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人妻伦一二三区久久-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在线观看视频-久久精品AⅤ无码中文字字幕重口-欧美成人在线视频

免費咨詢電話:400 180 8892

您的購物車還沒有商品,再去逛逛吧~

提示

已將 1 件商品添加到購物車

去購物車結算>>  繼續購物

您現在的位置是: 首頁 > 免費論文 > 學校高校財務管理論文 > 淺析學校個人所得稅籌劃原則

淺析學校個人所得稅籌劃原則

學校個人所得稅籌劃,是指學校領導和財務人員在稅法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立法導向,通過對學校各項經費開支的制度、支付給教職工的工資、薪金等各項報酬的支付方式進行科學設計和選擇,降低稅率檔次,使教職工的收益最大化或稅負相對最小化。稅收籌劃可以減輕教職工稅負,提高他們的實際收入。這對經濟發達的地區和經濟富裕的學校效果顯著,對經濟不發達的地區和經濟不富裕的學校意義重大。
  然而學校不同于企業。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十分重視對生產經營中發生的收入、成本、稅收等進行處理,一般都有相對較強的財務隊伍;而學校是以育人為目的,重視的是教育教學工作,通常財務人員專業素質相對較弱。有的學校尤其是中小學往往是教師兼任財務人員,兼職教師的工作重點往往是教育教學,會計工作不夠重視,往往忽視財稅知識的學習,稅法知識缺乏,籌劃觀念淡薄。所以,探討學校個人所得稅籌劃中應遵循的稅收籌劃原則和注意事項,卓有成效地進行稅收籌劃很有現實意義。
  一、學校個人所得稅籌劃應遵循原則
  (一)服從原則這里的服從是指稅收籌劃要服從教育教學,服務于教書育人,要有利于學校管理的高效率,而不能背道而馳。利用經濟手段來加強教育教學管理是學校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通過稅務籌劃,在降低稅負、提高教職工實際收入的同時,要嚴防收入的平均化,吃大鍋飯。學校在制定各項財務制度時,要充分考慮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特別是要發揚民主,吸取廣大教職工的合理意見和建議。稅收籌劃一般是從學校整體出發,根據年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發放的大致總金額進行發放籌劃,以使全體教職員工的整體稅負最低。當然,若能根據單位各個教職員工往年工資薪酬發放的規律和金額,比較準確地預測來年的工資薪酬發放規律和金額,分別為每個教職員工謀劃出個人所得稅的籌劃方案并予以執行,年終稍作調整,那將是行之有效的舉措,但需要理財人員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和預測能力。
  (二)事先籌劃原則所謂事先籌劃是指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通過對工資等個人所得的支付進行規劃和控制。稅務籌劃是對有關理財活動的事先安排,而不是對收益結果的處理。收益結果一經實現,稅務籌劃便不再具有法律的支持,而必須嚴格依法納稅。因此學校在新學期或新學年一開始,就應對各項津貼、補貼和獎金的發放,涉及教職工的各項經費的報銷制度,公共福利的支付等,做一個事先的籌劃和設計。事先籌劃原則要求學校管理人員和財務人員在進行個人所得稅籌劃時,必須未雨綢繆。
  (1)事先科學設計學校的各項費用報銷制度,使應稅所得費用化,免納或少納個人所得稅。現代社會對教師素質要求日益提高,學校和教師自身都非常重視通過參加各種培訓和進修來提高自身素質,而其中必然涉及各種費用的發生與處理;教師在科研過程中必然涉及科研費用的發生和處理,有的還涉及論文獎金的發放和處理,等等。這些費用的處理不同,給教師帶來的稅負相差懸殊。財務人員處理涉稅事項都必需遵循相關制度。這就要求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對有關制度進行科學設計。
  [例1]某教師參加在職研究生進修,學制二年,學費24000元,每年發生差旅費2400元,假設這筆資金不管怎樣處理,最終都要發放給該教師。該業務有兩種典型的處理方式:其一,進修的學費和差旅費按照事先設計的費用報銷制度規定給予報銷,則不發生納稅事宜;其二,進修的差旅費根據有關制度規定給予報銷,但學費不予報銷,而是在該教師拿到學位證書時采用一次獎勵24000元。這種情況,假設該教師月薪3000元,在拿到獎金時需要多納稅[(24000+3000
  -2000)×25%-1375]-(3000-2000)*10%-25)=4800元。
  [例2]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教師每年要參加一些崗位培訓,評職稱時要參加計算機、英語、普通話等培訓考試。假設某教師每年發生這一方面的費用為1200元。如果學校制度中規定給予報銷,該業務不發生納稅事宜;但若不予報銷,而是增發獎金、補貼等,則該教師的名義收入增加,從而導致稅負加重,降低教師的實際收入,原因同前例。
  [例3]某學校規定,若論文在國家級刊物上發表獎勵5000元。假設某教師月薪3000元,某月在國家級刊物上發表論文一篇,獲得獎金5000元,該教師該月應納稅額為(5000+3000-2000)×20%-375=
  825元。如果學校該項制度改為,若論文在國家級刊物上發表,可報銷科研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及發表的版面費,最高限額為5000元,未到5000元的,差額部分以獎金形式發放。假設該教師報銷科研費、版面費5000元,則該月應納稅額為(3000-2000)×10%-25=75元,該做法比前者少納稅825-75=750元。后一種處理方式使該教師少納稅款750元,而且該教師發表的論文越多,節稅功能越明顯。
  這些案例說明不同的制度對教職工的稅負是不同的,這就要求籌劃人員事先對相關制度進行設計,制度一經制定就必須按制度辦事,否則將是違法行為。
  (2)事先科學安排津貼、補貼和獎金的發放,降低稅率檔次,減輕教職工的實際稅負。學校教職工的工資是按月發放的,而津貼、補貼和獎金的發放,學校擁有自主權,自主決定發放次數和各次的金額大小。發放次數及每次金額的確定合理與否,將直接影響教職工的稅負。例如,某校某教師全年除有工資收入36000元(國家規定按月發放,每月3000元)外,還有津貼、補貼和獎金收入24000元。由于津貼、補貼和獎金發放的次數不同,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也不一樣。一般津貼、補貼和獎金按月平均發放最節稅。實際工作中,一方面要注意發放次數,另一方面還要注意每次發放額盡可能均衡,因為這是最節稅的。為了使每一位教職工都能獲得最大收益,學校應對每年的津貼、補貼和獎金發放額進行估計,并聯系教職工的不同情況,對每位教職工的發放額進行估算,事先做出籌劃。
  (3)事先簽訂合同時要科學區分工資、薪金收入與勞務報酬所得,確定是否分開計算工資、薪金收入和各項勞務報酬所得的應納稅額。工資、薪金收入即教職工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而勞務報酬所得是教職工個人獨立提供各種非穩定雇傭的勞務所取得的所得。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勞務報酬一般是教職工個人獨立提供各種勞務服務而獲取的報酬,支付報酬的單位與教職工個人之間不存在穩定的雇傭與被雇傭關系;而工資、薪金收入則是教職工個人在學校以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獲取的報酬,屬于非獨立個人的勞動所得。根據稅法的規定,將教職工的工資、薪金收入和各種勞務報酬不加區分合并計稅和分開計稅,稅負是不一樣的。例如,某教師某月取得工資、薪金收入3500元,從事教材編寫取得收入2200元,臨時受聘某培訓學校取得授課收入1200元。如三項合并按工資、薪金計稅,應納稅額為(3500+2200+1200-2000)*15%-125=610元;如三項分開計稅,則工資、薪金收入應納稅額為(3500-2000)*10%-25=125元,編寫教材所得報酬應納稅額為(1000-800)*20%=40元,外聘授課所得應納稅額為(1200-800)*20%=80元,共計稅額為125+40+80=245元,比合并計稅少納稅額610-225=385元。一般情況下,將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分開計稅可以減輕稅負,正如該例所示。




  還值得一提的是,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達到畸高水平時,適用的超額累進稅率已較高,此時將主要任職學校之外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轉化為勞務報酬所得據以計稅,可以減輕稅負。
  例如,某教師2008年6月除取得工資、薪金收入3500元外,還取得兼職收入30000元。如果該教師與兼職單位存在穩定的雇傭關系,則這30000元應該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該教師6月份應納稅額為(3500+30000-2000)*25%-1375=6500元;如果該教師與兼職單位不存在穩定的雇傭關系,則這30000元應該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該教師6月份應納稅額為[(3500-2000)*10%-25]+[30000*(1-20%)*30%-2000]=5325元,比前者節稅6500-5325=1175元。在這種情況下,該教師在事先簽訂合時就應該對按薪金所得還是勞務報酬所得做出選擇。
  (三)守法原則稅務籌劃是在國家稅法允許的條件下,通過對學校有關理財活動進行合理的事前籌劃和安排,以取得節稅收益,使教職工的收入相對最大化,而不能以利用法律的紕漏為著眼點,更不能以偷逃稅款為手段;稅務籌劃是從守法意識出發,將稅收杠桿導向功能引入學校財務管理,是法律所允許的,而偷稅漏稅是法律所禁止的。例如,張老師本月工資收入3000元,補貼收入3200元,學校為了幫助張老師逃稅,在領取補貼的憑證上虛擬一名字:李**,而實際領受人還是張老師。這是一種明顯的扣繳義務人幫助納稅人逃避稅負的違法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學校可以通過依法籌劃,減輕教職工的稅負,但對教職工應該繳納的稅款,必須依法計算并繳納。前面已提到,稅務籌劃是對有關理財活動的事先安排,而不是對收益結果的處理。收益結果一經實現,稅務籌劃便不再具有法律的支持,而必須嚴格依法納稅,否則便是違法行為。
  (四)動態原則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一直處在不斷地完善之中,幾乎每年都有修訂。
  例如,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標準在2006年1月1日以前為月800元,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2月28日為月1600元,2008年3月1日開始調整為2000元。
  再如,2005年1月21日之前,個人取得的獎金并入當月所得一并計算征稅,2005年1月2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該通知將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改為:按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的商數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以此將全年一次性獎金作為一個月的所得計算稅款。費用扣除標準的提高,使月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收入者,失去了籌劃的必要;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的調整,使獎金均勻分配到各月發放的節稅功能散失。正因為稅法的修訂,某一稅種的籌劃方案以前可能是有效的,但因稅法的調整失去了節稅功能,甚至有悖稅法的規定。所以,這就要求籌劃者關注稅法的變動,及時謀劃新的籌劃方案,以適應新稅法的要求。
  二、學校個人所得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一)觀念問題在美國等發達國家,稅收籌劃已成為一種職業,幾乎所有的公司都聘用專業的稅務專家,進行稅務籌劃。而稅務籌劃在我國起步較晚,稅務機關的依法治稅水平和全社會的納稅意識相對發達國家還有較大距離,公民對稅收籌劃重視不夠,甚至不了解。當然,其主要的原因可能是我國的教育問題,在我國的學歷教育中,只有稅務、會計、財政等經濟類專業涉及稅務知識,而基礎教育和非經濟類專業很少涉及稅務知識,這是導致我國公民對稅法知識知之甚少的主要原因。學校尤其是中小學的財務人員財稅知識相對不足,相對企業財務人員的專業素質和稅收意識、稅收處理能力要遜色一些。所以,加強稅法知識宣傳,樹立稅收籌劃意識,對學校意義重大。只有廣大教職員工樹立籌劃意識,懂得籌劃的意義,稅收籌劃工作才能著有成效的開展。
  (二)合作問題稅收籌劃需要有懂財務、稅務、會計的專門人才,通常由財會人員具體操作籌劃工作。但需要注意的是,財會人員主要是對經濟活動的事后核算和監督,而稅收籌劃是事先籌劃,是對個人所得發放決策進行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策劃。學校各項相關政策、制度的制定都是事先做出的,而財會人員往往沒有權限和機會參加相關政策、制度的制定。另一方面,學校的政策、制度的制定盡管是由學校領導做出的,但學校領導缺乏相關的財會、稅收知識,顯然難以承擔籌劃工作。由此可見,個人所得稅的籌劃工作需要學校領導和財會人員的共同參與,相關政策、制度的制定要充分發揮財會人員的智囊作用。
  相對而言,個人所得稅籌劃比較簡單,單位領導、財會人員通力合作就能進行有效籌劃。如果還不具備籌劃能力,可以聘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或專門的稅務籌劃機構、專家進行。
  (三)替代消費問題個人所得稅的籌劃目的是增加個人稅后所得,提高個人消費水平。隨著經濟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非常重視生活質量。學校改善辦公條件,為教師提供舒適的辦公環境,適當開支一些辦公用品、電話費、書報雜志費;為教師提供良好的文體活動場所,提供一些公共的活動經費。這樣可以降低教職員工的名義收入,減少稅收支出,提高實際消費水平。
  此外,社會、學校和教師自身都十分關注教師素質的提高。教師在學歷進修、在職培訓、職稱評定等方面的開支相對較大。相當一部分教師尤其是條件較差的學校教師的相當一部分收入花在在職學習上。所以,學校尤其是條件較差的學校要十分關注教師的在職學習,為其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條件好的學校要盡可能為教師提供各種優質的培訓機會。這樣,一方面可以減少名義收入,減輕稅負;另一方面也滿足了教師工作、精神的需求,同時還可以為教育事業做貢獻。

服務熱線

400 180 8892

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