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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1號—合營安排》

一、《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1號—合營安排》的演進
  自2003年4月起至2011年5月12日準則的正式發布,在這將近八年的時間中,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對這項準則一共進行了大約22次大大小小的討論和審議。
  (一)相關計劃的提出
  2003年4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在會議上達成一致,由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和澳大利亞會計準則委員會(AASB)共同主導研究合營安排的相關事項。該項計劃關注了兩個主要事項:(1)合營企業和共同控制主體的定義;(2)相關會計主體中投資者所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
  會議在討論投資者的會計處理方法時提出了兩個要點:(1)由于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中的一些不受投資者控制的資產的存在,比例合并法導致了資產負債表上一些概念問題的產生;(2)如果取消比例合并法,權益法就會被應用于兩種不同的投資活動方式:聯營企業(投資者只有重大影響)和合營企業(投資者享有共同控制)。最終,理事會以10比4的投票結果通過了刪除IAS31中比例合并法的決議
  (二)工作進入實質性階段
  經過2004年7月IASB會議討論,關于合營安排的計劃于11月被提到IASB的工作議程中。在該次會議上,理事會考慮了一份全體成員一致推薦的草案。此項草案涉及以下兩方面內容:(1)任何關于合營企業的短期趨同計劃應由短期趨同計劃小組制定;(2)中長期計劃和合營企業安排的基礎性復審應作為一項研究計劃由合營企業研究小組持續制定。與此同時,理事會考慮了刪除IAS31中選擇權的利好影響并最終同意推動此項計劃。
  (三)ED9的發布及后續討論
  2007年9月13日,IASB發布了ED9以建議替代IAS31。ED9涉及了以下幾方面的內容:(1)定義合營安排。合營安排是一種合約安排,即兩方或多方共同控制經濟活動,共同制定決策的一項協議。它包括共同資產、共同經營和合營企業。(2)實質重于形式。ED9認為協議的法律形式不應當是決定會計處理方法的最重要因素。這與IAS31所采用的方式相區別,在IAS31中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與合營企業的法律結構緊密相關(只有共同控制主體被允許采用權益法,其他的都采用比例合并法)。(3)一些建議。此后,2009年5月的IASB會議上討論了共同控制替代決策共享,用共同安排的兩種類型(共同經營和合營企業)替代ED9中的共同資產、共同經營、合營企業;2009年6月的IASB會議上明確了共同經營的會計要求;2009年12月的IASB會議上討論了IAS27和SIC13的不一致和IAS28的相應修正案;2010年2月的IASB會議上討論了準則的范圍和共同控制損益的計量要求;2010年5月的IASB會議上討論了過渡安排、單獨財務報表、相關披露、或有負債等事項;2011年2月IASB會議上討論了IFRS11的生效日期和前期應用.
(四)準則正式發布
  2011年5月12日,IFRS11正式發布。
  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1號—合營安排》的主要內容以及與IAS31的比較
  現有IAS-31號準則存在兩大問題:1、決定會計處理的判定標準是共同控制主體的法律形式;2、主體的權益投資形式為共同控制實體時,主體在納入合營企業經營成果時存在兩種會計處理選擇方法,即比例合并法、權益法。由此可知IAS31中的會計要求并不能真實反映合營安排中一方的權利和義務,同時這兩方面的缺失導致了某些問題的產生:(1)賦予各方相似權利和義務的安排采用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會計計量;(2)賦予各方不同權利和義務的安排采用了相似的會計計量。這也使得不同會計主體提供的財務報表之間缺乏可比性。
  相比之下,IFRS11在各個方面對IAS31加以修訂和改進。
  (一)適用范圍的比較
  IAS31適用于合營中權益的會計處理以及在合營者和投資者的財務報表中對合營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的報告。IFRS11適用于所有參與合營安排的主體。
  盡管準則標題發生了改變(從IAS31的合營企業改變為IFRS11的合營安排),但是IFRS11的范圍與IAS31相比并沒有發生變化。
  (二)合營安排內含界定的比較
  IAS31中合營指雙方或多方從事共同控制的某項經濟活動的合同約定,其特點是:(1)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營者受合同約定的約束,(2)合同約定建立了共同控制。而IFRS11中合營安排是由兩方或多方共同控制的一項協議,其特征:(1)參與各方由合同性協議予以約束。(2)合同性協議授予兩方或多方共同控制該項安排。
  可以看出,雖然IAS31與IFRS11對于合營定義的解釋術語略有不同,但是其核心內涵并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充分理解合營的定義對于辨認共同控制的存在與否以及區分合營安排的類別是至關重要的。
  (三)補充了共同控制的辨別方法
  IAS31僅僅指出了共同控制的定義,即合同約定的對某項經濟活動共同享有的控制,并沒有詳細闡述如何辨別共同控制。而IFRS11不僅闡述了共同控制的定義(共同控制是通過合同對一項安排的協議性共享控制,僅在相關活動的決策需要共享控制的各方一致同意時存在),還詳細描述了如何辨別共同控制,增加了企業在運用準則時辨認共同控制的依據。
  判斷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是運用IFRS11的第一步,根據定義共同控制只有在相關活動的決策需要共同控制的各方一致同意時存在。當會計主體只有一部分投資者擁有共同控制權時,該主體仍然屬于IFRS11規定的范圍。
  圖表1即說明如何辨別共同控制的存在與否。
  對于圖表中的第一步來說,如何辨別合同性協議是否賦予參與各方控制該協議的權利需要做到如下兩點:
  首先,辨認此項協議的相關活動,即哪些活動對該協議的收益產生重大影響。在識別有關活動時,應當考慮協議的目的,計劃,特別是合營安排所面臨的風險。在一些情況下,制定合營安排的戰略運營和財務政策是對收益產生重大影響的活動,協議要求各方在兩種活動決策上都達成一致;但是在另外一些情況下,各方只需要評估兩項活動哪項對收益的影響更大而對其中一項進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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