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中小企業發展的融資面臨的問題
(一)中小企業資金短缺、融資受阻、發展后勁乏力
長期以來,中小企業由于自身規模、資金、技術、人才等多種因素影響,同大企業相比,在貸款融資、新產品開發、市場開拓等方面還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近幾年,中央銀行和各有關部委以及各金融機構共同努力,一直試圖解決中小企業發展中的融資瓶頸。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通過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來培育和扶植中小企業的發展,各地方政府也相應出臺了中小企業促進法及一些配套政策,用政策來支持中小企業解決資金難的問題。但這些政策性扶持措施對多數發展中存在融資困難的一般中小企業來說,由于自身條件的不足也只是望梅止渴。我國中小企業有近80%缺乏資金。由于缺少不動產抵押品,貸款無門,使得中小企業生存環境日益嚴峻。一些企業處于維持簡單再生產的狀態,大多數企業設備的更新速度緩慢,勞動生產率低下,技術研發投入幾乎沒有,嚴重束縛了中小企業創新的動力和競爭力。加上近幾年,四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改制,大量撤并機構,從落后地區和小城鎮完成戰略性撤退,導致這些地區出現金融服務的“真空”,致使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雪上加霜,直接影響到國家經濟發展的可持續性全局。
(二)信用不佳、金融機構惜貸、動產擔保融資還需時日
由于中小企業時有騙貸、逃貸等嚴重事件發生,銀行為了保證資金安全,通常的做法是得到足夠的擔保物之后才發放貸款,而這恰恰是中小企業的軟肋。由此,各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融資采取“惜貸”、“慎貸”、“恐貸”政策。有數據顯示,我國中小企業能獲得無擔保貸款的僅有5.6%,比大企業低20個百分點,大多數中小企業卻不具備這樣的條件而被拒絕貸款。《擔保法》為中小企業撐開了一把信用傘,但現實中我國擔保機構在中小企業融資中起的作用仍然十分有限。原因是大多中小企業可提供擔保的資源范圍狹窄,與動產擔保相比,不動產擔保明顯更受金融機構的歡迎。《物權法》的實施雖然從立法的角度給一些動產抵押登記提供了法律效力,但在操作中,只有土地和房地產等不動產和選擇性的優質動產,金融機構、擔保機構才會將其列入發放貸款的首選,這已成為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為防范中小企業道德風險和避免信息不對稱問題的基本方法。中小企業信用低又缺少金融機構需要的不動產擔保抵押品,出現了企業中有大量風險抵押較大的動產閑置,資金占用在動產上而無法抵押貸款,嚴重短缺發展資金,造成中小企業生產、發展的惡性循環。實質上講,《物權法》與《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生效實施只是為中小企業用動產抵押融資提供了新的選擇,為銀行業創新金融產品提供了平臺。要解開銀行業“惜貸”、“慎貸”、“恐貸”心結還要銀企雙方的實踐和探索。