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概述
新收入準則對分期收款銷售商品的分類和會計處理作了很大的調整。首先,新準則按交易的實則,把分期收款銷售分為具有融資性質和不具有融資性質兩大類。通常,如果收款時間超過3年的,即被視為具有融資性質,在會計處理上引入公允價值這一概念。新準則規定,具有融資性質分期收款銷售的,按照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金額,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未實現融資收益”,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進行攤銷,沖減“財務費用”,如果實際利率法攤銷與直線法攤銷結果相差不大的,也可以采用直線法進行攤銷。其中,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按照其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或商品現銷價格確定。
從稅法角度而言,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我們可以看出,在具有融資性質分期收款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時點和計量金額上,會計準則和稅法的規定有很大的區別,這就產生了財稅差異(暫時性差異),按照所得稅會計的規定,應通過“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進行核算。因此,要準確的核算該項業務,不但要掌握收入準則,還要掌握所得稅準則,把兩者有效的結合起來。筆者試圖通過舉例,對該類業務的會計處理進行一個較為全面的梳理。
二、收入準則的分析運用
例:2007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銷售一套大型設備,合同約定的銷售價格為2000萬元,分4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額收取。該大型設備成本為1560萬元。在現銷方式下,該大型設備的銷售價格為1700萬元(市場價格)。假設甲公司每期都能收到貨款,甲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率25%,2007年至2010年每年的應稅所得均大于0,除該事項外,不存在其他影響遞延所得稅的事項,不考慮除所得稅以外的其他稅款。
分析:按新準則規定,該項業務的收款期限超過3年,具有融資性質,按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金額,根據配比原則,在確認收入的當期同時結轉商品銷售成本,“未實現融資收益”按實際利率法在合同或協議期內進行攤銷。具體計算
如下:
(1)2007年1月1日,根據未來四年收款額的現值=現銷方式下應收款項金額,可以得出:500×(P/A,r,4)=1700,用插值法可求得實際利率為6.84%。
(2)未實現融資收益的攤銷如附表一所示。
三、所得稅準則的分析運用
新所得稅準則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即從資產負債表出發,通過比較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的資產、負債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定的賬面價值與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的計稅基礎,對于兩者之間的差異分別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與遞延所得稅資產,并在此基礎上確定每一會計期間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文章開頭筆者已分析了具有融資性質分期收款銷售的會計與稅收的政策差異,現針對上例闡述所得稅會計的具體處理過程。
首先,確定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的資產、負債的帳面價值與計稅基礎。
按準則的要求,該業務的會計處理涉及資產負債表的以下科目:長期應收款、存貨(庫存商品)。值得一提的是,“未實現融資費用”作為“長期應收款”的備減項,兩者在資產負債表中合并列報,各期長期應收款的賬面價值如表二所示。
其次,計算每項資產和負債的帳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暫時性差異,確定各期的遞延所得稅。
按準則的要求,該項業務在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對于未來應收的款項,先通過“長期應收款”確認債權,按合同約定的日期,沖減該科目或轉為流動負債。而稅法規定在合同約定的當期才確認債權的存在,兩者存在差異。按所得稅準則的規定,第一期(2007年12月31日),長期應收款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該項差異屬于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具體計算過程詳見表三。
按準則的要求,該項業務在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按公允價值確認全部收入,根據配比原則,應該同時結轉該商品的全部成本,即以后各期該商品的賬面價值均為0。而所得稅法規定按合同約定分期確認收入,相應的也應按合同約定分期結轉成本,即該商品的成本(計稅基礎)只會在收到全部的款項后才減至0,兩者存在差異。按所得稅準則的規定,第一期(2007年12月31日),庫存商品(存貨)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該項差異屬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具體計算詳見表四。
四、完整的會計處理
(1)2007年1月1日,確認收入時:
借:長期應收款 20,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7,000,000
未實現融資收益 30,0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15,600,000
貸:庫存商品 15,600,000
(2)2007年12月31日,收到貨款,未實現融資收益攤銷和確認遞延所得稅時:
借:銀行存款 5,000,000
貸:長期應收款5,000,000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1,162,800
貸:財務費用1,16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