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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研究回顧與展望

近年來環境污染嚴重威脅人類的生存與發展空間,國家相關部門正在逐步完善我國環境信息披露制度。證監會2001年公布的《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2003年《關于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進行環境保護核查的規定》;2006年《上市公司治理準則》;2006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08年1月,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于重污染行業生產經營公司IPO申請申報文件的通知》等規定進一步強制性要求相關環境信息的披露。2010年7月,中國大連兩條輸油管道爆炸,導致數千加侖的原油泄漏,原油泄漏嚴重污染附近地區,帶來了嚴重的損失。與前段時間發生墨西哥灣石油泄漏BP公司表現相比環境信息披露在我國的發展任重道遠。葛家澍(1992)通過分析西方會計領域中的綠色會計理論體系,提出了中國綠色會計領域的發展。通過多年的研究,中國很多學者在環境披露方面作出了較大的貢獻。現在對環境信息披露的研究進行簡要回顧并對以后的研究進行展望。
   一、環境信息披露產生的必要性
   隨著中國工業化進程的加劇,環境污染問題嚴重危害人類的生活,給社會帶來了現實和潛在的災難性后果。周潔(2005)采用個案研究和事例對比的方法,比較中美兩國相關行業的環境信息披露現狀,提出我國在環境信息披露方面沒有很好保護環境和其他相關者利益,提出要加強并提高環境信息披露質量。陳玉清(2005)通過選擇2000年之前上市的全部A股公司(剔除不符合要求),采用單變量和多變量回歸分析方法研究上市公司對利益相關者承擔的真實社會責任會計信息相關性,發現關聯性不是很強,信息不能夠充分在市場體現出價值,要完善環境信息披露的層次和質量,提高環境信息的實效性。蔣麟風(2010)選取2008年242家上市公司為樣本,運用描述性統計、相關性分析和回歸性分析來分析公司治理與環境信息披露的關系,從公司治理角度提出要進行環境信息披露。
   王雄元(2006)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理論基礎出發,通過尋租理論、經濟后果理論和印象管理理論來分析信息披露的理論基礎。利用尋租理論說明上市公司為什么披露信息;經濟后果理論可以分析上市公司為什么選擇性披露信息,也就是披露對公司有正面影響性的信息;印象管理理論則可以解釋上市公司如何通過管理信息披露來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當今的市場環境下要求企業進行信息披露(包括環境信息披露)。
   二、環境信息披露與企業特征的關聯性研究
   環境信息的主體主要集中在重污染行業,因為這些行業相對來說對環境的破壞比其他公司的大,社會公眾給予的關注度也不一樣,所以環境信息的披露主要集中在化工、建材建筑、能源電力、釀酒食品、輕工制造、冶金等行業。肖淑芳等(2004)選取滬深兩地上市交易的1195家上市企業公布的2002、2003年度報告作為研究對象,從行業角度進行區別分析環境信息披露水平。
   很多學者從企業的特征和財務角度進行實證性研究,對我國環境信息湯亞莉等(2006)從上市公司規模、公司績效角度分析其大小是否影響環境信息披露,進而通過回歸檢驗得出詳細披露環境信息的上市公司與沒有披露環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在公司規模、公司績效存在顯著的差異性。尚會君等(2007)年從九大重污染行業進行分析研究其財務報表中環境信息的披露狀況。沈洪濤(2007)年以石化塑膠行業作為研究分析的樣本,主要從公司特征:公司規模、盈利能力、財務杠桿和融資需求方面進行分析,發現公司規模、盈利能力與環境信息披露呈正相關,同時環境法規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李晚金等(2008),以企業業績、企業規模、公司財務杠桿、股權性質、股權集中度、法人股比例、獨立董事比例為因素,以可能會污染環境的行業為研究對象,得出我國總體環境信息披露比例很低、公司財務杠桿不影響環境信息披露,過多的流通法人股有利于環境信息披露,股東的性質與環境信息披露沒有顯著的相關性。
   三、環境信息披露的內容研究
   環境信息的披露集中于企業財務指標方面和社會績效活動,分析披露前后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社會效應產生的影響。從財務與會計角度分析,完善會計科目,改善環境會計準則中不夠詳細的部分。
   1.環境信息披露成本不一樣。公司傾向于不披露“壞消息”。肖華等(2008)將環境信息披露分為7大類36項:環境支出與發現、法律與規章制度、污染減輕、土地污染與治理、可持續發展報告等,發現披露分數較高是“環保撥款、三廢收入、補貼與稅收減免”等三項,進而通過年度縱向對比,得出公司環境信息披露存在路徑依賴現象。負面的環境信息披露的很低,企圖隱瞞其環境行為方面的“壞消息”。
   2.聚焦于易于披露但實質性不大的環境會計科目。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不健全,很大程度上涉及到具體的會計科目,無從下手,一些學者研究發現現有的會計報表準則中存在較大的漏洞。肖淑芳等(2004)發現,很多公司以非貨幣形式披露歷史性信息為主,這些對于其他利益相關者來說,沒有多大的實用性。周一虹等(2006)發現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主要是環保投資、綠化費、排污費、環保撥款等項目,這些項目比較易于說明,同時國家給予企業的環保撥款與補貼在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中占有很大的比例。
   3.亟需健全與完善的環境會計科目。由于我國環境會計信息披露較晚,一些具有重大影響力的環境會計科目沒有出現在財務報表中,進而使環境信息披露實效性大打折扣。周潔等(2005)以中美兩國化工行業、鋼鐵行業、石油行業六家超級大型公司的財務報告中關于環境信息披露的相關項目:環境投資、環境經營成本、環境恢復成本、環境債務準備、EH&S資本進行比較,環境支出和環境負債的披露,美國企業對環境投資和環境費用做了一定的描述,對研究、再利用和環境健康管理方面有一定的表述,而中國企業則沒有做到。王建明(2008)從企業環境政策信息、企業環境責任信息、企業環境保護信息、企業環境信息的質量控制、遵循統一的信息產生的制度、企業特殊環境信息的特殊披露方面進行研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與引導性。
   四、環境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規研究
   法律法規在現有的環境信息披露中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直接影響到環境信息披露的質量。有效的監管機制可以使法律法規更好地發揮作用,完善我國環境信息披露的水平。
   1.法律法規作為強制性制約因素,對企業財務具有重大影響。一些學者從強制性制約因素為起點,分析相關環保法律法規起到的作用。李建發(2002)單獨設計調查問卷,從環境支出與環境收入項目及其會計處理、環境報告現狀與環境信息需求、環境報告內容與形式方面進行統計分析,發現“環境支出”受環境法規的影響較大,對于企業的財務具有長期影響性。劉長翠等(2006)以九大重污染行業為研究對象,發現資產收益率、資產負債率與社會貢獻率之間存在正相關性,有利于社會責任信息披露。




   2.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建設成一個有效的連環監管機制。國家法律法規作為一種強制性約束手段,在規范環境信息披露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完善的環境法規審核制度可以有效的制約企業對環境污染的破壞行為。耿建新等(2002),通過研究發現我現有的法規主要集中于罰款等財務手段加強企業內部工作,沒有對進行信息披露做出要求,通過減免稅鼓勵企業防止污染,但這些法規中缺乏信息披露的明確規定,現有的法規過于籠統,沒有與國家其他的法規很好的協調,因此在信息披露方面不能夠起到充分發揮的作用。王建明(2008)年,通過建立線性回歸模型,進而驗證了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水平與其受到的外部監管制度壓力呈正相關關系,也就是說外部的法律法規越是完善,對于企業環境信息的披露的作用就越大。
   3.環境信息披露的方式。環境信息以不同的形式出現在不同的位置出現在財務報表中,會對企業的經濟和社會效益起到很大的影響。肖淑芳等(2004)企業環境信息主要以存在董事會報告和報表附注中的形式對外披露,除此以外很少會以其他方式加以披露,多以文字性描述為主。周潔等(2005),中國企業的環境信息一般以定性信息為主,多出現在年度財務報告或者年度董事會中;而美國企業以定量信息為主,在年報管理層討論分析部門披露環境信息。周一虹等(2006)我國企業環境信息披露以貨幣形式、非貨幣形式或者兩者結合的方式進行披露,非貨幣信息主要集中在環境認證、政策影響等難以量化的項目中。
   五、對我國上市公司充分披露環境信息的建議
   基于我國現階段的環境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許多學者提出具有建設性的意見,主要從環境法律法規和具體的會計操作兩個方面提出改善。
   1.監管部門應該發揮應有的作用。政府相關監管部門應該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讓企業做到充分披露環境信息。耿建新等(2002)通過一些認證指標列示強污染企業名單并且向社會公布,加大社會公眾的監管力度,政府部門要在環境信息披露方面起到應有的作用,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審核制度、規則,通過定量的數據型指標進行指導。建立有關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準則。王建明(2008)解決環境問題不僅需要在現有的制度框架下嚴格執行,而且仍然需要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外部監管制度在環境信息透明制度建設中應該發揮更大的作用,需要重視環境制度建設。
   2.加大審核力度,提高環境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從不同方面對環境信息進行審核,確保其符合國家相關政策以及會計準則規定。劉長翠等(2006)針對我國現有的環境信息披露現狀,提出建立社會責任審計制度、加大專門的社會責任方面的審計。曹國志等(2010)從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程序、部門聯動機制、監督和懲罰機制三個方面提出建設性意見,建議環境保護部門與證券監管部門協調合作,加大第三方審核力度,監管部門根據核查結果實施獎懲措施。
   3.提供詳實可用的環境信息披露指南。在完善法律法規的同時,國家相關部門要給予具體的操作指南,以便環境信息披露做到統一性。沈洪濤(2007)提出國家應該提供相應的自愿信息披露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指引,對有關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范圍、具體內容和披露方式進行指導。肖華等(2008)提出改進《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增加環境會計、環境報告審計、環境業績指標的內容以提高環境信息披露的決策有用性,同時制定相應的披露指南。
   4.切實可行的會計財務報表操作。李建發等(2002)提出會計核算實施中增加與環境信息披露相關的會計科目,資產負債表中通過增設“環境資產、環境負債”;利潤表中增加“環境收入、環境費用”;現金流量表中開設“環境活動引起的現金流入和流出”或者通過單獨的報表形式按照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進行環境會計信息披露。
   六、對我國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的展望
   2009年底,聯合國氣候大會在哥本哈根召開,探討減排等問題,就未來應對氣候變化的全球行動采取新的協議。這是人類歷史上被喻為“拯救人類的最后一次機會”的會議。
   我國現有的環境信息披露實證研究多集中于2008年之前的數據,對于市場大環境的變化,國際環保力度的加強,我國企業是否自愿性進行環境信息披露,達到國際環境執行標準,隨著人們環保意識的提高,人們對環境保護方面享有盛譽的公司愿意進行購買其產品,那么自愿性披露環境信息與企業經營業績之間是否存在關聯性?
   環境信息披露很大程度上是強制性,國家的環保法律法規和會計準則對各個行業的影響程度大不相同,已有的環境信息披露研究只是得出環境信息披露與制度壓力之間存在一個正相關性,但是沒有能夠精確地分離環境信息披露中行業差異和外部制度壓力各自影響程度。同時對于如何計量制度執行變量仍需要進一步的加以探索研究。
   現有的環境信息披露指數EDI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夠較好地詮釋各個變量之間的關聯性。對環境信息披露及時性、效率與質量則沒有做過很好的實證研究,因此,信息披露是否會造成信息甬余我們并沒有關注。現有的研究都是從環境會計出發,對于涉及到的非會計基礎的信息該如何讓進行計量、披露,這也正是我們以后研究所要嘗試的新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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