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資產減值的確認
1、資產減值會計確認的原則
(1)重要性原則
實際上,在現實的市場經濟環境下,完全對稱的信息環境幾乎是不存在的。所以,并非所有的資產減值的會計信息都要事無巨細地確認、計量與報告。正確的做法是將那些對財務報表有重大影響的資產減值信息才需要詳細地進行反映。重要性原則沒有統一的標準,需要根據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確定。確定的標準通常有兩方面:質的方面,如果提供的會計信息對決策者的決策有影響,說明該信息具有重要性,會計上應單獨披露。如 SFACNo.2 規定“如果明白了周圍的環境,它的大小達到這樣的程度,即這個項目的編列或糾正,對依賴這一報表的合理人士,大概會改變或影響他的判斷,那么這個項目就是具有重要性的項目了”。量的方面,如果某一交易或事項的數量占該類數量的一定比例,在量的方面可以影響會計信息使用者的決策,這個會計信息就具有重要性。美國 SEC 認為,占資產總額 5%以上,或占本類合計數 10%以上者都應視為重點項目。資產減值會計處理涉及到大量的估計和判斷,如何判斷和篩選項目等都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
(2)成本效益原則
會計信息的提供是要花費成本的,只有提供會計信息所帶來的效益大于成本時,才是經濟的。對于資產減值會計來講,資產減值確認、計量需要收集大量的資料,動用較多的人力財力,審計時還要增加審計成本,因此,必須考慮成本效益原則。但是,重要的資產減值信息必須提供,不能假借成本效益原則拒不提供。
2、資產減值的確認時間
從理論上講,資產減值應在發生時予以確認。如FAS144規定,當事件或環境的變化表明資產的賬面金額不可能收回時,應對其可收回性進行測試,即資產減值的確認時間是減值跡象出現日。
但是根據成本效益原則,大多數國家以及IASC都未要求資產減值必須在發生時予以確認。例如IAS36規定,企業應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評估是否存在資產可能已經減值的跡象,即資產減值的確認時間是資產負債表日。我國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判斷資產是否存在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
本文認為,由于減值測試的復雜性,我國會計準則以及工ASC的規定可操作性更強一些。
3、資產減值的轉回
如果已經確認為減值的事實或會計估計發生變化了,原確認的減值又恢復了,那么對于資產減值的恢復是否應當予以確認呢?從資產的定義來看,當資產“未來的經濟利益”增加時,確認減值恢復是符合經濟真實的。但是,也有人認為資產減值的轉回會為管理當局利用資產減值轉回調節盈余打開方便之門。
關于資產減值的轉回,IAS36 規定:企業在前次確認資產減值損失以后,只有在計算資產可收回價值中所使用的會計估計發生變化時,才能沖回以前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此時,資產的賬面價值必須增加至其可收回價值,這里的增加即是資產減值的轉回。同時也規定:由于資產減值的沖回而增加的資產賬面價值,不能高于資產以前年度沒有確認資產減值損失時的賬面價值(減去攤銷或折舊)。我國現行《企業會計制度》中指出企業計算的當期應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金額如果低于已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余額,應按其差額轉回多提的資產減值準備,但沖減的資產減值準備,僅限于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余額。然而,近幾年來,某些上市公司利用現有會計準則的漏洞,大玩“減值沖回”游戲。一些 ST族公司通過當年大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來年沖回的會計操作,制造扭虧為盈的假象,規避退市風險;還有一些公司則通過多計提、緩沖回的方式,調節利潤,保持業績的小步穩定攀升。
因此,新發布的 CAS8 第四章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這意味著自 2007 年1月1日規則實施起,上市公司以往年度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將不得沖回,將對上市公司的利潤形成很大影響。因此 2006 年被視為歷年減值沖回的最后期限,而 2005 年年報則是上市公司以各種名目增加計提減值準備的最后機會。
(二)資產減值的計量
計量是以特定的計量尺度對資產的價值進行的數量化描述,或者說是對資產進行的貨幣性量化過程。計量尺度也稱計量標準,通常包括計量屬性和計量單位兩個方面。計量屬性指所用量度的經濟屬性,如原始成本、現行成本、變現價值等。計量單位指計量尺度的量度單位,在以貨幣為計量尺度的前提下,存在著選擇名義貨幣單位還是一般購買力貨幣單位的問題。對于計量單位的選擇主要是對財務報告整體而言,對于資產減值會計來說,主要的問題是計量屬性的選擇。因而目前主要有五種計量屬性作為資產的計價標準’。
A.歷史成本:指企業取得或建造某項財產物資時所實際支付的現金及其等價物,也叫實際成本或投入價值。在歷史成本計量屬性下,資產的計量基于經濟業務的實際交易價格,而不必考慮隨后市場價格變動的影響。歷史成本計量屬性具有客觀、可驗證、易取得、簡單等優點,因此長期以來一直是世界各國通行的最重要的會計計量屬性。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經濟的發展變化,資產對企業的價值可能發生變化。以歷史成本為基礎的報表不能揭示企業實際的財務狀況,從而對決策可能不相關甚至無用。因此很多國家都采取了一些措施,要求企業在某些情況下放棄使用歷史成本,資產減值會計就是其中之一。
B.現行成本:是指企業如果現時重新取得相同的資產或其相當的資產將會支付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也叫重置成本。在不同的情況下,現行成本具有不同的含義:(1)重新購置同類新資產的市場價格;(2)重新購置同類新資產的市場價格扣減持有資產已使用年限的累計折舊;(3)重新購置具有相同生產能力的資產的市價;(4)重新購置或制造同類資產的成本;(5)重新生產或制造同類資產的成本扣減持有資產的累計折舊?,F行成本計量屬性下,當價格變動時,財務報表上的會計信息可以反映現時的財務狀況,便于區分企業的經營收益與持有收益,正確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但是現行成本的涵義不明確,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事實上難以確定與原持有資產完全吻合的重置成本,計算上缺乏足夠可信的依據,影響會計信息的可靠性。
C.現行售價:是指企業在正常清算條件下,如果出售某項資產所能獲得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即資產的變現價值,也叫現行脫手價值。它等于所出售資產的市場價格扣除預計的銷售費用后的差額?,F行售價可以表示來自資產銷售的現金價值,是企業進行經營決策的一種機會成本,可以提供評估企業財務應變能力和變現價值的相關信息。但是并非所有資產都存在變現價值,它們的現行脫手價值難以確定。因此現行售價一般適用于某些有市價的商品和證券投資計價。
D.可實現凈值:是指企業在正常經營過程中,資產可望帶來的未來現金流入和將要支付的現金流出,但均不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也叫預期脫手價值。可實現凈值與現行市價有相同之處,都反映資產的未貼現的變現價值。但二者也有不同之處:現行市價是基于當期的脫手價值,適用于當期正常清算情況下銷售的資產,而可實現凈值基于預期的未來銷售或其他的未來事項。
E.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是指企業在正常經營狀態下資產所帶來的未來現金流入量的現值,減去為取得現金流入所需的現金流出量的現值。即資產在使用過程中可望得到的現金凈流入量的現值。這種計量屬性體現了資產的未來經濟利益觀,這種未來經濟利益的大小與預期現金流量和時間分布有關,即要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最能反映資產的經濟價值,會計信息的決策相關性最強,最有利于財務決策,但由于需要大量估計和判斷,會計信息的可靠性較差。
(2)資產減值的計量標準
資產減值會計的計量是一項非常復雜的事情,不確定因素很多,需要了解大量的外部信息,做出大量的估計和判斷。在選用資產的計量標準時不必要規定對所有的資產減值計量都使用某一種單一的計量屬性,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從多重計量屬性中進行選擇。對于長期資產的減值計量來說,目前主要的提法有公允價值和可收回金額兩種,可以說公允價值和可收回金額都是多重計量屬性的綜合體。
A.公允價值:各國會計準則對公允價值的定義并不完全相同。IAS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報》中將公允價值定義為,“在一項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自愿的雙方交換一項資產或清償債務所使用的金額。 SFAC7《在會計計量中使用現金流量信息和現值》中將公允價值定義為“在自愿各方之間進行的現行交易(即非被迫或清算交易)中,購買(或發生)或出售(或清償)資產(或負債)的金額?!蔽覈跁嫓蕜t中將公允價值定義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彪m然各國對公允價值的表述不盡相同,但其內容基本一致,即公允價值是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在非強制清算或銷售情況下,一項資產(負債)可以轉換的金額。
“公允價值是大多數初始確認時的計量和以后期間新起點計量的目標。某些計量屬性與公允價值是一致的。在初始確認時,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則支付或收到的現金或等價金額(歷史成本或收入)通常被假定為接近公允價值?,F行成本和現行市價均滿足公允價值的定義。在不同的情況下根據可以得到的最優信息為依據,公允價值可以由不同的計量屬性計量得到。(1)對于有活躍市場的資產,其公開的市場報價可作為公允價值的最好依據;(2)對于本身沒有活躍市場,但與其類似的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資產,可比照相關類似資產的市價確定其公允價值;(3)對于本身及與其類似資產均不存在活躍市場的資產,可以運用基本分析、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期權定價模型、矩陣定價法、調整期權分布模型等方法評估公允價值。
FASB認為,資產減值的計量應以公允價值作為基礎,規定資產的減值損失應以資產的賬面價值超過其公允價值的差額計量。
B.可收回金額:IAS36和我國的會計準則將可收回金額定義為資產的銷售凈價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其使用價值(預期從資產的持續使用和使用期限結束時的處置中形成的估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二者之中的較高者。當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小于其賬面價值時,資產的賬面價值應減計至可收回金額,減計的價值即為資產減值損失。
可收回金額計量標準的理論依據,是以管理者的理性行為為出發點,是將資產視為企業的一項投資決策,企業在決策時會選擇對其有最大價值的方法來處理資產。即當資產的銷售凈價大于使用價值時,企業會出售該資產并將出售所得的現金用于其他投資;當資產的使用價值大于其銷售凈價時,企業會繼續持有使用該資產而不會將其出售。
這種計量標準比較適用于資產市場不十分完善的情況,因為在上述條件下,某一資產的銷售凈價與使用價值可能會存在明顯差異,采用這種計量標準應是理性投資決策的選擇。對于同一項資產,市場參與者預期的未來經濟利益通常要小于擁有它的企業所預期的未來經濟利益,特別是對于那些專用廠房及設備,因此,公允價值并不一定能確切地反映資產的未來經濟利益。如果通過使用資產產生的現金流量比通過銷售產生的現金流量多,那么將資產的價值建立在公允價值(即銷售凈價)的基礎上可能會引起誤解,因為理性的公司可能不愿意出售資產。另外,可收回金額在西方被普遍理解為產出價,這與對資產定義的認識有關,即資
產的未來經濟利益觀,銷售凈價與使用價值正是這種經濟利益的反應。
(三)資產減值會計的信息披露
資產減值的確認與計量過程本身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依賴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如果不通過會計信息披露這種方式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就會給企業留下利用資產減值操縱利潤的空間。
新頒布的 CAS8 第十九條規定,企業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一)當期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金額;
(二)企業提取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三)披露分部報告信息的企業,應當披露每個報告分部當期確認的減值損失金額。
(四)如發生重大減值損失的資產屬于資產組,應當披露:
(1)資產組的基本情況;
(2)資產組中所包括的各項資產于當期確認的減值損失金額。
(五)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是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還是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情況。
可收回金額按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確定的,應當披露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的估計基礎。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按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確定的,應當披露估計其現值時所用的折現率;如該資產前期的可收回金額也是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則還應當披露前期所用的折現率。
可見,CAS8 對于資產減值的信息披露的要求與原有準則體系相比要詳細得多,特別是要求披露“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的估計基礎”,以及“估計其現值時所用的折現率”,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上市公司濫用會計估計調節利潤。另外,IAS36 要求披露“導致資產減值損失的事件或環境”以及“計入當期損益的資產減值損失及其在損益表中所在項目”,這一點是值得我國借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