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對食品工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吃飽不再是唯一目標,更多的是安全、營養和健康方面的需求。食品安全關系到人們的生命健康,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食品安全問題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近年來,我國食品安全事件屢屢發生,從三鹿“三聚氰胺”事件、雙匯瘦肉精事件,到蘇丹紅、吊白塊、一滴香、牛肉膏等非法有毒有害物質的行業濫用,以及有毒大米、染色饅頭、爆炸西瓜等,暴露出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機制的不完善,政府監管的不到位,這些無一例外挑戰著人們對食品安全的容忍底線,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因此,研究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機制問題,有著重要而緊迫的現實意義。在食品安全監管問題中,政府和企業都是理性的,其最終目標都是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性,企業知道自己真實情況,擁有信息優勢,而政府只能通過一定信號來決定自己的最優行動,所以研究食品安全監管問題最好的分析工具是博弈論和信息經濟學。本文構建不完全信息動態博弈模型,通過對均衡結果進行分析研究,提出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機制的對策建議,以期為我國食品安全機制建設提供借鑒以有益啟示。
二、食品安全監管機制的信號傳遞博弈模型
1.基本假設。
(1)參與人:參與人一是食品企業,為信號發送方;參與人二是政府,為信號接收方。參與人都是理性的,即行動都是以個人利益最大化為目標。
(2)食品企業有兩種類型:產品不合格率高的企業(θ0)和產品不合格率低的企業(θ1),類型空間為Θ={θ0,θ1}。政府作為信息劣勢方,不知道食品企業具體類型,但知道出現的概率,即P(θ=θ0)=r,P(θ=θ1)=1-r,0≤r≤1。食品企業有兩種行動:生產不合格產品(m0)和生產合格產品(m1),其行動空間m={m0,m1}。政府有兩種選擇:監管(J)和不監管(X),其行動空間a={J,X}。
(3)食品企業不論屬于何種類型,都有生產不合格產品的可能性,假設θ0企業生產不合格產品的概率P(m0|θ0)=α,生產合格產品的概率P(m1|θ0)=1-α;θ1企業生產不合格產品的概率P(m0|θ1)=β,生產合格產品的概率P(m1|θ1)=1-β。當產品為不合格產品,是θ0企業生產的概率P(θ0|m0)=t1,是θ1企業生產的概率P(θ1|m0)=1-t1;當產品為合格產品,是θ0企業生產的概率P(θ0|m1)=t2,是θ1企業生產的概率P(θ1|m1)=1-t2。
(4)兩類企業在長期博弈過程中,形成了較為穩定的均衡,導致出現合格產品和不合格產品共存的現象,形成了市場不合格率(ε),并成為一種公共信息即信號,傳遞給政府,政府對市場不合格率這一信號進行分析,最終確定最優行動。
(5)信號傳遞博弈過程:首先“自然”選擇企業類型θ,企業在意識到自己類型后,進行生產,并且知道政府會對自己的選擇作出反應,在充分考慮到政府反應以及自己類型后選擇最優產量,形成市場不合格率(ε)并將其作為信號發送給政府,政府在觀察到企業的信號后,使用貝葉斯法則對其先驗概率進行修正得到后驗概率,并據此選擇最優行動。
(6)博弈樹:假定用V和U分別表示企業和政府的支付函數。下述符號下標i=0表示企業類型為θ0的相關變量;i=1表示企業類型為θ1的相關變量。F表示企業生產不合格產品被政府檢查出所處的罰款;CJ表示政府的監管成本;Ri表示政府選擇監管時,所獲得的政治收益(上級的賞識、公眾的好評、良好的社會形象等);Li表示政府選擇不監管時所帶來的政治損失(上級的責任追究、政府聲譽下降等);Hi表示企業生產合格產品獲得的社會收益(良好的公眾認可度等);πi表示企業的利潤;Ci表示生產合格產品所花費的額外成本(購買設備、培訓員工、日常維護等);CTi表示企業為應付政府監管所支付的其他交易尋租成本(行賄等)。企業和政府相應的支付收益見圖1。
2.博弈分析。
(1)精煉貝葉斯均衡及條件。根據已經建立的模型,運用逆向求解法,求解精煉貝葉斯均衡。首先分析政府在觀察到信號ε后,為實現自身期望支付最大化,即MaxΣP(θ|m)U(θ,m,a)所作出的最優反應。
①當m=m0時,Max{UJ,UX}=Max{P(θ0|m0)U(θ0,m0,J)+P(θ1|m0)U(θ1,m0,J),P(θ0|m0)U(θ0,m0,X)+P(θ1|m0)U(θ1,m0,X)}=Max{(F0-CJ+R0)t1+(F1-CJ+R1)(1-t1),-L0t1-L1(1-t1)}
設A=(F1+L1+R1-CJ)/(F1+L1+R1-F0-L0-R0) 則a(m0)=J t1<AX t1≥A
②當m=m1時,Max{UJ,UX}=Max{P(θ0|m1)U(θ0,m1,J)+P(θ1|m1)U(θ1,m1,J),P(θ0|m1)U(θ0,m1,X)+P(θ1|m1)U(θ1,m1,X)}=Max{(R0-CJ)t2+(R1-CJ)(1-t2), -L0t2-L1(1-t2)}
設B=(R1+L1-CJ)/(R1+L1-R0-L0) 則a(m1)=J t2<BX t2≥B
綜上所述,當給定企業行動時,政府最優行動如下:
當t=(t1,t2)∈S1={t1<A,t2<B}時,a(m)=J
當t=(t1,t2)∈S2={t1≥A,t2≥B}時,a(m)=X
當t=(t1,t2)∈S3={t1<A,t2≥B}時, 則a(m)=J m=m0X m=m1
當t=(t1,t2)∈S4={t1≥A,t2<B}時, 則a(m)=J m=m1X m=m0
其次,對企業進行分析,假設企業能預計并充分考慮到政府對自己行動的反應時,所作出的最優選擇,即MaxV(θ,m,a)。
①當t=(t1,t2)∈S1
�.θ=θ0時,Max{V(θ0,m0,J),V(θ0,m1,J)}=Max{π0-F0,H0+π0-C0-C0T}
則m(θ0)=m0 -F0≥H0-C0-C0Tm1 -F0<H0-C0-C0T;
�.θ=θ1時,Max{V(θ1,m0,J),V(θ1,m1,J)}=Max{π1-F1,H1+π1-C1-C1T}
則m(θ1)=m0 -F0≥H1-C1-C1Tm1 -F0<H1-C1-C1T;
②當t=(t1,t2)∈S2
�.θ=θ0時,Max{V(θ0,m0,X),V(θ0,m1,X)}=Max{π0,H0+π0-C0}
則m(θ0)=m0 C0≥H0m1 C0<H0;
�.θ=θ1時,Max{V(θ1,m0,X),V(θ1,m1,X)}=Max{π1,H1+π1-C1}
則m(θ1)=m0 C1≥H1m1 C1<H1;
③當t=(t1,t2)∈S3
�.θ=θ0時,Max{V(θ0,m0,J),V(θ0,m1,X)}=Max{π0-F0,H0+π0-C0}
則m(θ0)=m0 -F0≥H0-C0m1 -F0<H0-C0;
�.θ=θ1時,Max{V(θ1,m0,J),V(θ1,m1,X)}=Max{π1-F1,H1+π1-C1}
則m(θ1)=m0 -F0≥H1-C1m1 -F0<H1-C1;
④當t=(t1,t2)∈S4
�.θ=θ0時,Max{V(θ0,m0,X),V(θ0,m1,J)}=Max{π0,H0+π0-C0-C0T}
則m(θ0)=m0 C0+C0T≥H0m1 C0+C0T<H0;
�.θ=θ1時,Max{V(θ1,m0,X),V(θ1,m1,J)}=Max{π1,H1+π1-C1-C1T}
則m(θ1)=m0 C1+C1T≥H1m1 C1+C1T<H1
(2)結果分析。根據上述博弈分析,我們發現在滿足相應條件下,上述各種均衡都可能出現。精煉貝葉斯均衡是博弈參與人在既定條件下作出的最優選擇,但并不一定實現整體利益的最大化。食品安全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監管是政府的重要職責,是減少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信息不對稱,避免出現逆向選擇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們希望看到的均衡是:企業始終選擇生產合格產品,政府始終選擇積極對產品市場進行有效監管。根據以上博弈分析,要實現這種最佳均衡狀態必須滿足如下條件:第一,從政府角度分析,當t2 因此,要解決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問題,就應該:建立科學考評體系,增加政府積極監管食品市場所獲得的政治收益(R),同時提高政府行政不作為的政治成本(L);有效降低政府監管成本(CJ);增加對生產不合格產品企業的處罰力度(F);提高企業生產合格產品的社會收益(H);減少企業生產合格產品的生產成本(C)和交易成本(CT)。
三、對策建議
基于以上對食品安全監管機制的信號傳遞博弈分析及結果,提出如下政策建議:第一,建立科學績效考評體系,積極樹立自覺監管責任意識。目前我國政府官員績效考評體系中最主要的衡量指標是經濟增長指標,從而導致部分官員一味追求地方GDP增長速度,忽視食品安全、環境、衛生等公共事業建設。在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后,政府官員所受到的行政問責和懲處力度也遠低于其行政不作為所獲得的政治收益,無法樹立自覺的監管責任意識。因此,應建立科學的績效考評體系,將食品安全責任納入考評系統,引入行政首長問責制和食品安全一票否決制,加大政府官員不履行行政職責的政治成本;同時還要完善食品安全責任追究機制,對履職不力、執法不嚴、相互推諉等問題,嚴肅追究當事人及相關領導的責任,確保食品安全工作責任落到實處。第二,完善食品安全監管公眾參與機制,有效降低政府監管成本。政府忽視食品安全監管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長期、全程監管成本過高,要解決這一問題,可以積極引導公眾參與監管,加強對民眾進行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消費者鑒別不合格產品的能力,增強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積極性;建立多渠道的食品安全舉報機制和受理機制,使公眾可以隨時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及時舉報,一方面降低政府監管成本,另一方面提高監管效率;建立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公開制,將不合格企業名單及懲處措施等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確保食品安全監管及時到位,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管局面。第三,增強法律法規對違法企業懲處力度,提高食品安全違法成本。我國現有法律法規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較輕,缺乏威懾力,在利益驅動下,頻頻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因此,我們應該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增強法律法規的懲處標準,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對相關企業和個人進行嚴懲,提高違法成本,打消企業生產不合格產品的僥幸心理,在法律層面積極引導和規范企業的行為取向和行為模式,讓企業在違法收益和違法成本間尋找最優平衡點,降低生產不合格產品的可能性,實現食品生產良性發展。第四,建立企業聲譽機制,降低企業生產與交易成本。解決食品安全問題最有效的途徑是提高食品企業的自律意識,通過建立企業聲譽機制,使生產合格產品的企業得到政府、公眾和社會的認可,讓企業充分認識到企業發展的核心競爭力是產品質量和企業聲譽,具有良好的社會美譽度才能實現長期收益,靠偷工減料所實現的只能是短期利益,并且還可能面臨巨大的違法成本和損失。從而使企業積極創建企業聲譽,自覺維護食品安全;同時,政府對生產合格產品的達標企業給予多方面支持,實行優惠的稅收政策,對企業為生產合格產品所進行的項目申報、設備更新采購、員工培訓等開辟綠色快捷通道,有效減低企業生產成本和交易成本,規范企業理性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