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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征收管理方式改革后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為方便旅客乘機,提高機場運營效率,財政部、民航總局日前發出通知,改革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以下簡稱“機場費”)征收方式,由原在機場辦理乘機手續時繳納,改為在購買機票時一并繳納,在機票價外單列項目反映,并由實際承運的航空運輸企業負責代收。為做好機場費征管方式改革后的會計核算,現對國內運輸航空公司代征代繳機場費的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企業應在“其他應交款”科目下增設“應交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明細科目。

  各航空運輸企業在代收機場費時,按規定標準代收的機場費,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科目,貸記“其他應交款――應交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科目;根據民航總局清算機構開具的賬單上繳機場費時,借記“其他應交款――應交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各航空運輸企業因少收、漏收、誤收,以及支線機型與非支線機型之間變更,導致“其他應交款――應交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科目出現借、貸方余額的,如為借方余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其他應交款――應交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科目;如為貸方余額,借記“其他應交款――應交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科目,貸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航空運輸企業正常票證結算的會計核算,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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