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10年政府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溫家寶總理提出了在2011年要繼續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其中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繼續實施結構性減稅政策。實踐證明,2011年結構性減稅政策效果顯著。具體體現在著眼于降低企業稅負,加大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扶持力度;著眼于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啟動個人所得稅改革;著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運用稅收政策努力擴大就業;著眼于提高經濟增長質量,推動優化產業結構;著眼于增強區域發展協調性,完善區域性稅收政策;著眼于建設“兩型”社會,加大對節能減排的稅收引導力度;著眼于配合實施宏觀調控、實施必要的增稅措施等方面。2011年實施的結構性減稅措施,具有多環節并促進、多稅種并用的特點,在減輕企業和居民稅收負擔,引導經濟結構性調整產生了積極的作用。
2011年10月2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上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增值稅試點表明,以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結構優化調整為宗旨的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以下簡稱“增值稅改革”)改革邁出了實質性一步,將開啟服務業增值稅改革新篇章。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這項重要的改革對結構性減稅措施的影響更是毋庸置疑的,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在商品與勞務領域最大程度地避免重復征稅
在現行增值稅制度與營業稅制度并存,對貨物與勞務征稅分割的稅制模式下,在整個商品和勞務領域仍然存在重復征稅問題,在服務業領域尤為特出。主要表現在:(1)制造業重復征稅。由于服務業尚未征收增值稅,從事貨物生產和流通的納稅人因外購勞務所支付的稅款得不到徹底抵扣,依然存在重復征稅。尤其是與貨物生產和流通關系十分密切的交通運輸,建筑安裝業按全額征收營業稅,是導致制造業重復征稅的主要原因。(2)服務業重復征稅。由到在服務業實行的是按全額征稅的的營業稅制度,重復征稅的問題無法避免,免然在少數物流企業等局部領域也采用了少許的差額征稅的變通措施,但服務業領域的重復征稅問題沒有也不可能有根本改觀。
我國目前正得于經濟轉型的重要時期,加快服務業發展、提高第三產業的比重必然是這一轉型期的重要內容,現行營業稅制度已明顯制約了服務業的發展。因此,將交通運輸及與之相關的物流業、建筑業及房地產業等服務業按全額征稅改按差額征收增值稅,有利于突破既有稅制的瓶頸,避免重復征稅,促進服務業的分工協作發展和生產企業的外包服務。最大限度的解決了制造業領域存在的重復征稅問題。
并且增值稅采用的是抵扣機制,故較之傳統的對商品和勞務課稅的稅種,一個最大的特點是在稅基廣、稅收收入穩定的同時,從機制上避免了重復征稅。隨著增值稅的引進與不斷改革完善,在增值稅征收領域,重復征稅問題基本得到解決。實現了稅負的公平。
二、稅率設置和優惠政策的過渡等安排,確保增值稅改革試點行業總體稅負逐步下滑
按照試點行業營業稅實際稅負測算,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等交通運輸業轉換的增值稅稅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間,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文化創意、物流輔助、鑒證咨詢服務等現代服務業基本在6%~10%之間。為使試點行業總體稅負不增加,改革試點選擇了11%和6%兩檔低稅率,分別適用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
中國社會科學研究院財貿所副主任楊志勇說,實際上,為了保證試點行業稅負不增加這一基本目標,新增兩檔低稅率選擇了測算稅負區間的最低稅負。改征試點從總體上看不僅不是要增加稅負,而是降低了稅負。此外,為了保證試點之后納稅人的稅負不增加,此次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還出臺了相關試點過渡政策。對現行部分營業稅免稅政策,在改征增值稅后繼續予于免征;對部分營業稅減免稅優惠,調整為即征即退政策;對稅負增加較多的部分行業,給予了適當的稅收優惠。這既保證了增值稅鏈條的不中斷,又保證了稅收優惠政策的連續性。
“當然,總體減稅,并不代表所有企業在各個時期稅負都會下降。由于各個企業所處的發展階段不同,可供抵扣的進項稅額也會有差異,因此,無法排除個別企業稅負可能略有上升的情況。比如,一部分企業由于資本有機構成、所處的經營階段等多方面的原因,進項稅額較少,稅負就可能有所上升。此外,隨著改征增值稅是電的進行,征管程度較高,也可能增加部分小企業的實際稅負。但這些都是局部現象,不影響整體趨勢。”楊志勇表示。
三、降低整體稅負水平的同時,保持增值稅的聚財功能,促進經濟增長
追求有效監控稅源,確保入庫稅收趨近于法定應征收的稅收收入是稅制設計的重要目標。我國正處于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攻堅時期,加快發展第三產業,尤其是現代服務業,對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和提高國家綜合實力具有重要意義。有關專家普遍認為,作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一項重大體制機制改革,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利于推進社會專業化分工,促進三次產業融合,特別是現代服務業的發展;有利于降低企業稅收成本,增強企業發展能力;有利于優化投資、消費和出口結構,促進國民經濟協調發展。
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胡怡建教授指出:“當前,我國正進入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優化經濟結構的重要經濟轉型時期,而加快服務業發展是調整優化經濟結構的重要措施。”將服務業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有助于消除服務業發展面臨的制度性稅收障礙。“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表面上看起來是一個局部的機制改革,但它的正面效應足以輻射整個經濟運行全局,涉及產業結構、發展方式的轉變,增長質量的提高,中央與地方財力分配優化調整等多個方面,將對中國經濟產生深遠的長期影響”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朱青教授認為,并且他還認為從全世界情況來看,對貨物和勞務行為分開征收不同稅種的國家很少,因為在很多情況下,貨物和勞務難以區分,貨物和勞務在銷售上相互混雜,在分別征收兩種稅的情況下,給征收機關帶來了很大的不便。因此,從長遠來看,用增值稅取代營業稅大方向是正確的。目前,我國增值稅、營業稅分別由國稅、地稅機關征收,增值稅取代營業稅的改革必然涉及中央和地方的財政關系,涉及國、地稅機關的征收管理問題,這也意味著進一步改革,不僅需要在稅收政策和制度上作出重大調整,而且要打破與增值稅相關的利益鏈,進行一系列利益關系調整。從長期來看,這項改革應當結合整個財政體制改革進行。
四、和其他稅種有效配合,在調節利益關系、實施宏觀調控上起到了必不可少的輔助作用
不同的稅種,被賦予的組織收入、調節各大利益關系、實施宏觀調控的職能作用各有側重。
增值稅主要職能就是組織財政收入, 而且,增值稅的內在特征也決定了在稅制設計上要保持“中性”,避免對生產和消費的扭曲。因此,不可能賦予增值稅更多的調節收入分配、實施宏觀調控的職能作用。但保持“中性”是相對的,更何況增值稅還具有累退性,增值稅也應通過對部分貨物實行低稅率、經予減稅、免稅等優惠方式與其他稅種配合,在調節收入分配、實施宏觀調調上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以形成稅收調控合力。但既然是重要的作用、調控的力度與范圍就要適度,以防止對增值稅抵扣機制的破壞,出現稅收流失,還應防止對經濟的過度扭曲。
增值稅改革首先要有改革動力,而改革動力往往同改革利益相關聯,因此,要讓改革順利推進,在涉及增值稅改革的企業、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三大利益主體中,需要在保障企業利益前提下,協調和下理好中央與地主利益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