規定要用公允價值計量。根據謹慎性原則.如果延長債務的償還期限,應將重組后的未來應付金額按折現后現值確認,不選用公允價值,這樣可以更好地把準則與實際聯系起來。
(四)完善現金流量表的補充資料,增加“債務重組損益”如果主附表所反應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不一致,現金流量表就失去了它的現實意義。建議在現金流量表的補充資料中增加一項“債務重組損益”,作為凈利潤的調整項目,專門反映債務重組產生的收益或損失。這樣處理既可以較清楚地反映債務重組收益對企業利潤的影響,又可以為報表使用者的決策提供準確的參考資料,保證了會計信息的質量。
(五)細化債務重組披露信息債務重組中會有方方面面的不確定性,準則又不能一一規范,因此建議由權威部門發布詳細的指南或者在披露信息中規范,例如增加披露債務重組收益的所得稅影響額,披露重組收益產生的每股現金流量及凈資產收益率等重要財務指標,讓報表使用者能一目了然,提高債務重組的真實性和透明度。
債務重組不是企業韻“救命稻草”,隨著債務重組準則與相關法律的日益完善,想借債務重組作他用只會引來另一個危機,真正想擺脫危機還需要從企業自身抓起,從源頭上防范,比如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部控制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