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事法院(Maritime Court)是為行使海事司法管轄權而設立的專門審判一審海事、海商案件的人民法院。海事訴訟管轄具有涉外性和專門性,且不以行政區劃分為依據。海事法院訴訟費、款是指海事案件的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海事擔保和申請執行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規定繳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執行款、擔保金及其他訴訟費用。
隨著我國對外貿易呈持續增長態勢,日益頻繁的海事糾紛凸顯海事司法保障的重要性,同時,海事法院案件受理的案件數量和標的額也在逐漸增加,所收取的訴訟費、款也是連年上升。作為國家規劃費用的重要組成部分,海事法院加強訴訟費、款的管理有助于維護當事人的訴權,有利于提高海事法院司法公正的形象,同時也符合財政法、預算法和會計法相關規定。然而,目前海事法院訴訟費、款管理工作尚存在諸多問題,筆者先分析了目前我國海事訴訟費與訴訟款管理存在的問題,而后就如何規范管理訴訟費與訴訟款,從受理費、申請費和執行款、擔保金兩方面分別進行了論述。
一、規范化管理受理費與申請費
(一)組建專門化管理組織結構
建立健全由立案、執行和財務部門共同組建的專門化管理組織結構,相互監督,從強化海事法院全面管理的角度認識到做好受理費和申請費日常管理的重要性。例如,可以建立起“受理費與申請費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受理費與申請費的日常預收、管理、退還、清理及財務核算,規范運作,做到核算明晰并及時征退訴訟費用。
(二)全程監管受理費與申請費的運轉
在“法無明文規定不收費”基本原則的指引下,審計部門要重點加強對超項目或超范圍收費、違規進行退費或應收未收、以受理費或申請費名義收取捐贈及贊助費用、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以及挪用、坐支、截留甚至貪污收取的受理費與申請費等等違反法律法規的事實,強化受理費與申請費收取、繳納、返還、退費等的全程審計,對知法犯法者要依據法紀作出嚴肅處理。
二、建立健全受理費與申請費管理的內控制度
海事法院要在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法院及財政部門等相關部門關于受理費與申請費有關規定的同時,充分考慮自身實際情況制訂出切實可行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同時加強立案、審判到執行的各環節的會計控制工作,完善受理費與申請費的內部控制,努力提高核算流程效率,做到分工明確以消除受理費與申請管理的混亂狀況。
首先,在立案環節,為了給訴訟當事人的法律咨詢提供便利,法院應設置電子查詢臺,并公開受理費與申請費的收取標準,將訴訟須知及其有關風險予以公示。海事案件承辦人要督促當事人及時履行受理費與申請費的繳納義務,并一式三聯開具收取受理費與申請費用的通知,案件當事人依據該《通知》到銀行交費后取得銀行蓋章,財務部門依據銀行蓋章后的《通知》和銀行收賬通知兩聯開具預收取訴訟費票據,將該《通知》加蓋財務專用章后返至立案部門,后者據此立案。對于應當給予司法援助的海事案件,對當事人先提出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申請的,原則上先批準緩交。是否批準當事人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由審判庭承辦案件的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審查決定。決定同意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分別經庭長和主管院長審核后,報院長批準。
其次,在審判環節,不要使受理費與申請費的結算拖到執行階段,為緩解結算環節上的繁瑣,盡量在審計環節就結清該費用;為防止受理費和申請費中途流失,對案件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海事案件應當全部移交執行,對無執行內容或當事人未申請執行海事案件的受理費與申請費應當及時辦理“預轉征”手續。
再次,在執行環節,減少受理費與申請費各種票據的開具程序及結算過程中的繁瑣環節,簡化結算方式,優先執行受理費與申請費的收取事宜,盡早辦理“預轉征”結算手續。
最后,財務部門要嚴格遵守財務制度,建立健全受理費與申請費的預收訴訟費用分類明細賬,將預收訴訟費用并入其他應收款科目進行會計核算,對各個海事案件預收訴訟費用進行單獨立賬與結算。同時,將訴訟費用項目支出預算上報后返還的部分納入法院財務核算體系,實行歸口管理,進行統一核算,嚴格按國家規定劃定支出范圍。此外,立案部門計算機應與財務部門計算機聯網實行定期對賬,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實現受理費與申請費收取、結算和管理的信息化,為確保費用收取、退費與返還數額相符,應定期進行稽核。
三、執行款與擔保金的管理
(一)執行款和擔保金簡述
1.執行款
執行款是指海事法院從金融機構扣劃被執行人的存款、擔保人用于執行擔保的款項、執行中被執行人履行義務支付的款項、對被執行人財產強制變賣的款項以及強制拍賣中買受人的保證金等等。執行款由執行機構和財務部門共同配合、分工負責并相互監督,法院財務部門要開設執行款暫存專戶,實行專項管理,??顚8叮鸢傅怯浢總€海事案件執行款的收付情況并建立明細賬,同時執行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登記每個執行案件的執行款往來情況,建立臺賬并歸入案件檔案。海事法院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執行款可以由被執行人賬戶直接劃至申請執行人賬戶,也可以由被執行人直接交付給申請執行人,對于需要再分配或有爭議的執行款,海事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先存入執行款專戶的,應當劃至執行款專戶。被執行人利用票據或現金進行支付的,被執行人應在執行人員的陪同下將票據或現金交財務部門后獲得收款憑據。
案件承辦了在通知被執行支付執行款的法律文書中應告知其執行款專戶的開戶銀行賬號及單位全稱,被執行人委托個人或單位付款的,匯款人應當注明海事案例當事人的案號和名稱,寫清楚個人或單位詳細名稱。法院在委托拍賣機構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拍賣委托書中應要求買受人或競買人將拍賣價值或保證金直接匯入海事法院執行款專戶。執行款到賬次日,財務部門應告知執行機構執行款到賬情況,后者應于五日內告知案件當事人執行款收款時間及數額、辦理取款手續、延期劃付等相關事宜。嚴禁使用、挪用、截留、私分和侵吞執行款,如有違反,應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另外,法院向申請人支付執行款前應依法扣除尚未繳納的申請執行費、評估拍賣費、案件受理費等實際支出費用,同時收到和審核當事人出具的收款憑據。
2.海事擔保
海事擔保指的是在海事訴訟及其相關活動中,依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為保障當事人的海事請求得以實現而提供的擔保,包括海事請求擔保、海事強制令、海事證據保全等程序中涉及的擔保。海事擔保的方式一般包含提供現金、信用保證、設置抵押或質押,擔保金應與雙方債務債權數額相當,不得超過被保全財產的價值,海事法院負責裁定具體擔保金數額。海事擔保的提供來自兩個方面:海事請求人和被請求人。其中,海事法院自行決定由海事請求人提供的擔保金數額,對于被請求人提供的擔保,被請求人與海事請求人對于擔保金數額協商不成的,應由海事法院做出決定。
海事擔保提供后,擔保提供人有請求擔保金過高、被請求人已采取其他有效擔保方式、海事請求人請求權消失正當理由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請變更、減少或取消該擔保,海事請求人請求擔保金過高,給被請求人帶來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被請求人的擔保金可以交給海事請求人,也以交給海事法院,海事請求人的擔保金應當交給海事法院,除海事請求人與被請求人有約定外的特定情形下,海事法院或接受擔保的人應將擔保金返還擔保人,海事請求人未返還擔保金的,該擔保自海事請求保全期間屆滿之日起失效。
(二)執行款與擔保金管理需求
1.建立記賬制度
財務室每月應向業務庭內勤提供當月進出款情況。業務庭內勤應于每月月底將該月專戶進出款情況上報業務局領導。報請劃付審批后十五個工作日內仍未退付完畢的,業務經辦人員應當及時跟蹤。款項入賬一個月后仍無法確認其來源性質的,財務室應將有關情況由內網公告庭室查詢。
2.財務部門對劃款的審查責任
財務部門要審核收款人是否是業務依據確認的債權人。收款人并非業務依據確認的權利人的,必須附送能夠證明該收款人為合法權利人的法律文書。財務室辦理劃款時應對有關手續進行嚴格審核,若發現手續不齊,應當拒絕劃款。財務部門在執行款管理中,應對本院收、付擔保金執行款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發現問題的,應及時向庭室領導報告。
3.將檢查情況納入部門年度考核
法院可在每季度末對支付情況進行檢查,促使應付未付的款項盡快支付。每年年底對業務庭和財務部門款項管理是否規范、款賬是否對應、支付是否及時等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納入部門年度考核。
4.建立雙審批制度和定期對賬制度
款項的支付實行電腦流程和書面材料的雙渠道審批。書面審批時,財務人員應當認真核對審批簽名,必要時當面核對。電腦流程審批時,有關人員應當妥善保管電腦密碼,防止被人盜用。
法院與銀行之間、會計與出納之間、財務部門與執行部門之間應當定期對賬。財務部門每月至少一次到代管款開戶銀行對賬,發現問題迅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