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稅務籌劃的基本概念
稅務籌劃在西方國家的研究與實踐起步較早,在20世紀30年代就引起社會的關注,并得到法律的認可。在我國,自20世紀90年代初這一概念被引入以來,其功能和作用不斷被人們所認識、接受并逐漸被重視。到目前為止,國內外學者對稅務籌劃有不同的解釋,本文采用稅法中給出的稅務籌劃的定義。稅務籌劃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法人或自然人)的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少繳稅或遞延納稅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由此可見,稅務籌劃包括以下三個明顯的特征:
(一)合法性 合法是稅務籌劃的前提,這里的合法有兩層含義:一是遵守稅法;二是不違反稅法。依法納稅是公民的一項基本義務,當存在多種可供選擇的納稅方案時,納稅人可以憑借對稅收法律法規的理解和熟識,選擇最優的納稅方案,降低稅負。如果違反稅法規定,逃避納稅責任,以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則屬于偷逃稅行為,理應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們是要堅決反對和制止的。
(二)籌劃性 它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對經濟事項進行規劃、設計、安排,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如果經營活動已經發生,在應納稅額已經確定的情況下再去偷稅或逃稅,那性質就完全改變了。
(三)目的性 稅務籌劃的直接目的就是降低稅負,減輕納稅負擔;根本目的是獲得稅收收益,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為了更好地了解稅務籌劃的含義,界定稅務籌劃的范圍,有必要區分幾個概念。首先,偷逃稅。稅務籌劃與其有著本質的區別。偷逃稅是納稅人采用欺詐等手段不繳、少繳或逃避稅款的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一旦發現應當追究法律責任。其次,節稅。它是稅務籌劃的另一種委婉表述。二者雖然都是采用合法手段達到減少稅收的目的,但稅務籌劃不僅僅是表面的節稅行為,更是企業經營管理中的重要環節,必須服從于企業經營管理的目標。再次,避稅。它被稱為“合法的逃稅”,是納稅人采取非違法的手段減少應納稅款的行為,表面上遵守稅法,實質上與立法意圖相悖,是法律所不提倡的一種行為。
二、稅務籌劃與企業經營活動的相關性
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大體分為采購、生產、銷售等環節,這一過程是企業生命周期中最長的時期,企業的利潤也是日常經營所取得的,稅務籌劃對每一個環節都有重要的影響。從稅收和理財的角度出發,利用稅收政策,研究稅收方案,做出經營決策,對實現企業經營管理的最終目標意義重大。
(一)稅務籌劃與采購環節的相關性 企業在采購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涉及到進項稅,而向哪些供應商采購,以何種方式采購,采購什么物資,以何種方式結算等問題會直接影響到能否取得進項稅,取得多少進項稅,從而影響企業應繳納多少增值稅的問題。
(二)稅務籌劃與生產環節的相關性 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如何核算存貨成本,如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如何安排工資薪金支出,如何分攤費用等問題會對各期的應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
(三)稅務籌劃與銷售環節的相關性 企業在銷售過程中采用何種方式銷售,銷售價格如何確定,什么時間確認收入以及如何確認收入等問題會導致繳納的稅款有很大差距。
三、稅務籌劃在企業經營活動中的應用
稅務籌劃已經深入到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方方面面,而企業在經營的各個環節都可能面臨不同的納稅方案的選擇,不同的納稅方案對企業的影響是不容忽視的。
(一)稅務籌劃在采購環節中的應用 具體如下:
(1)《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這樣的稅收政策就為稅務籌劃提供了更廣闊的發展空間:
第一,企業可以選擇向一般納稅人而不是小規模納稅人(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購進貨物。如果向小規模納稅人采購,企業可以要求其開出普通發票到稅務機關換取稅額相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樣就可以使企業獲得進項稅額抵扣的優惠,從而使企業減輕納稅負擔。
第二,將運費和貨款開到一張增值稅發票上比單獨開一張運費發票可以多抵扣一部分進項稅,可以抵扣的進項稅多了,所采購材料的入賬金額就少了,從而計入成本的費用就少了,利潤也就多了,所得稅也就相應的增加了,但多繳的所得稅小于少繳的增值稅,二者之間有一部分的純利益就被企業賺取了。
第三,企業采購生產所必需的原材料,如果無法通過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來享受進項稅額的抵扣優惠,可以改變購進的方式。例如,某企業是一家食品加工企業,購進加工食品所需要的原料無法取得專用發票,可以考慮從農民手中直接購買,再以委托加工的方式生產成半成品,這樣既享受了稅收優惠又不影響正常生產。
(2)我國增值稅有關條例規定,購進免稅貨物(免稅農產品除外)所支付的運費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因此,企業在采購時要注意區分免稅產品和應稅產品,以期達到減少稅負的目的。
(3)采購有賒購、現金、預付等結算方式,當賒購與現金或預付采購價格沒有差異時,企業稅負并未受到影響;當賒購價格高于現金或預付價格時,雖然獲得了推遲付款的好處,但相應地導致了企業稅負的增加,此時,企業就需要進行稅務籌劃在各結算方式之間權衡。
(二)稅務籌劃在生產環節中的應用 主要包括:
(1)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對存貨的期末成本、銷售成本影響不同,當期應稅所得額也就不同。企業采用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對發出存貨的成本進行籌劃,受到企業所處狀態和物價波動的影響。比如,如果是盈利企業,存貨成本可以最大限度地稅前扣除,應選擇能使本期成本最大化的計價方法。再比如,在通貨緊縮的情況下,采用先進先出法稅負會降低。
(2)生產過程離不開固定資產,與稅務籌劃相關聯的是折舊因素。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方法不同,各期計入成本中的費用不同,對應納稅額的影響也就不同。如果預期企業所得稅稅率不會上升,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既可以在計提折舊的期間少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可以盡快收回資金,加速資金周轉。如果采用累進稅率,則需要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這樣可以避免利潤忽高忽低,保持企業業績平穩發展。當然,折舊方法的選擇還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企業要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3)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工薪可以在稅前全額據實扣除。因此,企業在安排工薪支出時應充分考慮其對所得稅的影響。
(4)費用分攤方法不同,導致計入產品的成本也不同,從而影響企業的利潤和稅收。因此,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經營特點選擇有利的分攤方法,實現企業經營目標。
(三)稅務籌劃在銷售環節中的應用 具體包括:
(1)銷售方式的不同為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能。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經營特點選擇采用折扣銷售、銷售折扣、銷售折讓、以舊換新銷售、現銷或賒銷等方式進行銷售。例如,折扣銷售與銷售折讓都可以在銷售額上扣除折讓,而銷售折扣實際上是現金折扣,應在財務費用里列支。如果企業在做出經營決策前作出合理籌劃,則可以減少稅收支出。
(2)對銷售價格的確定,可以利用區域稅率的差異實行差別定價,也可以在關聯企業之間,根據雙方的意愿,實行轉讓定價,從而實現節稅的目的。
(3)對收入的稅務籌劃主要體現在收入的確認時間上。收入的確認時間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密切相關。納稅人可以使用多種合理的手段,如委托代銷、分期收款等推遲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并通過時間上的延遲,獲得資金時間價值,從而降低稅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