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計劃成本法的理論分析
存貨的計價方法既可采用實際成本法也可采用計劃成本法。計劃成本法是指企業根據歷史經驗事先對各類存貨設定計劃成本,在存貨的日常收發過程中要求按照存貨的計劃成本核算存貨的出、入庫價值。同時與存貨相關的的總分類賬和明細賬也都要按照計劃成本登記。企業設定的計劃成本不應與實際成本相差較大,每年初應參照上年度內存貨的實際計劃進行調整,以保證計劃成本和實際成本的相關性。采用計劃成本會計核算方法時,企業需要設置特殊賬戶“材料成本差異”,該賬戶核算計劃成本與實際成本的差異,會計期末時通過計算“材料成本差異率”再將發出存貨的計劃成本調整為實際成本。同實際成本法相比,計劃成本法有著無可比擬的優勢:一方面通過計劃成本法可以加強對存貨的日常管理工作,考核采購部門的采購業績,了解企業存貨的實際成本與預算成本之間的差異,便于事中控制;另一方面也可以簡化大中型企業以及存貨收付頻繁企業的日常會計核算程序。目前計劃成本法已經成為企業核算存貨成本的主要方法。
2 期初材料成本差異率與本期材料成本差異率對存貨出庫成本計算的影響
企業采用計劃成本法對存貨成本進行核算,需要設置“材料采購”和“材料成本差異”兩個特殊賬戶。“材料采購”賬戶用來核算企業購入存貨的計劃成本。當存貨的計劃成本大于實際成本時,增加“材料成本差異賬戶”的賬戶余額;反之,則減少該賬戶余額。企業應當按月分攤發出材料負擔的材料成本差異。材料成本差異與存貨計劃成本的比率稱為材料成本差異率。材料成本差異率包括期初材料成本差異率和本期材料成本差異率兩種計算形式。兩種材料成本差異率的計算公式如下:
(1)期初材料成本差異率=期初結存材料的成本差異÷期初結存材料的計劃成本×100%。
(2)本期材料成本差異率=(期初結存材料的成本差異+本期驗收入庫材料的成本差異)÷(期初結存材料的計劃成本+本期驗收入庫材料的計劃成本)×100%。
在不同的情況下,兩種計算方式會對企業造成一定的影響。
例如,甲企業采用計劃成本法核算存貨的出、入庫成本。2012年度甲企業為A存貨設定的計劃成本為25元/千克。甲企業2012年2月份A存貨的收發情況如下:
(1)A存貨期初結存余額100千克,計劃成本為2 500元,材料成本差異為借方100元。
(2)2月7日,甲企業采購A存貨40千克,實際采購成本980元,形成材料成本差異貸差20元。
(3)2月15日,采購A存貨50千克,實際采購成本為1 400元,形成材料成本差異借差150元。
(4)2月25日,發出A存貨20千克。對于該筆業務,如果采用本期成本差異率,甲企業計算出的成本差異率為:(100-20+150)/[(100+40+50)×25]=4.84%。甲企業發出存貨的成本為20×25×(1+4.84%)=524.21元。如果采用期初成本差異率,甲企業計算出的成本差異率為:100/2 500×100%=4%。甲企業發出存貨的成本為20×25×(1+4%)=520元。
從計算結果中可以看出:
(1)如果企業存貨的采購成本較為穩定,兩種計算方法的計算結果相差并不大。但這種情況下如果采用期初材料成本差異率計算存貨的發出成本,不僅計算過程較為簡單,還可以隨時結出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便于企業及時開展各項成本控制工作。另外,在企業期初存貨余額占比較大、本期采購較少的情況下,企業也應當使用期初成本差異率計算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如果采用本期成本差異率則可能會使計算出的發出存貨成本脫離實際情況。
(2)如果企業存貨實際采購成本各期變動較大,且在企業存貨期初余額較少的情況下,企業則應當使用本期成本差異率計算發出存貨的成本。因為這種情況下,存貨成本差異主要是由本期存貨采購構成,采用本期成本差異率作為調整系數可以使發出存貨的成本更為接近其實際采購成本。但是其弊端在于及時性較差,企業只有在月末時才能計算出各批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而我國《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規定除委托加工物資外,企業一般應當使用本期存貨成本差異率計算存貨的發出成本。本文認為這種規定較為刻板,企業應當根據存貨的實際情況選擇使用何種成本差異率。
3 暫估入賬存貨對計劃成本使用的影響
按照準則的規定,如果企業在月內收到存貨,而月末時尚未收到發票,也就是所謂的“貨到單未到”業務,企業需要在月末時對收到的存貨按照計劃成本暫估入賬,待下月期初時再予以沖回。對于暫估入賬的存貨,由于是按照計劃成本入賬,因此不會形成材料成本差異。從存貨成本差異率計算的角度出發,如果企業當期存在暫估入賬的存貨,會增加計算公式中的分母,而不會對分子造成影響,因此會使計算出的存貨成本差異率比實際情況偏低。
接上例,2月27日,甲企業采購A存貨100千克,但截止到月末尚未收到發票賬單,因此以計劃成本25元/千克暫估入賬。3月2日收到各類發票,經計算A存貨的實際采購成本為27元/千克,形成存貨成本差異借差200元((27-25)×100)。考慮到該筆經濟業務,甲企業2月份的本期成本差異率為:(100-20+150)/[(100+40+50+100)×25]=3.17%。甲企業發出存貨的成本為20×25×(1+3.17%)=515.82元,低于原計算出的成本524.21元。而如果考慮到該筆存貨的購入,甲企業計算出的本期成本差異率為:(100-20+150+200)/[(100+40+50+100)×25]=5.93%。甲企業發出存貨的成本應為20×25×(1+5.93%)=529.65元,與甲企業實際結轉的存貨發出成本相差2.68%,差額為13.83元(529.65-515.82)。
因此企業在月末如果存在暫估入賬的存貨,為保證會計數據計算的真實性,企業應當分情況予以處理:
(1)假設存貨實務是按照先進先出法對外發出,如果企業月末存貨的結余數量大于暫估入賬的存貨數量,那么說明暫估入賬的存貨并未發出使用,這種情況下企業在計算本期存貨成本差異率時,應當剔除暫估入賬存貨的成本。接上例,如果按照這種方式進行處理,甲企業月末A存貨的留存數量為270千克(100+40+50+100-20),大于暫估入賬存貨數量100千克,因此暫估入賬存貨全部未發出。甲企業的存貨成本差異率為原不考慮暫估入賬存貨的成本差異率:(100-20+150)/[(100+40+50)×25]=4.84%。
(2)如果存貨期末結存數量小于暫估入賬存貨數量,那么說明暫估入賬存貨已經被部分或者全部領用,這種情況下,如果使用準則所規定的計算方法確定存貨差異率,則會使計算出的發出存貨成本偏大或者偏小。而且,在下一個會計期間由于要對原暫估入賬的會計分錄沖回,同時按照存貨的實際成本重新入賬,這樣會造成存貨在上期已經領用,而存貨成本差異卻由下一個會計期間的發出成本負擔的不合理現象。對于該現象可以采用更改會計分錄處理方式的方法進行解決。在原先會計處理方法下,企業在月末應對存貨按照計劃成本暫估入賬,會計分錄為:借:原材料(存貨的計劃成本);貸:應付賬款——暫估存貨款。現可更改為企業按照預估的實際成本對存貨暫估入賬,會計分錄為:借:原材料(計劃成本),借(或貸):材料成本差異(預估的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的差異);貸: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下月初時企業再對該筆分錄做紅字沖回,收到發票時按照實際成本重新入賬。企業可以采用存貨前期的平均價格,也可以采用最近一批購進存貨的采購價格作為存貨的預估實際價格。雖然企業不可能預估得與實際情況完全一致,但這種會計處理方式比原方法能夠使存貨發出成本更符合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